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經濟的發展和人們對生活品質的追求,越來越多的人選擇購買汽車來滿足自己的需求。 然而,對於那些經濟能力一般的人來說,他們可能會向朋友借車,這種行為會引發大量的法律問題。
在這個案例中,乙個男人買了一輛新的寶馬,他的好朋友讓他借回家炫耀,結果把車撞壞了。 沒想到,這名男子不僅沒有賠償,甚至直言不諱地說:“你告我。
因為鄭先生馬上就要結婚了,他擠出11萬元的首付,買了一輛寶馬,還在朋友圈上做了官方公告。
這時,鄭先生的好朋友李某聽到這個訊息就趕了過來。 李某說,過年的時候想回老家相親,但是沒車沒房子,覺得自己在女方面前沒面子,就想讓鄭先生借一輛寶馬車開車回家, 這樣他也可以“有一張小臉”。
鄭先生聽到李某的要求也笑了起來,也沒說什麼,就讓李某把車開走了。
然而,好景不長,李某因酒後駕車出了車禍,雖然事後其他人都沒事,但車子被撞了,差點報廢,從現場看,整個車身嚴重變形,車子被乙個個撞出洞來,再也無法開車了。
而且由於事故的原因是司機酒後駕車,所以這輛車不能投保。 更嚴重的是,酒後駕車早已被定為刑事犯罪,如果東窗事件發生,這位朋友也將被追究刑事責任。
由於這輛車修得不好,只能賣給李某。 現在我只能按照**賣,首付11萬元,朋友只給了9萬元,剩下的2萬元我怎麼問都不想給鄭先生。
李說:你把車借給我的時候,已經快一年了,還不是全新的。 20,000元按折舊計算,不予支付。
再說了,車子已經撞成這樣了,以後我給你的車還貸款,還清欠你的債。 鄭先生說,談判沒有導致法律程式。
李也馬上說沒關係,他起訴就起訴,反正也沒錢。 同樣令人尷尬的是,昔日的朋友現在卻反對法庭。
目前,此案沒有任何進展,但暴露出的法律問題很多,那麼現在讓我們來看看。
在現實生活中,因借貸而產生的侵權糾紛案例很多,本案其實也是類似的情況。
雖然表面上看似是朋友之間借車引發的糾紛案,但實際上,衝突的發生是因為雙方對相關法律知識不夠了解。
個案研究。 李某以沒有車回家相親為由,向鄭先生借了一輛車。 鄭先生同意後,他的朋友就可以使用這輛車了,他們之間形成了一種口頭協議。
李先生借用了鄭先生的車,他有義務合理使用車輛,並確保車輛完好無損地歸還。
但是,他沒有這樣做,構成了違約。 關於這輛車的賠償,由於使用車輛違反了交通規則,因此無法從汽車保險公司獲得賠償。 鄭先生只能將車賣給肇事者,並支付首付**。
但李某以“車不是新車”和“折舊是抵押的”為由,不願支付首付款。 但這些理由是站不住腳的。
如果你損壞了別人的東西,你應該按照市場價格支付賠償。 如果雙方對賠償金額有爭議,可以向法院申請裁決。
鄭先生只是出於幫忙的心態把車借給李某,沒有任何交易目的。 因此,該車不能作為抗辯後續索賠的理由。
綜上所述,鄭先生有權依法向朋友主張違約損害賠償,並就所涉侵權問題主張賠償。
酒後駕車是違法的,駕駛人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行為非常危險,容易導致交通事故和人身**。 本案中,鄭某某朋友雖然沒有對他人造成人身傷害,但其酒後駕車行為本身就觸犯了刑法,構成危險駕駛罪。
而且,他因為酒後駕車毀壞了鄭先生的寶馬車,還侵犯了他人的財產權益。 根據《刑法》,他將面臨拘留或罰款的刑事處罰。
這個案例不僅告訴我們交朋友要謹慎,也要注意這樣乙個事實,即在借出貴重物品時,最好簽訂乙份簡單的權利責任協議,並約定貸款的時間節點、責任人的身份資訊、違約責任的支付, 從而規避一定的法律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