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資產。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合同資產是指企業因向客戶轉讓貨物而獲得對價的權利,這種權利取決於時間流逝以外的因素。 例如,如果某企業向客戶銷售兩件明顯可區分的商品,合同約定貨物A交付後不能收貨,只有在貨物B交付後,才有權收款。 企業應將商品A的收款權作為合同資產。
合同資產是不是有點像應收賬款? 那麼,“合同資產”和“應收賬款”有什麼區別呢?
簡單來說,“應收賬款”代表企業無條件(即僅視時間推移)向客戶收取合同約定的款項的權利,唯一的限制是時間,即時間流逝,直到對方付款為止。
以“合同資產”為代表的獲得金錢的權利也受制於時間流逝以外的條件。 一般來說,應收賬款不能通過等待來收回,也可以通過做其他事情來收回,然後應該將其納入合同資產。
因此,在資產質量方面,合同資產弱於應收賬款。
實際上,合同資產是用來改進應收賬款的會計核算的,而以前放在應收賬款口袋中並滿足一定條件的應收賬款需要單獨取出並放入合同資產的口袋中。
從實際情況來看,目前上市公司大部分的合同資產為0元,少數情況下,一部分應收賬款可以滿足合同資產的確認條件,可以單獨取出,放入合同資產的口袋。
從實際情況來看,總承包資產比應收賬款小,甚至比應收賬款小很多。
示例1:華北醫藥2018年1月1日的應收賬款餘額:120億元,根據新準則中合同資產的定義,發現口袋裡沒有一毛錢符合合同資產的確認條件。 因此,應收賬款餘額不變,合同資產餘額為0元。 事實上,直到2020年,華北藥業的財務報告都沒有確認任何合同資產。
示例2:藥明康德截至2018年1月1日應收賬款袋中的到期餘額:2380億美元; 新標準調整實施後,需單獨取出 385億元人民幣(約合165億元)18%左右)進入合同資產的口袋,大約有19個95億元人民幣(835億)約82%)。
示例3:投資者問:A公司確認合同資產的標準是什麼? 應收賬款和應收賬款有什麼區別?
董事會秘書回覆:親愛的投資者,您好! 感謝您的關注。
根據財政部2017年7月發布的《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的要求,A公司於2020年1月1日起實施新的收入準則。 但是,如果客戶未支付合同對價,而公司已按照合同約定履行了履約義務,則有權向客戶無條件收取款項,該款項在資產負債表中列為應收賬款。
注:財務報表中的應收賬款和合同資產金額包括增值稅。 因此,合同資產或應收賬款同時產生主營業務收入和應納稅額。
2.合同責任。
合同負債是新收入準則下對原應收賬款賬戶的又一補充,合同負債和預付款應收賬款的概念容易混淆。
如果區分合同負債和預付款,則可以理解合同負債。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合同負債是指企業將貨物轉讓給客戶,以收取或應收客戶對價的義務。
乍一看,合同負債和預付應收賬款是一樣的,都是企業提前收取的,但貫穿整個新收入準則,乙個重要因素是強調“合同”,如果企業收取客戶的貨款就構成了要履行的權利和義務的關係,那麼就需要通過合同負債來核算, 否則,通過預收賬款進行核算。
應當指出,確認合同負債不是收取付款的先決條件。
“應收賬款”的概念並不強調與客戶的合同,訂立合同前收到的對價不能稱為合同負債,但仍可作為預收款。
合同正式成立後,預收款轉入合同負債。
用一句話來區分:所有已簽訂合同的收據都是合同負債; 預收據是指已收到款項但未簽訂合同或與合同義務無關的預收據。
兩者的相似之處在於,款項是在貨物供應之前收取的,但預收賬款僅包括已收到的款項,而合同負債也包括尚未收到的款項。
看來合同負債的範圍不僅比預收賬款大,而且似乎也來搶搶預收賬款的份額嗎?
以前放在預收據口袋裡的東西,大部分都需要拿出來,放進合同負債的口袋裡,只有一小部分繼續留在預收據的口袋裡。
從實踐來看,合同負債搶奪“預收款”的能力遠強於合同資產搶奪“應收賬款”的能力,預收賬款被合同負債大規模覆蓋。
許多上市公司從其合同負債中搶走了100%的預付款,即使這樣做了,也是零星的金額。
例4:作為中國頂級房地產公司,去年銷售收入超過6000億,為什麼資產負債表負債賬戶中的預收賬款只有幾億? 我該如何處理這個賬戶? 它與其他房地產公司有何不同?
董事會秘書答:公司預收房款入合同責任賬戶,2018年底餘額已超過5000億元,未收賬款賬戶僅包括住宅銷售以外的業務產生的預收款。 合同負債是公司自2018年新收入準則實施以來使用的賬戶。
示例5:2018年1月1日藥明康德口袋裡的餘額: 64億元; 新準則調整實施後,需要全部放入合同負債的口袋裡,預收款的口袋會是空的。
自2018年新會計準則實施以來,藥明康德的預付款賬戶一直處於閒置狀態,全部為0元。
從會計處理的角度來看,預收賬款的基本會計處理幾乎完全由合同負債覆蓋。
但有乙個重要的區別是,在履約義務的相關性前提下,當企業尚未收取預付款時,如果能夠確定企業有權無條件收取款項,企業仍應確認合同責任。
此類特殊情況的會計處理:“借方:應收賬款和應收票據; 貸方:合同負債“,而應收賬款賬戶只有在實際收到對價後才能確認計量,在實踐中不可能出現”借方:應收賬款和應收票據; 貸方:預收賬款”。
究其原因,是合同負債和預收賬款的會計範圍不同:合同負債既可以核算實際收到的預收款,也可以核算尚未實際到賬但有權催收的預收款。
雖然合同負債似乎擴大了應收賬款的會計範圍,甚至可以編制“借方:應收賬款和應收票據,貸方:合同負債”的會計分錄,但仍然不能完全取代應收賬款,因為合同負債應以履約義務的可確認性為前提, 否則,首先收取的金額必須確認為一般預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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