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確立了“股東出資加速到期”制度的優化版

Mondo 財經 更新 2024-02-01

1、現行“股東出資加速到期”制度的適用規則。

2013年《公司法》實施後,大量公司資產不足,股東利用認購制的期限利益設定出資期較遠; 公司無力償還外債,債權人往往因出資期尚未屆滿而不支援對公司股東的債權,這極大地損害了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現行“股東出資加速到期”制度的適用規則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破產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九民紀要》)確立“股東資本加速到期”的規定出資“制度在公司解散、破產和認購制度下的特殊情況下,在公司終止或案件執行階段受到更多規範。

破產法第三十五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債務人出資人未充分履行出資義務的,管理人應當要求出資人繳納認繳出資,不受出資期限限制。

《九國人民會議紀要》第六條【是否應加快股東出資期限】。在註冊資本認繳制度下,股東依法享有定期利益,債權人以公司因債務無法清償債務為由,要求尚未完成出資期的股東在未繳出資範圍內對公司未償債務承擔補充責任的, 人民法院不會支援。但是,以下情況除外:

(一)公司為被執行人,人民法院已用盡執行措施,無財產可執行,已滿足破產事由,但未申請破產的;

2)公司債務發生後,公司股東(股東大會)決議或者其他方式延長股東出資期限。

《公司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公司解散時,股東未繳出資額視為清算財產。 股東尚未繳納的出資包括應繳應繳的出資,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條、第八十條的規定分期繳納的尚未到期的出資。

當公司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債權人主張未繳納出資的股東以及公司成立時的其他股東或發起人對公司未繳出資範圍內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時, 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支援。

當時,“股東出資加速到期”制度仍然優先保障股東認繳出資期限的利益,只有在滿足一定情形時才會支援出資加速到期,債權人需要承擔股東滿足出資加速到期具體情形的舉證責任。 在實踐中,債權人在向股東主張權利時往往面臨困難。

二、新《公司法(加強版)》修訂的適用規則 (1)2023年新修訂《公司法》,將認購制下的出資期限限制為5年,認購制下的公司需在5年內完成實際繳資。

新《公司法》第47條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由股東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內足額繳納。

2)在增加認繳出資最長期限的基礎上,明確納入《公司法》中“股東出資加速到期”制度,進一步加強對債權人的保護。

新《公司法》第54條如果公司無法清償到期債務,公司或到期債權人的債權人有權要求已認繳出資但尚未達到出資期限的股東提前繳納出資。

應用要點]。1. 只需要滿足乙個條件:該公司無法償還到期債務(無需滿足解散、破產等特殊情況,也無需提供證據證明公司明顯缺乏償付能力,只要公司有到期且無法清償的債務即可)。

2. 權利人:公司、債權人

3. 非出資股東:向公司預付出資(適用“存本”規則,股東出資先歸屬於公司財產)。

注:新《公司法》施行後,“股東出資加速到期”制度適用的具體規則,需通過新配套司法解釋的出台進一步明確。

建議紅心

(1) 公司股東1、公司成立時,應結合自身實際情況慎重確定認繳資金,以免未來出資期提前到期時無法承擔過大的資金負擔;

2、股東應及時履行出資義務,同時保留匯款憑證、驗資報告等證明檔案; 公司股東的舉證責任倒置,需要證明其已履行出資義務。

(2) 公司董事要積極開展股東出資核查工作,要求股東出資,防止因未履行盡職盡責義務而造成不必要的賠償風險。

(3)對於公司的債權人1、行使股東提前到期出資的權利,對出資不足的股東發出通知,要求其提前繳納出資以償還公司債務;

2、在訴訟階段,股東和公司被列為共同被告,未履行或未充分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要求對公司未繳本金利息範圍內無法清償的部分債務承擔補充責任;

3、在強制執行階段,申請追加股東作為被執行人,公司股東向公司賬戶出資後,及時凍結相應資金,保證自身債權人權益的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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