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標誌商標是一種對原產地有嚴格限制的商標,通常由特定地區的商人或農民共同註冊和使用。 外國企業能否使用地理標誌商標,主要取決於該商標的註冊和使用規定。
一般來說,如果地理標誌商標註冊為集體商標,那麼其使用受到地域限制,只有原產地的商人或農民才有權使用該商標。 也就是說,如果地理標誌認證商標的非成員想要使用地理標誌商標,一般情況下,需要申請使用地理標誌商標或向當地智財權管理部門提交申請(視當地智財權商標管理而定),並證明商品證明商品符合指定商標的質量要求生產區域和產品符合地理標誌商標的質量要求,經授權後方可使用,未經授權不得隨意使用。
如果是當地商家,在地理標誌標示的區域範圍內,符合地理標誌的使用條件,即使不申請集體、協會或其他組織入會,也可以依法使用地理標誌; 不符合地理標誌使用條件或者超出地理標誌範圍的,不能通過商標許可、隸屬關係、會員資格等方式獲得地理標誌集體商標使用資格。 在這種情況下,外國商人無法獲得使用地理標誌商標的授權。
外國企業是否有必要不能使用地理標誌認證商標? 這取決於地理標誌商標的使用條款,外國企業在開展商業活動之前可以諮詢商標所有人(通常是當地協會)。 例如,如果外商企業想使用“柳州螺紋粉”商標,可以委託當地具有相應資質的廠家生產螺紋粉,同時還必須向柳州螺紋粉協會提出申請。
需要注意的是,地理標誌是區域公共資源,如果相關組織作為商標註冊人,通過訴訟收取所謂的“會員費”、“特許經營費”等費用,不符合《商標法》的規定,不會依法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援。
一些商標包含地名,這些地名通常具有獨特的商業價值。 根據《商標法》的規定,即使取得了註冊商標的使用權,權利人也無權禁止他人正確使用註冊商標中所含的地名。 他人使用註冊商標所載地名,權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相關訴訟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援。
綜上所述,地理標誌能否被外國企業授權使用,取決於該商標的註冊狀態和具體使用規定。 在具體操作中,建議外商與商標持有人溝通,了解商標的註冊和使用,以便做出合理的決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