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366條規定,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占有、使用他人居住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和生活的需要。
居留權的設立是為了更好地保障公眾的住房需求,居住權可用於離婚時的財產分割、保障老年人的養老等,有助於解決弱者的住房問題。
如果你有買房的需要,特別是想買二手房,那麼你應該特別注意房子是否已經確立了居住權,否則會出現可以買房但不能住的情況,會出現不必要的糾紛。
1. 居留權的確立
1.它是通過合同建立的。
在離婚和財產分割、父母贈房給子女、養老等情況下,可以合同的形式確立居住權,規定居住權的內容。 居住合同通常包括以下條款:
(一)當事人的名稱和位址;
b) 住宅的位置;
3)居住條件和要求;
(四)居留權的期限;
5)爭議解決方式。
簽訂居住權書面合同後,還需要向相關登記機關申請居住權登記,登記時即可確定居住權。
2. 它是由遺囑建立的
通過遺囑確定居住權,包括遺囑繼承和遺贈。 需要注意的是,遺囑繼承確立居住權的前提是遺囑具有法律效力; 如果居留權是通過遺贈確立的,受遺贈人需要及時表示接受遺贈的意向,如果存在合同義務,則需要履行相應的義務。
2. 居民持有人的義務。
1、居住權人不得濫用居住權,應妥善使用和管理房屋,對房屋造成重大損害的,不僅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還可能喪失居住權。
2、居住權人不得擅自出租房屋,除非有特別約定,居住權不得轉讓、繼承。
3、居住權消滅後,居住權人應當及時搬出房屋。
3.業主注意事項。
1.不得妨礙有居住權的人正常居住和使用房屋。
2、居住權期限屆滿或者居住權持有人死亡,居住權消滅,財產所有人應當及時辦理登出登記手續;
3、居住權合同成立後,房屋所有人應當配合居住權人辦理居住權登記。
在二手房交易中,購房者不僅要注意房屋的所有權、司法扣押、抵押權的設立等,還需要檢查房屋是否登記了居住權,否則可能面臨房屋可以買但住不住的風險。
除了購房前進行查詢外,為避免交易當事人故意隱瞞情況的情形,當事人可以就房屋買賣合同中是否存在居住權作出特別約定,並對違約行為設定相應的責任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