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急管理部黨委委員、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局長黃金生和司法部有關負責人介紹了《煤礦安全生產條例》的有關情況,並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以下為新聞發布會實錄:
新聞發布會圖片。
澎湃新聞:我們知道,安全生產的關鍵在於基層,結果在最後。 謝謝。
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副局長周德昌:謝謝您的提問。 做好煤礦安全生產工作,關鍵是要鞏固基層監管責任。 目前,對於不具備安全保障能力的煤礦,有一些地方違規出台了煤炭供應保障計畫。 一些基層**對轄區內煤礦的違法活動視而不見,甚至包庇縱容。 《條例》強調,在煤礦安全生產中落實地方黨政領導幹部安全生產責任制,進一步加強屬地管理責任制。
一是防止洩密失控,明確監管主體。 《條例》規定,各煤礦企業應當按照分級分類監管原則,明確各煤礦企業的安全監管主體,確保“礦井有監督”。 同時,為防止各部門推詢,《條例》要求縣級以上人員加強對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建立部門工作協調機制。
二是堅持安全第一,強調安全和供應。 目前,部分地區和煤礦保障供應安全的任務和壓力比較大,但保障供應就是在安全條件下保證供應,必須把安全放在第一位。 我們不能籠統地說“千方百計增產保供”“千方百計增產保供”,不能知有重大安全隱患,有病保供,該停 確保供應不是逃避事故責任的理由。對此,《條例》規定,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不得要求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煤礦進行生產,一旦發生事故,應當對事故直接責任人和領導進行嚴肅查處。 涉嫌違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三是要充分發揮基層查處和打擊非法煤礦的作用。 非法煤礦是安全生產中的“毒瘤”、“定時炸彈”、“地雷”,誰最清楚乙個地方有沒有非法煤礦,尤其是有沒有非法小煤礦? 基層縣城特別是鄉鎮的同志最清楚。 對此,《條例》規定了基層對發現、制止、查處和打擊非法煤礦的責任。 未採取有效措施制止或者查處的,對負責的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