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
“安全港”規則是限制網路服務提供者侵權責任的制度設計,但“安全港”規則並不等同於“安全港”,它對法律適用有嚴格的條件。
指導案例83號 網路使用者利用網路服務實施侵權行為,被侵權人向網路服務提供者發出有效通知的,網路服務提供者採取必要措施,適用安全港規則。威海嘉藝烘焙生活電器***訴永康市金石工貿***浙江天貓網路有限公司,發明專利侵權糾紛案。
案情要點:1.網路使用者利用網路服務實施侵權行為,被侵權方依照《侵權責任法》向網路服務提供者發出的通知,要求被侵權人採取必要措施的,包括被侵權人的身份、權屬證明、侵權人的網路位址等內容; 以及侵權的初步證據,即為有效通知。網路服務提供者制定的投訴規則不得影響權利人依法保護自身合法權利。
2.網路服務提供者收到《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通知後應採取的必要措施包括但不限於刪除、遮蔽、斷開鏈結等。 “必要措施”應遵循審慎合理原則,根據被侵權行為的性質、侵權的具體情況和技術條件綜合確定。
案件編號:(2015)浙智中字第186號 原審法院:浙江省高階人民法院。
相關觀點:
在實踐中,電子商務平台適用“安全港”規則
一方面,“安全港”規則明確了網路服務提供者的責任界限,防止其承擔過多的注意義務。 另一方面,也為權利人提供了快速獲得救濟的渠道,有效防止侵權行為的繼續發生。 該規則在平衡權利人、網路服務提供者和網路使用者的利益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 然而,當“安全港”規則因網路商家涉嫌侵權而適用於電子商務平台時,實踐中出現了一些問題,例如電子商務平台收到的來自權利人的投訴佔比相當大,濫用投訴的現象也比較普遍,因此簡單地採取移除措施可能會對合法經營的網路商家的利益造成不應有的損害。 因此,在對電子商務平台適用“安全港”規則時,既要維護網路環境中的智財權保護,又要防止權利人濫用規則,阻礙電子商務平台和網路商家的合法經營活動。
事實上,《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對網路交易平台服務提供者在收到權利人有效通知後應當採取的防止侵權擴大的必要措施採取了開放性規定,此類措施不限於刪除、遮蔽或斷開鏈結; 但也包括將權利人的投訴材料傳達給被投訴的網路商家,並根據網路商家的回應採取進一步的必要措施,即“轉讓通知”措施。在審判實踐中,特別是在一些專利侵權投訴中,由於涉及專業技術問題,往往難以判斷權利人被投訴的行為是否構成侵權。 因此,本案中,“通知-刪除”規則不應機械適用,而應擴大到《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中“必要措施”的種類,否則可能導致刪除規則的錯誤適用,甚至導致權利人濫用投訴機制從事不正當競爭。
摘自王黎明主編:《審判研究》2016年第2卷第76期,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年,第80頁)。
相關案例
1.當網頁提供者舉證的證據達到高概率標準時,應當認定其網路服務提供者身份,並可以適用安全港原則。尚曉娜訴網易(杭州)網路***廣州網易計算機系統***,網路資訊傳播權糾紛。
案情要點:資訊網路傳播的認定應當遵守伺服器標準,僅提供鏈結的,認定為網路服務提供者。 網路服務提供者身份的認定可以結合網頁上標註的資訊、使用者付費時顯示的收費資訊、網路提供者訪問同一頁面上其他類似內容時後台資料中顯示的鏈結跳轉資訊等因素進行。當網頁提供者舉證的證據達到高概率標準時,應當認定其網路服務提供者身份,並可以適用安全港原則。
案號:(2017)浙8601民初1014號。
審判法院:杭州網際網絡法院 **杭州網際網絡法院十大典型案例。
2.網路服務內容提供者不享有網路技術服務提供者因“通知-刪除”間接侵權行為免除責任的權利。
楊黎明訴九江市天天網路傳媒***著作權侵權案。
案情要點:涉案網路公司為網路服務內容提供商,不享有網路技術服務商通過其員工上傳文章而“通知-刪除”的間接侵權免責權。 未經作者許可,網路公司未註明作者姓名,通過資訊網路提供涉案文章,從而侵犯了作者的署名權和資訊網路傳播權,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侵權責任。 法院應當綜合考慮涉案作品的型別、時長、權利人的知名度、文章的點選次數、侵權時間、過錯程度、文章性質、楊黎明為制止侵權行為而產生的合理費用,並結合《報酬支付辦法》的報酬標準確定賠償金額。使用書面作品。
案件編號:(2016)甘民忠170號。
審判院:江西省高階人民法院。
*:江西省高院智財權司法保護十大典型案例。
3.如果網路服務提供者在發現作品侵權時未採取相關措施,則安全港規則不適用。
王永濤訴廣東張中萬威電子***著作權侵權糾紛案。
案情要點:網路服務提供者在明確了解涉案作品的權利狀況時,應當對其論壇上發布的內容負有較高的審查和照顧義務。 涉案的被控侵權人知曉侵權事實的存在,有義務和能力採取措施,但不執行的,安全港規則不再適用,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案件編號:(2013)綏中法志民字第1164號。
審判院: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3年廣州法院智財權民事案件十大。
4.如果網路服務提供者主觀上沒有過錯,並已採取必要措施,可以適用安全港規則免除其責任。
何瑞東訴李祥華、天津理想輝天科技發展***著作權侵權糾紛上訴案。
案情要點:人民法院在審查網路服務提供者是否適用《網際網絡資訊傳輸權保護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的“安全港”規則時,應當考慮以下四個因素: 1網路服務提供者已履行對使用者進行適當提醒和通知的義務。 2.網路服務提供者是否知道或者應該知道侵權行為的存在。 3.網路服務提供者是否直接或間接實施了侵權行為,並直接從上傳的內容中獲取了經濟利益。 4.網路服務提供者是否及時履行了清除義務。
案號:(2009)金高民三中字第29號 原審法院:天津市高階人民法院。
*:天津市法院智財權司法保護典型案例2010
5.安全港規則的適用需要確定是否存在直接侵權行為。
北京三方版權訴重慶利東科技***著作權糾紛案。
案情要點:為了平衡版權所有者和網路服務提供者的利益,《資訊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規定了網路服務提供者免責的條件,即所謂的安全港規則。 安全港規則的適用要求首先確定是否存在直接侵權行為; 如果網路服務提供者的服務物件直接實施侵權行為,或者服務內容在直接侵權行為中向他人提供協助,則需要審查網路服務提供者是否遵守安全港規則,以確定是否侵權。
案件編號:(2009)《豫高法民中字》第79號。
審判院:重慶市高階人民法院。
*:《人民司法案例》2010年第24期。
6.如果網路儲存提供商未能設定合理的通知渠道,則不能主張安全港原則免除侵權責任。
原告北京全景視界***和被告上海瀚威資訊科技***侵犯了資訊網路傳輸權。
案情要點:公司作為網路服務商,應預見到極有可能被用作使用者實施侵權的便利場所,因此應採取合理措施預防和制止侵權行為,包括設立專門便捷的侵權舉報程式,向權利人和公眾公布通知方式和通知-刪除流程; 並制定政策或措施,制止同一使用者的重複侵權行為。如果被控侵權人在提供儲存空間服務時沒有設定明確便捷的通知刪除程式和制止重複侵權的政策措施,則不符合適用“避風港”的資格,不能免除侵權賠償責任。
案號:(2013)蒲民三(智)楚字第643號 原審法院: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 **上海智財權研究院:案例報告:未設定合理告知渠道對“安全港”原則適用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