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應該為親子關係的混亂買單?
當發現孩子不是親生的:乙個普通的家庭在法庭上糾纏。
當孩子不是親生的,乙個誠實的人怎麼能捍衛自己的權利?
基本案例詳情]2019年12月,俞某與妻子孫某生下了乙個兒子。隨著孩子的長大,俞敏洪突然發現自己和家人都不像。 基於常住國外,夫妻倆很少團聚,又聽到了一些八卦,俞某心裡有疑心,偷偷做了親子鑑定,結果顯示兩人確實沒有血緣關係。
俞某無法接受這個結果,與孫某發生爭吵,最後將孫某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准許他們離婚,並讓被告退還撫養孩子的費用,並賠償其精神損失。
法庭審判]孫某否認了俞某在庭審期間提交的親子鑑定報告。俞某請求法院重新鑑定。 雙方同意後,法院委託鑑定。 鑑定當天,孫某拒絕對錄影帶進行鑑定。 經過法院的勸說和教育,鑑定工作進展順利。
鑑定結果顯示,俞某的親生父親不亞於其親生父親。 法院最終裁定離婚,孫某賠償精神損害賠償金2萬元,鑑定費4000元,共計2.4萬元,並退還已支付給俞某的子女撫養費1.2萬元。
律師解讀] 1親子否認法則。
親子關係通常被推定為婚姻期間受孕的孩子的父親,但實際上,由於婚姻不忠和其他原因,親子關係可能不是真的。 《民法典》第1073條確立了剝奪親子關係的制度,允許父母一方在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向法院申請確認或拒絕親子關係。
否認親子關係,本質上是對父子關係或父女關係的否定,否認孩子是親生子女,無論結果如何,都可能導致家庭破裂,傷害婚姻和孩子。 因此,我國《民法典》規定,在公證社會中提起否定親子關係訴訟的前提條件是必須有正當理由。
根據我國的司法實踐經驗,提起拒絕親子鑑定公證訴訟主要有三點理由:
1. 沒有同居的事實;
2、丈夫不育;
3、親子鑑定後,不存在親生父子關係和父女關係。
在本案中,如果孫某拒絕進行親子鑑定,法院應認定親子鑑定不存在,因為俞某已經提供了必要的證據。 這也是孫某最初拒絕親子鑑定,經過解釋和分析後接受親子鑑定的原因。
2.離婚損害賠償制度。
《民法典》規定,父母有撫養子女的義務,子女也有撫養父母的義務。
父母和子女分為三種型別:第一類是親生父母和子女; 其次是養父母和養子女; 最後,還有繼父母和繼子女。
親生父母與子女之間的贍養和贍養義務來自親生血親; 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的贍養和贍養義務源於收養關係的建立; 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的贍養和贍養義務取決於雙方是否形成了贍養和教育關係。
在這種情況下,於X和肖沒有自然血緣關係和虛構的血緣關係,因此於X沒有義務支援肖X。 父母與子女關係的混淆主要源於被告孫某,對此,於某可以依據《民法典》第一千百九十一條等規定,要求過錯方返還已支付的子女撫養費和精神損害賠償金。
在婚姻和家庭的章節中,信任和誠實是維繫關係的最牢固的紐帶。 當這種紐帶受到質疑時,不僅影響夫妻關係,而且對家庭和睦與子女的成長構成深刻挑戰。 讓我們以這個案例為教訓,珍惜家庭的每乙份責任和承諾,一起努力創造乙個充滿愛與理解的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