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法院判給賠償,卻緊急與妻子離婚並“離家出走”,當事人應承擔什麼樣的法律責任?
2016年,李某某以公司經理的名義向上海某科技公司借款300萬元,並在借據上簽上了自己的名字。 2017年,欠款到期,科技公司催促李某借款,但遭到拒絕。
*圖片由圖片提供。 2018年,貸款的科技公司起訴李某,同年5月10日,法院複審認定李某有義務償還貸款,判處李某支付貸款300萬元。 李某不僅沒有還一分錢,還於2019年11月11日與妻子鄭某登記離婚。 兩人的離婚協議規定,雙方共同擁有的三處住宅、所有財產和子女均歸妻子鄭所有,李某名下只剩下一輛滑板車。
2019年底,法院裁定已經一年多了,科技公司仍未收到欠款,於是向法院申請執行,但在核實李某名下確實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後,法院將上述情況告知了科技公司, 而該公司確認並表示無法提供可執行財產的線索,不得不與法院達成一致,按照程式做出終止執行的決定。
李對此沾沾自喜。 但他萬萬沒想到,此案竟然會變成刑事案件,移送青浦檢察院起訴。
接手此案後,負責案件的檢察官依法認定,法院裁定在執行完成或原判決無效之前終止執行,對李某的執行義務不影響,法院的執行裁定書中也明確規定,李某及其辯護人選擇性地予以置之不理, 而李某惡意轉移財產的“開脫方式”是自欺欺人,不僅觸犯了刑法規定,也觸犯了法律。對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件的處理,是為了維護司法系統的權威,李某必須受到懲罰。
2023年2月檢察院批准逮捕李某後,李某的辯護人與李某協商後,帶著李某的家人前來信訪。 承辦接待的檢察長按規定接待了他,並多次作司法解釋,勸告其家屬指導李某按時支付賠償金,以取得對方公司的諒解。 在確鑿的證據下,李某的辯護人開始逐漸撤退。
負責複核的檢察官認為,李某以協議離婚方式惡意轉移財產,違反了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條的解釋,屬於“雖有能力但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2023年4月7日,檢察院依法對李某提起公訴。
2023年6月9日,法院審理了此案。 **前夕,李某通過辯護人聯絡了公訴人,稱認罪認罰,願意賠償所有欠款和利息。 李某家屬也表示願意支援配合,並簽署了和解賠償協議。
檢察官肯定了李某認罪認罰的態度,並於同日當庭對李某進行了教育訓誡。 李某在法庭上認罪,並提交了和解協議、擔保協議等執行情況等證據,並獲得了科技公司的諒解。
最終,法院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 截至目前,李某已還清了所有欠款,借款科技公司特意向青浦檢察院送上了錦旗,以示感謝。
新民晚報記者潘高峰,通訊員王先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