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
手機功能的增加催生了用耳朵聽書的新時尚,例如音訊閱讀。 與普通著作權糾紛相比,音訊侵權行為更加隱蔽,微信的“掃碼”功能是音訊平台盜版他人音訊內容、通過資訊網路向公眾傳播的音訊產品侵權的典型例子。
相關觀點:
音訊**平台及其著作權侵權所謂音訊平台,是指網路服務商在其操作的**上設定音訊檔案儲存空間,將音訊檔案自行或網路使用者上傳到音訊檔案儲存空間,智慧型手機使用者可以在網際網絡狀態下登入**,然後通過操作手機在其智慧型終端上進行音訊檔案(作業系統)。 在這種情況下,智慧型手機使用者可以利用音訊軟體並通過某些步驟最終解碼音訊檔案或音訊檔案。相關案例對於涉及音訊平台的著作權侵權案件,需要明確可能被侵犯的權利的性質,選擇符合法律的權利,這是此類案件勝訴的基礎。 《著作權法》第四十二條規定:“錄音錄影製品製作者有權許可他人複製、發行、出租、通過資訊網路向社會傳播,並對其製作的錄音錄影製品取得報酬; 被許可人還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表演者的許可,通過資訊網路向公眾複製、發行、傳播錄音錄影製品,並應當支付報酬。 從本條的規定來看,如果演員未經許可將錄音製品上傳到音訊平台供網路使用者點播,則有可能侵犯(文字)作品著作權人的資訊網路傳播權,即為表演而閱讀作品的人享有的資訊網路傳播權, 以及錄音製作者對其錄音享有的資訊網路傳播權。如果演員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大聲朗讀和錄製聲音,並將錄音製品上傳到音訊廣播平台供網路使用者點播,則侵犯了(文字)作品著作權人的資訊網路傳輸權。
可以成為音訊平台著作權侵權案件的被控侵權人(被告)可能涉及雙方,一方是網路使用者,另一方是音訊平台的運營者。
音訊平台運營者未經許可將作品著作權的音訊檔案上傳至其運營的音訊平台伺服器的,根據著作權法,經營者構成直接侵權。
如網路使用者與音訊平台未經許可通過分工合作,共同完成音訊檔案的上傳和傳播,則構成共同侵權,將承擔共同侵權的法律責任。
網路使用者未經許可將他人作品著作權的音訊檔案上傳至音訊平台伺服器,且音訊平台與其不存在串通關係的,網路使用者構成著作權法規定的直接侵權。 判斷音訊平台是否構成侵權,只能從協助侵權的角度來判斷,即當滿足“直接侵權、客觀上為直接侵權提供協助、行為人主觀過錯”三個條件時,就可以認定音訊平台的經營者構成協助侵權。
摘自《音訊**平台著作權侵權糾紛中的問題及解決辦法》,作者:朱建軍,發表於《人民法院報》2017年4月26日第7版)。
1.明知鏈結的錄音製品侵權而拒絕刪除,侵犯了錄音製品權利人在網路上傳播資訊的權利。
環球國際唱片有限公司***訴北京阿里巴巴資訊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權侵權糾紛上訴案。
案情要點:根據《資訊網路傳輸權保護條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即使權利人未按照《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向網路服務提供者提交侵權通知,要求刪除或者斷開鏈結,提供搜尋、鏈結服務的網路服務提供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應當承擔連帶侵權責任。鏈結的作品、表演、錄音或錄影構成侵權。本案中,阿里巴巴作為一家專業公司,在環球國際音樂公司多次書面告知其通過其提供的各種形式的搜尋服務獲得的涉案歌曲錄音侵權並要求刪除的情況下,才刪除了環球國際音樂公司提供的多個具有特定網址位址的搜尋鏈結, 但並未刪除與涉案歌曲錄音相關的其他搜尋鏈結。侵犯環球國際唱片公司資訊網路傳播權的,承擔連帶侵權責任。
案號:(2007)《高民中字》第1190號 原審法院:北京市高階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案例選編》2008年第4卷(第66卷)。
2.網路服務提供者明知或者應當知道網路使用者違法傳播作品、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或者未嚴格履行注意義務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廣州書聯軟體科技訴北京慈文影視製作有限公司,侵犯資訊網路傳輸權糾紛案。
案情要點:P-P(又稱P2P)網路服務提供者明知或者應當知道網路使用者在非法傳播作品,但仍通過網路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 或有權利、有能力監督終止使用者侵權行為,並直接從使用者侵權行為中獲益,但未盡到嚴格注意義務的,應當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案號:(2006)嶽高法民三中字第355號 原審法院:廣東省高階人民法院 **人民司法案件2009年第22號。
3.將他人作品的錄音上傳至**符合行業慣例,且已履行應有的注意義務,行為人不構成對作品資訊網路傳播權的侵犯。
北京飛通文化傳播訴黑龍江省人民廣播電台,侵犯資訊網路傳輸權糾紛案。
案情要點:製作公司的慣例是向廣播電台等免費提供錄音使用,並利用自己管理的媒體免費宣傳製作公司的錄音。 權利人與被訴侵權人之間存在商業合作關係,涉案錄音製品及其介紹均由權利人向被訴侵權人管理的主機提供,且權利人未對錄音製品的使用作出特別說明, 被控侵權人有權按照共同理解和以往慣例使用。被訴侵權人將涉案歌曲上傳至其**,因為***未提供**路徑,未提供**服務,並履行了防止使用技術手段的應盡注意義務**涉案歌曲超出了被訴侵權人的義務範圍,因此,被訴侵權人的行為並未違反雙方約定,不構成侵權。
案號:(2005)哈民武楚字第81號 審判法院: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案例選集,2007年第4卷(第62卷)。
4.未經許可,通過**鏈結向公眾傳播他人作品的錄音製品,構成對錄音製品製作者資訊網路傳播權的侵犯。
正東唱片***訴北京世紀悅博科技***,侵犯錄音製品製作者權利案。
案情要點:以**的名義,向公眾傳播被鏈結**在**頁面上使用的搜尋、整理和排列的作品的行為,構成對鏈結作品的著作權人的侵犯。 案號:(2004)高民中字第713號 審判院:北京市高階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案例選集》2005年第1卷(第51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