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混合所有制企業的優勢,通過強化激勵,激發幹部職工增值創造,促進企業持續健康發展,結合集團實際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集團)股份***,簡稱“集團公司”)及其分支機構、全資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以下統稱“子公司”)。集團公司及附屬公司統稱為「本集團」。 適用的超額利潤分享受以下條件約束:
1)企業戰略清晰,中長期發展目標明確;
2)制定了“超額利潤分享計畫”,並實現了當年的利潤目標;
3)公司治理結構健全,人力資源管理基礎紮實;
4)建立了規範的財務管理制度,近三年內未對財務、稅務等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行政或刑事處罰。
第三條 實施超額利潤分享機制,一般應當掌握以下原則:
1)以目標為導向。
目標是實現集團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戰略規劃和年度經營計畫。
2)以市場為導向。
超額利潤分享機制應以要素市場化配置為指導,體現生產要素由市場評價貢獻、按貢獻確定報酬的原則。
3)增量激勵。
在創造利潤增量、以增量價值分配為核心的基礎上,實現有效的激勵。
第二章 超額利潤 第四條 目標利潤是綜合考慮發展戰略、績效考核指標、歷史經營資料等綜合因素後,確定的當年預期利潤值。 目標利潤可根據集團公司或子公司的年度預算和年度經營計畫確定,集團與集團公司的目標利潤為董事會批准的歸屬於母公司的年度淨利潤(考慮剔除因素後的數值); 子公司的目標利潤是經濟目標責任書出具的計畫價值(扣除因素後)。
原則上,集團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年度目標利潤不得低於以下利潤水平中的較高者
1)近三年平均利潤;
2)根據行業平均股本回報率的良好價值計算的利潤水平;
3)年度經營計畫預算的目標值。
如果子公司成立時間不足三年,則第(2)項和第(3)項中最高。 第五條 超額利潤是指當年實際利潤與目標利潤之間的差額。 在確定超額利潤時,可以考慮排除以下因素
(一)處置重大資產導致當年營業外收入;
2)因併購、重組等原因導致的當年利潤變動;
(三)因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導致的當年利潤變動;
4)外部政策、市場環境重大變化導致的當年利潤變動;
5)其他應考慮的排除因素。
第六條 本集團超額利潤分成總額應當超過董事會核准的年度目標利潤值的30%。 第七條 集團公司高階管理人員取得的超額利潤分享率總額不得超過當年目標利潤值的9%。
第八條 各子公司超額利潤分享比例不得超過年度目標利潤值的30%,差異化的超額利潤分享比例可根據不同子公司的經營特點確定。 子公司高階管理人員(或管理團隊)取得的超額利潤分享比例原則上不得超過本單位超額利潤分享金額的30%。
第三章 獎勵物件 第九條 獎勵物件需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在該崗位上工作滿1年以上,對企業管理、技術、營銷、業務等核心骨幹人才的經營業績和可持續發展有直接重要影響,子公司各期間獎勵次數一般不超過總數的30%在企業工作的員工。
第十條 集團公司相關人員或者控股股東在企業兼職的,應當根據主要履行職責的崗位職責、實際履約時間等因素,綜合確定其能否參加企業超額利潤分享機制。 只有一家符合條件的企業可以參與超額利潤分享機制。
本文節選自《企事業單位前沿政策》,全文請私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