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生到單位實習,雙方約定了報酬,又單位沒有按照約定支付報酬,該如何維權?
案件詳情
2022年9月,湖北某高校大四學生小何到**教育諮詢公司進行畢業實習,專門從事教育諮詢工作,實習時間長達4個月。 公司與肖何達成一致,“肖何的基本工資為2000元,介紹客戶的佣金單獨計算......小河每月的報酬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劉某通過微信轉賬支付。 2022年12月,蕭何從公司辭職,並在公司工作期間向公司介紹客戶,但公司尚未付款。 肖何認為公司欠其客戶14000元佣金,於是向**市勞動人事糾紛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公司向客戶支付14000元佣金,仲裁委員會以肖何與教育諮詢公司的關係不屬於勞動關係為由,駁回了肖何的仲裁請求。 肖何不服仲裁裁決,向**市茅尖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由法院審理
該教育公司由劉先生全資擁有,該公司已應劉先生的要求登出。 雖然小何是通過畢業實習進入公司的,但公司澄清了小何的職位和薪酬,並向小何發放了部分報酬,公司法定代表人劉也承認,客戶餘、陸是小何介紹到公司的。
實習是以學習為目的,在相關單位參與社會實踐,沒有工資,不存在實習生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明確崗位、薪酬、福利等情況的情況。 本案中,小何接受公司的勞務管理,從事公司安排的有償勞動,小何提供的勞務屬於公司業務的一部分,教育諮詢公司制定的規章制度適用於肖何。 此外,小河與公司均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建立勞動關係主體資格。 根據庭審中查明和分析的事實,可以確定小何與教育諮詢公司之間存在事實上的僱傭關係。 該教育諮詢公司為劉先生全資擁有,公司獲准登出註冊後,相關債務應由劉先生承擔。
劉某向小河的客戶佣金1.4萬元。 劉某不服一審判決,向**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經審理,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怎麼說
實習是學生在校期間將所學知識運用到實習單位的具體崗位上,參與實踐,通過實踐達到培養學生職業道德和職業技能的目的的過程。 一般情況下,大學生與實習單位之間不存在勞動關係。
如果大學生通過畢業實習進入用人單位,但以就業為目的工作,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按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並且雙方就職位、報酬、福利等具體情況有明確約定,則大學生與用人單位之間可以建立勞動關係。 在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無故解雇員工或者拖欠工資的,大學生可以依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主張其權益。
法律條款鏈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第一款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規定和國家的規定,及時足額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一條 勞動關係的建立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2)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應當接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償勞動;
3)工人提供的勞動是雇主業務的組成部分。
*:*市司法局、**市茅尖區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