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撫養多年的兒童被發現是非親生的。
是否可以要求退還子女撫養費?
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嗎?
【基本案情】。
Yu X 1(男)和 Lai X(女)登記結婚後,於 2018 年 5 月生下兒子 Yu X 2,Yu X 1 誤以為孩子是自己的親生孩子,於是與 La. 共同撫養。 2024年12月25日,俞某1與賴某協議離婚,約定由X1撫養孩子,由子女撫養費由X1自行承擔。 從那時起,Yu 2 一直住在 X 1 的家中,直到 2022 年 10 月。 2024年7月18日,於某委託司法鑑定公司進行親子鑑定,發現於某某2並非其親生子女,遂要求賴某退還子女撫養費、非親生子女精神損害費等全部經濟損失。 2024年7月27日,蘇某委託司法鑑定所對其是否為於X2的生父進行鑑定,鑑定意見為支援蘇某為Yu×2的生父。
[法庭聽證會]。
經審理,法院認為:
1、在2024年5月至2024年12月24日期間,由於虞×2是賴×1在此期間由賴×1共同撫養的,賴××1均有權要求撫養義務人蘇×支付子女撫養費。 建議參照當時的人均收入和消費水平,按每月1000元計算維持標準,即該期間某2的維持費為7166元。
2、在2024年12月25日至2024年9月21日期間(以45個月計算),由於余某 賴某和蘇某的撫養費按每月1000元計算為宜,即賴某和蘇某各應向某某支付子女撫養費45000元(1000元人民幣45元)。
3. 精神損害賠償的慰問金。 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賴某違反夫妻忠誠義務,與他人生孩子,給原告造成情感傷害。 他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撫養孩子,投入了大量的情感、精力和金錢,當他得知孩子不是他的親生孩子時,不可避免地遭受了精神上的傷害。 俞某某要求賴某支付精神損害賠償金,該案得到法律支援。 綜合考慮賴某的過錯程度、餘某某的撫養年限以及當地經濟發展水平,確定賴某應向餘某某支付精神損害賠償金1 3萬元。
第四,關於鑑定費,俞某某1號的實際支出額為1200元,賴某某、蘇某各承擔損失600元。
[法院判決]。
1、賴某應向餘某支付子女撫養費45000元、鑑定費600元、精神傷害撫慰金3萬元3萬元,共計75600元;
2、蘇某應向餘1支付子女撫養費45000元、鑑定費600元,共計45600元。
[判決後的見解]。
乙個養了多年的孩子的發現,對很多人來說,無疑是乙個巨大的打擊。 婚姻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需要夫妻雙方不斷的管理和維持。 這包括相互尊重、理解和支援,以及共同面對生活中的挑戰和困難。 我國法律規定了夫妻之間的忠誠義務,規定了合法夫妻的權利和義務,以及侵犯這些權利和義務的責任。 如果一方違反其忠誠義務,另一方可以要求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