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嚴明紀律推進黨的自我革命——學習解讀《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錘煉擔當,勇於履行職責)。
黨的二十大描繪了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以中國式現代化全面推進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巨集偉藍圖,明確了新時代新征程下黨和國家事業發展的目標任務。 把這個巨集偉藍圖變成美好的現實,黨員幹部需要以永不放心的責任感和積極承擔責任的精神,履行出對黨和人民盡職盡責的責任。 但是,面對新時代新征程的艱鉅使命和繁重任務,一些黨員幹部在創業中還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如缺乏責任精神、缺乏務實精神,形式主義、官僚主義的現象更加突出, 這必須付出巨大的努力來解決。新修訂的《條例》堅持目標導向、問題導向相結合,緊緊圍繞推動黨員幹部擔當起責任、擔負重擔,不斷完善制度,促進黨的工作正常發展,實現黨在新時代新征程中的使命任務。
一是要堅決糾正形式主義和官僚主義。 形式主義和官僚主義同黨的性質、宗旨和優良作風格格不入,是我們黨和人民的大敵。 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們堅持正直自律,把防止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作為加強作風建設的一項重要任務。 黨的二十大報告進一步強調,要繼續深化整治“四風”,著力糾正形式主義、官僚主義。 有些情況看似是新表現,實則是老問題,充分說明“四風”問題是頑固的、重複的,“四風”整治不能停止。 《條例》圍繞“拍腦袋”決策、“一刀切”實施、涉文山涉海、視“痕跡”為“政績”等突出問題,作出針對性懲戒規定,以鍥而不捨、堅韌不拔的毅力始終在路上,推動從制度上解決“四風”老問題,以好作風、好形象推動開創新的偉大事業。
二是督促幹部勇於擔當、積極行動。 在新時代新征程下,幹部要擔當起責任,發揚奮鬥精神,推進“五位一體”和“四個全面”戰略布局的總體布局。 《條例》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報告《增強鬥爭精神、培養戰鬥技能》的要求,針對一些乾部滿足於平官、遇到矛盾時走彎路、轉危難等突出問題, 等,加大對敢於抗爭、不願承擔責任、在重大矛盾和重大困難面前退縮的懲戒規定,有利於引導廣大黨員幹部用知重負、攻克困難的實際行動,詮釋對黨的忠誠, 為黨分憂,為黨盡責,造福人民。同時,增加了“新官不老賬”的新規定,防止領導幹部以班子換班、調崗為藉口視而不見、長期拖延,督促領導幹部當矛盾的“解鐘人”。
三是推動黨員履行職責,規範權力使用。 統計、機構設立、信訪關係國計民生,服務經濟社會發展,在國家治理體系中發揮重要作用,是加強黨的長治長治國能力和國家政權建設的重要任務,我們黨歷來高度重視。 《條例》貫徹落實總書記有關重要指示和指示精神,符合《中國共產黨機構編制條例》《信訪工作條例》《統計違法責任人懲戒建議辦法》等規定, 加大對統計造假、違反事業單位設立管理規定、不履行信訪職責的懲戒規定,促進廣大黨員幹部心懷“國大偉人”,聚焦新時代新征程黨的中心任務, 正確行使權力,積極推動發展。
四是推進精準問責。 黨的二十大報告指出,要落實全面從嚴治黨的政治責任,用好問責武器。 有效問責有利於推動各級黨組織和黨的領導幹部做到負責任、負責、廉潔缺乏問責制和簡化,會降低問責制的警示作用,影響幹部創業的積極性。 因此,要增強問責工作的政治性、精準性和有效性,增強問責的綜合效果。 《中共問責條例》要求,對在問責工作中濫用責任或者嚴重不負責任,造成不良影響的行為,要嚴肅問責。 《條例》與《問責條例》相銜接,增加了對問責工作中濫用責任和嚴重不負責任的懲治規定,有利於促進問責工作的規範化、精準化,切實發揮黨內問責的政治功能,促進黨組織和黨員領導幹部更好地擔負起責任。從嚴治黨。
五是加大對相關干擾和干預行為的監管力度。 《關於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規定,領導幹部不得在工作、居住地、工作單位或者不屬於本職責範圍的地區干預幹部選拔任用,不得違反規定干預司法工作。 不得干涉或干預組織調查。《中共關於加強對“一號”和領導小組監督的意見》對嚴格落實領導幹部干預重大事項記錄制度提出了明確要求,規定有關受託人要及時向所在部門、單位黨組織報告。 《條例》與上述規定相一致,增加了對按照有關規定負有報告登記義務的受託人不按規定報報登記行為的處罰規定,明確了處罰依據,使非法干預治理鏈條更加完整,促進了對非法干預行為的系統性糾正。
本文發表於《中國紀檢監察》雜誌2024年第01期,作者:霍曉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