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種老師叫隨行教師,專門為特殊兒童提供隨行教育,幫助他們提高與他人的溝通能力,適應學習環境,進而提高他們學習知識的能力。 近日,在一宗案件的審理中,海淀法院支援了隨行教師要求家長支付勞務費和違約金的訴訟請求。
王老師的孩子郝浩(化名)有一定程度的焦慮和多動障礙,上課無法集中注意力,有時甚至影響課堂紀律,所以學校要求郝浩的父母陪同。 由於工作繁忙,王老師聘請了小雨(化名)作為昊昊的隨行老師,雙方簽訂了《隨行協議》。 協議約定,小宇將為昊昊提供個性化的方案設計、課程開發與實施,營造良好的教育環境,糾正昊昊的課堂行為,協助他正確處理同學關係。 雙方還約定,隨費為每月8000元,如果解雇教師的理由不充分,提前解除合同的,將額外支付乙個月的工資。
協議簽訂後,小雨陪著浩浩走了三個月。 某天,小宇收到王先生要求解除合同的簡訊,雙方同意解除合同,但還有五天的工資沒有結清,小宇再也聯絡不上王先生,於是他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王先生支付五天的勞務費,並賠償違約金共計1萬元。
庭審中,王某某稱,已提前通知小宇解除合同,不存在違約,不應支付違約金,並同意支付五天勞務費。 同時,王老師認為小宇未履行陪練職責,未提供教師資格證明證明其資歷和能力,在教學過程中使用不當語言,導致孩子能力不上公升,反悔,提出反訴,要求小玉賠償精神損害賠償2萬元。
法院認為,小宇與王某簽署的《陪同協議》是雙方真實意圖的表達,內容並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當合法有效,雙方應嚴格遵守和執行。 協議規定期限為一年,如果王先生被解雇不足以提前終止合同,他將被要求在正常工資之外額外支付乙個月的工資。 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小宇未履行協議約定的陪伴小宇的義務,且王先生在小宇陪伴期間未對肖宇的工作表示不滿,因此王先生提前終止協議違反了隨附協議的規定, 而除了支付小宇的工資外,還應按照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即支付相當於乙個月工資的違約金。同樣,王某以小宇違約反訴為由要求賠償實際損失2萬元,缺乏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援。
最終,法院裁定雙方“伴隨協議”終止,王某向小宇支付了5天的勞務費,並賠償了違約金共計1萬元。 宣判後,王某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現已生效。
隨行教師是目前比較新的教育方式,相關問題也應引起重視。 法官提醒,家長和隨行教師、輔導員在簽訂此類勞動合同時,應盡量以書面形式訂立勞動合同,明確勞務內容、提供勞務的要求和標準、時間和地點、勞務報酬和支付、違約責任等。
此外,與一般勞動合同相比,教師勞動合同具有特殊性:一是由於提供的勞動服務內容與教育教學有關,家長可以對教師的資格、資格、經驗和能力提出要求,在用人時進行審查,並在合同中明確規定; 同時,教師在提供勞務過程中也要遵守法律法規和教學相關規章制度,恪守行業道德規範,積極引導學生,盡職盡責地履行教育職責。 此外,家長應尊重和配合教師的教學方法和過程,避免過度干擾教師的教學,影響教學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