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案例
A省B縣人民法院
行政判決。
本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吸毒成癮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公安機關作出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被告縣公安局有法定義務對吸毒成癮者作出強制隔離決定。 根據《吸毒成癮認定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吸毒成癮者應當根據其情況先確定是否吸毒成癮,然後根據其情況判斷是否嚴重吸毒成癮。
在《吸毒成癮認定意見書》中,被告不僅認定原告吸毒成癮,而且認定原告吸毒成癮嚴重,程式違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對吸毒嚴重成癮,通過社群戒毒難以戒毒的人,公安機關可以直接作出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被告人直接作出強制隔離戒毒兩年的決定,無證據證明直接作出強制隔離戒毒兩年的決定原告無法通過社群戒毒,這是主要證據不足。原告主張撤銷被告《關於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的訴訟請求是有依法依據的,本院予以支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撤銷乙縣公安局作出的《關於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
二、相關規定
吸毒成癮鑑別措施
第七條 吸毒成癮者同時有下列情形的,公安機關應當認定其吸毒成癮:
1)血液、尿液、唾液等人體生物樣本檢測證明其體內含有麻醉成分;
(二)有證據證明其曾吸毒;
(三)有戒斷症狀或者證明有吸毒史的證據,包括因吸毒被公安機關查處的、自願戒毒的、被發現在人發樣本中檢出毒品成分的。
戒斷症狀的具體情況應參照衛生部制定的《阿片類藥物依賴診斷指南》、《苯丙胺藥物依賴診斷指南》和《依賴性診斷指南》確定。
第八條 吸毒成癮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應當認定其吸毒成癮嚴重:
(一)被命令在社群接受戒毒改造、強制隔離戒毒改造(包括強制戒毒康復或者《禁毒法》施行前戒毒康復)、社群戒毒康復或者參加戒毒康復,再次服毒、注射毒品的;
(二)有證據顯示其以注射方式使用毒品,或者至少三次使用涉及兩種或兩種以上的藥物;
(三)有證據顯示,吸毒伴有聚眾性不道德、自殘、暴力侵害他人人身、財產安全、危害公共安全等行為。
3、只有在確定吸毒成癮的基礎上,才能認定吸毒成癮嚴重,否則,將撤銷戒毒強制隔離的決定
根據上述規定,首先要確定吸毒成癮者,在此基礎上,符合《吸毒成癮認定辦法》第八條規定的三種情形之一,可以認定吸毒成癮嚴重。
在上述案件中,還認定吸毒成癮者吸毒成癮,吸毒成癮嚴重,違反規定,因此法院撤銷了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
關於作者:
郭曉航律師
職務:重慶金木金陽律師事務所刑事辯護中心主任、高階合夥人。
教育經歷:西南大學法學學士,中國人民公安大學調查學碩士。
工作經歷:在公安機關辦理、審查刑事案件、治安處罰案件、交通處罰案件10餘年。
專業領域:刑事辯護、酒後駕駛辯護、色情、賭博和毒品安全處罰、酒後駕車、臨時扣押、吊銷駕駛執照、交通處罰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表現:刑事案件保釋、不起訴、緩刑; **撤銷賭博、吊銷駕照等行政處罰或減少處罰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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