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顧
一、基本情況
原告:A.
法人**人:B(A的父親)。
被告人:C.
2.案例回放
原告人是B先生和被告人的兒子。 2014年10月xx日,乙與被告協議離婚。 根據離婚協議,原告由B先生撫養,B先生因被告離婚時的經濟狀況,沒有要求被告支付原告的贍養費。 自2019年1月起,法院每月向原告支付子女撫養費800元,目前(2022年)原告已在XX區第三中學就讀。
原告辯稱,父母雙方都有撫養子女的義務,這一義務不能在婚姻關係結束時終止,被告應隨著當前社會生活和消費水平的提高,增加對原告的子女撫養費支付,因此原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規定向法院提起訴訟。中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以保護其合法權益。
3. 法院的裁決
自2023年1月1日起,C將每月向A支付x000元的維護費,直至A年滿18周歲(每月一次,每月28日前)。
法律分析
1. 澤達的觀點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85條規定:“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承擔部分或者全部子女撫養費。 應承擔的費用數額和期限長短由雙方約定;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中原定金額的合理要求。 ”
本案中,自2019年民事調解檔案確定子女撫養費數額以來,已經過去了3年多,而甲已進入初中,相關費用為**,結合甲的年齡、正常生活和學習的必要費用、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以及居住地的生活水平, C應每月支付A X 000元,子女撫養費增加的起點是2023年1月1日。
2. 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84條.
父母與子女之間的關係不會因父母離婚而消失。 離婚後,子女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無論子女是父親還是母親直接撫養。 離婚後,父母仍有撫養、教育和保護子女的權利和義務。
第1085條.
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承擔部分或全部子女撫養費。 應承擔的費用數額和期限長短由雙方約定;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中原定金額的合理要求。
本文作者為北京市澤達律師事務所高懷靜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