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顧]小明是丁和譚的兒子。丁某、譚某自願同意離婚,雙方在縣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時,約定:“一是將夫妻共同擁有的房子捐給小明; 二是房子的主人必須改為小明,夫妻雙方都不能擅自**房子; 第三,離婚後,丁某必須有住在房子裡的權利; 第四,小明由丁某撫養到工作,費用由夫妻雙方承擔。 後來,由於丁某未申請居住權登記,雙方就丁某是否享有居住權發生爭議。
法官自述]本案涉及居留權的確立。居住權是指自然人依照合同或者遺囑,通過占有或者使用他人的居住地,滿足其自身生活需要的物權。 居住權一般通過合同和遺囑兩種形式獲得。 《民法典》第368條規定,“居留權無償設立,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居留權確立的,應當向登記機關提出居留權登記申請。 居留權在登記時確定。 《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一條規定:“居留權以遺囑確立的,參照適用本章有關規定。 因此,居住權也可以以遺囑的形式設立。
本案中,丁某、譚某在某縣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時,約定將夫妻共同擁有的一套房屋贈與給兒子小明,約定丁某在贈與的房屋中享有居住權,符合法律規定。 但《民法典》第368條規定,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居留權應當免費設立,並限制居留權應當通過向登記機關申請登記居留權來確立,居留權應當在登記時確立。 丁某、譚某雖然同意丁某對房屋的居住權,但並未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其居住權的設立並未完成。 因此,丁某的居留權需要向登記機關申請居留權登記,其居留權在登記時即已確定。
《民法典》第368條 居留權的確立是免費的,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 居留權確立的,應當向登記機關提出居留權登記申請。 居留權在登記時確定。
《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一條:居留權以遺囑確立的,參照適用本章有關規定。
**: 琿春林區基層法院
作者:葛餘堯
編輯:劉一曉
責任編輯:鄭立波
評論:姚啟明
專欄協辦單位:楊雲亮,北京中文(習)律師事務所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