原標題:紅包是工資嗎? 它可以作為加班費的替代品嗎?
春節假期結束,很多返工的朋友都收到了開工的紅包。
除了開工紅包的“普通版”外,還有“特製版”。 在上海工作的肖錚剛開始就收到了一張刮刮樂,這個巧妙的紅包給她帶來了60元的收入。
開工紅包又稱“開工”,是在春節後公司復工當天發給員工的紅包。
近年來,因開工紅包引發的勞資糾紛屢見不鮮。 你知道這些法律知識嗎?
紅包可以代替加班費嗎?
廣州越秀區某餐廳的廚師王大廚說,春節期間加班沒有加班費,但老闆會給加班的人發一封“李實”的信,“不知道這算不算加班費。
解讀。 《勞動法》第四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在元旦、春節、國際勞動節、國慶節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節假日期間休假。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和報酬:
安排勞動者加班的,應當給予不低於其工資150%的工資報酬;
勞動者在休息日上班,不能安排補休的,給予不低於工資200%的工資報酬;
勞動者在法定節假日上班的,給予不低於其工資300%的工資報酬。
《勞動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拒絕向勞動者支付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的,勞動行政部門應當責令勞動者支付工資、報酬和經濟補償,也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 由此可見,依法繳納加班費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是強制性的,不履行義務將受到法律的處罰。
紅包只能看作是老闆給員工的一種獎勵,相當於獎金等福利,是可有可無的,不受法律限制。 因此,用人單位發放紅包代替加班費顯然是違法的。
紅包是工資嗎?
解讀。 紅包是不是工資,是否需要發,取決於紅包是從公司發的,還是老闆的個人開支。 這要看紅包錢是從公司支付的,還是老闆的個人開支。
1.現金紅包是老闆自掏腰包發放的,不計入企業成本。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與網路紅包管理的通知》第三條規定,個人之間發放的現金網路紅包不屬於《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應納稅所得額,無需繳納個人所得稅。
現金紅包是老闆自掏腰包開的,不計入企業成本,顯然屬於個人之間發放的現金網路紅包,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2.現金紅包由老闆從企業中提取,並計入企業成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條第一款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職務或者就業而取得的與職務、就業有關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和其他與職務、就業有關的收入。
因此,企業員工獲得的企業老闆出具的紅包,屬於個人因受僱所得,應按“工資薪金所得”專案繳納個人所得稅。
跨部門索要紅包時要小心違紀。
春節後上班第一天,蕭珊和同事們逐層掃樓,收穫頗豐,索要20多個“紅包”。
第二天,她就接到公司人事部的“處罰通知書”,稱她“違反公司《員工守則》,違反公司《員工守則》關於'擅自離職'的情況,屬於輕微違規,被給予警告並罰款50元。
解讀。 如果規章制度對勞動紀律有明確規定,員工必須遵守,否則就是違反勞動紀律。 上述公司按照《員工守則》對蕭山進行處理,屬於規則範圍之內。
需要指出的是,法律並未賦予用人單位處以罰款的權利,因此公司在事件中“扣50元”涉嫌違法。
我必須兌現發放紅包的承諾嗎?
為鼓勵返鄉農民工按時返崗,保證工廠順利開工,東莞某公司制定了相關制度,明確“春節後凡到廠按時上班,憑回程票即可獲得300元的'開工利潤'”。
小王春節期間沒有回老家,開工那天,他早早地來到車間上班,但當他要求“開工”時,廠長卻給了10塊錢的紅包。 小王不解,廠長說:“你還沒回老家,就不能享受300塊錢。
解讀。 紅包不是強制性福利,如果企業同意規章制度,就應該遵守。 公司對“創業利潤”的發放做了明確的制度,但不夠人性化,容易引發矛盾。
紅包可以作為勞動爭議的證據。
提醒。 在關鍵時刻,紅包可以作為確定僱傭關係的證據。
2012年,員工方某在北京某裝修公司負責專案工作,但公司不承認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拒絕支付工資。
方某向法院提交的證明與公司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據中有“開工紅包”:2013年2月27日,公司北方專案負責人蘭某向他匯款500元,摘要顯示為“開工紅包, 祝願公司開工建設”。作為證據鏈的一部分,“開工紅包”成為本案勞動關係認定的重要一環。 最終,法院判決公司應支付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期間2012年6月9日至2013年4月30日期間工資差額77637元9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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