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報成為一種潮流並不是一件好事,如果出現“文化”氾濫,那就是時代的倒退,是社會的悲哀; 如果任由盲目、武斷、惡意舉報發展,就可能導致每個人的自我危害,導致人與人之間失去基本的信任,甚至相互侵犯,影響人們的價值判斷,破壞社會的道德基礎。 本文內容僅代表個人觀點,不喜歡請勿噴灑。 2月** 動態激勵計畫
舉報是指公民和單位依法行使民主權利,通過信函、電子郵件、**等形式舉報、控告司法機關或者其他有關國家機關、組織違紀違法、違法犯罪的行為。
一、舉報制度的歷史演變
中國的舉報制度可以追溯到姚順時代。 當時,皇宮正殿前有一塊木牌,百姓對國事提出的任何建議都可以寫在木牌上,供“決策層”閱讀參考。
到了漢代,中國出現了最早的舉報箱。 西漢時期,趙光漢為正官,曾任應川(今河南登豐市)太首。 他上任後發現境內權貴為私利而結黨,行事魯莽,百姓敢怒不敢說出來。 老百姓怎麼能揭露那些厲害的違法行徑? 受到存錢罐的啟發,趙廣漢在政府門口設定了乙個“後缸”,接收普通民眾的匿名舉報。 政府定期整理人民的舉報和投訴,最後根據確鑿的事實懲罰那些有權勢的人。
此後,歷朝的統治者都鼓勵人民監督官員,揭露不司法官員的行為,明確提出“無所不知,無所不知”。 遺憾的是,由於歷史的侷限性,古代真正能“直言不諱、有證據”的報道並不多。 在歷史的許多階段進行報道,已經成為他們“互相告訴”的一種手段。 到了清朝末年,官場和百姓都“聽了,聽了”,變色了,這是異化請願報告的結果。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初期,我們對黨員幹部的腐敗和官僚化十分警惕,十分重視對黨員幹部的監督,防止他們腐敗墮落,脫離群眾。 為此,以第一代領導集體為核心,迅速建立了人民信訪制度,極大地調動了群眾的政治熱情,形成了對黨和工作人員工作的有效監督和幫助,促進了各項事業的順利進行。 這些原則中的大多數至今仍受到影響,並在當前的請願和報告工作中得到遵循。
由於眾所周知的原因,上個世紀的60上世紀70年代,我國的法治體系遭到嚴重破壞,法律法規的約束喪失殆盡。
2.鼓勵和鼓勵公民依法舉報,並應防止濫用舉報權。
據**紀委、國監委**,2023年,國家紀檢監察機關共收到345份信訪報告20,000起案件,62起案件6萬起案件,61萬人被處分,其中省部級幹部49人。 這張“反腐報告卡”一方面表明,信訪報告在反腐敗和廉政鬥爭中發揮著重要作用,另一方面,它也可以顯示信訪報告與立案和處罰的比例。
實踐證明,大力倡導和鼓勵群眾依法舉報醜惡現象,對震懾和遏制違法違紀腐敗行為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和意義。 新形勢下,依法舉報不僅是人民行使民主監督權的體現,更是社會文明進步的標誌。
一般情況下,被舉報人是有一定地位、有一定權力的人。 與被舉報人的身份相比,舉報人大多處於弱勢地位,自身和他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 在經常被報道的群體中,已經證實,確實有很多害群之馬濫用職權謀私,道德敗壞,行事魯莽。 任何個人和單位在有充分證據的情況下,依法賦予公民舉報違法犯罪行為和打擊腐敗分子的民主權利。
但凡事都有兩面性,歷史的教訓值得總結。 目前,出現了乙個非常惡劣的現象,學生舉報老師、配偶互相舉報、下屬舉報上級、同事互相舉報,還有人還走上了網路公開舉報的方式,這似乎已經成為一種趨勢,形成了一種“舉報文化”。 甚至有少數人,為了達到個人目的,披著合法舉報的外衣,盲目任意或主觀惡意舉報,內容往往虛假或嚴重不真實。
三是盲目亂斷,甚至惡意舉報的現象成為一種趨勢。
不得不承認,在現實生活中,確實存在著盲目、任意濫用舉報權的現象。 比如,有的人,在沒有充分證據的情況下,只靠表面現象、道聽途說,或者被別人指示盲目報道; 有的誇大事實、隱瞞真相,為滿足個人利益而隨意報道; 有的人甚至捏造事實,以舉報的名義發洩個人的憤怒和報復; 不知道什麼時候網際網絡上出現了人們用身份證公開實名舉報的現象。 這種隨意濫用舉報權的行為越來越多,有人稱之為“舉報文化”。
熱衷於“舉報文化”的人,大多是為了一己私利,他們認為自己受到了不公平、不公正的對待,往往抱著不能起訴就罵人的心態,打著維護公平正義的旗號,打著受害者的身份, 利用公眾對腐敗、違法違紀的深惡痛絕,依託政策法律的傾斜保護進行舉報,試圖脅迫**支援道德綁架,“不合理、無理的也要被起訴”。顯然,這些人的做法已經超出了依法舉報和監督的範圍。
4、分析隨機舉報做法的原因,形成“舉報文化”。
相關法律給予舉報人傾斜的保護,因為它們考慮到在正常情況下,舉報人相對於被舉報群體處於弱勢地位。 然而,隨著盲目武斷甚至惡意舉報的逐漸趨勢,再加上輿論的支援和網際網絡的傳播,在這種情況下,被舉報人往往成為劣勢。
目前,對於盲目、任意舉報,即使虛假舉報造成了較大的社會影響,影響了被舉報人的正常工作和生活,但由於沒有法律法規專門規範和約束,舉報人也無需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對於惡意舉報,雖然理論上涉嫌誣告、誹謗,應承擔治安處罰或刑事責任。 但在實踐中,很難判斷惡意舉報人是否有捏造或捏造事實的主觀動機,而且被舉報人大多是所謂的權勢集團,受到組織紀律處分,出於各種考慮,正常情況下不會採取訴訟追究惡意舉報人的法律責任。
第五,舉報的實踐和“舉報文化”的形成不容小覷
首先,“告密文化”是對公共資源的嚴重浪費。 處理報告有明確的時間限制,並有不同級別責任轉移的機制。 無論是實名還是匿名、信函還是**、網路還是**等形式,相關機構和組織都會認真對待,有一套嚴格的受理、核實和處理程式,包括對舉報人的保密保護措施。 民間有這樣一句話,“一封匿名舉報信,一封匿名舉報**,折騰幾個月,結果被驗證沒問題”,雖然有荒謬的意思,但也表明了組織對舉報的重視。
對於舉報線索,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逐人、逐案、逐地進行調查、了解和核實。 當涉及到複雜的舉報內容時,需要請專業人士反覆進行科學論證,如果缺少任何環節,就不會得出任何結論,最後必須將結果反饋給舉報人,形成閉環。
如果任由盲目惡意舉報成為一種普遍做法,不僅會分散相關部門的大量精力和時間,浪費大量的行政資源,而且對舉報人依法合法維權極為不利。
其次,“舉報文化”會對被舉報人產生極其惡劣的影響和傷害。 雖然組織在處理舉報案件時有嚴格的保密紀律和措施,但對於那些能夠實名舉報的人,特別是在網際網絡上,目的是通過這種方式擴大影響力,情況正好相反。 在這種情況下,對於被舉報人來說,違法違紀罪是罪有應得的。
但是,對於那些被證實沒有問題的人來說,他們的聲譽和聲譽將受到嚴重影響,一旦被舉報,他們中的一些人就會徹底躺下,不敢再行動,直到他們的個人事業被毀掉。 這通常正是進行惡意報告的人想要的。 在現實中,仍有人對舉報的核實處理結果不滿意,反覆舉報。
第三,“舉報文化”容易產生社會矛盾和對立,不利於社會和諧穩定。 法律上有一條規定“無罪推定,無罪無疑”,但現實並非如此,對於某些特定群體,很多人往往認為“鴻洞縣沒有好人”。 一旦網際網絡和**介入、參與和舉報,公眾**幾乎壓倒性地支援和同情舉報人。
實踐中,很多涉案人員和涉案單位都承受著壓力,為了盡快平息輿論,他們匆匆脫離關係或表達態度,往往引起更大更廣泛的輿論。 受理舉報的機關也難免會受到輿論的干擾,可能導致舉報案件的調查處理失去客觀性和公正性。
6. 如何防止“舉報文化”成為一種普遍做法
首先,要全面提高特定群體員工素質,真正樹立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理念。
二是加大解決民生問題的力度,提供良好的就業、教育、醫療、養老等基本保障,減少社會矛盾和不公平現象的發生。
三是加強全民法治道德教育,培養群眾法制意識,通過各種法律途徑維護自身利益、解決自身訴求。 舉報不是唯一的方式,盲目和惡意舉報是一種不道德的行為;
第。 四是進一步加大反腐倡廉力度,對腐敗、違法違紀行為採取零容忍態度,從嚴懲戒律,絕不手軟;
第。 五、特別立法對舉報行為作出具體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