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處理的財產損益的概述。
需要處置的財產損益主要有兩類:待處置流動資產的損失和盈餘和待處置的固定資產的損失和損失。 這兩類損益通常產生於財產存貨差異、意外損失、報廢清算等,尚未最終確定確認或相關會計處理尚未完成。
根據中國原有的企業會計制度,在編制資產負債表時:
1.擬處置流動資產的淨虧損和擬處置的固定資產淨虧損分別作為資產類別專案進行。如果“待處理的財產損失和盈虧”賬戶所屬的“待定流動資產損失”或“待定固定資產損耗”二級賬戶是期末的借方餘額,則應在相應欄中輸入正值; 在貸方餘額的情況下,它們列示為負數。
新會計準則下的處理原則。
隨著會計準則的發展和更新,現行的工商企業會計準則強調及時性和準確性
1.新準則要求企業在期末前查明財產損益原因,並盡快進行會計處理,避免期末“待定財產損耗”賬戶餘額。 這意味著企業應在發現財產損益後立即核實、核准和核算,盡量不要在期末留下未決事項。
2.期末不能及時處置的待處置財產損益,不再單獨列名,但應處置流動資產的損失和損失應根據流動資金的性質反映在“其他流動資產”或“其他流動負債”專案中, 相應資產或負債可根據具體情況增減;擬處置的固定資產損失和盈餘,應當列在“其他非流動資產”或者“其他非流動負債”專案中。
詳細填寫步驟。
1.*流動資產待決損失及超額**:期末有借方餘額,說明有未處理損益需要補償等的,可在“其他流動資產”項中填寫; 對於反映存貨損失或尚未登出的其他待核銷損失的貸方餘額,“其他流動資產”或“其他流動負債”應作為負值或遞延收入的對立面輸入。
2.*固定資產待決虧損和超額**:同樣,如果期末的借方餘額,表明固定資產增加有利潤或未償還,則應記入“其他非流動資產”; 如果是貸方餘額,則表示固定資產損失或應報廢清算的損失,應當以負值計入“其他非流動資產”或作為“其他非流動負債”的組成部分。
綜上所述,企業需要遵循會計準則的規定,確保財產損益資產負債表中的報表資訊真實反映和及時。 同時,對於持續經營中的特殊情況,財務人員應靈活運用會計原則,對這些臨時性財產變動進行合理分類和列報,以便報表使用者能夠準確了解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