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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許可,不得通行,將依法追究侵權法律責任
騷擾、侮辱、傷害。 原本以為離婚是不幸的結局,沒想到卻是一場“噩夢”的開始。 面對這種情況,如何實現自救?
羅女士和王女士原本是夫妻,婚後兩人生了乙個女兒。 2024年,兩人協議離婚,約定女兒由羅女士撫養,夫妻共同財產歸羅女士所有。 離婚後,雙方依舊有矛盾,還就贍養費問題、離婚後的財產問題互相起訴。 後來,兩人的矛盾逐漸加深。 王某經常在資訊中侮辱、辱罵羅女士,在羅女士的住所和單位對羅女士進行威脅和騷擾,甚至毆打羅女士,造成羅女士身體多處軟組織損傷,損害羅女士及其女兒的身心健康。 無奈之下,羅女士向法院申請了人身安全保護令。
經審理,法院認為,根據申請人羅女士提供的相關證據,如民警辦理工作記錄表、簡訊記錄、**病歷等,可以證明雙方離婚後,被申請人王某多次到羅女士的住所和單位騷擾羅女士, 並侮辱、毆打羅女士,上述行為對羅女士的生活產生了實質性影響,足以認定羅女士受到王某騷擾,存在面臨暴力的真正危險,羅女士的申請符合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法定條件。
最終,法院依法判決:被告王某不得實施家庭暴力;被告王某被禁止騷擾、跟蹤或聯絡羅女士及其子女;禁止被申請人在羅女士住所或工作單位200公尺範圍內從事可能影響羅女士正常生活和工作的活動;被申請人王某不得以**、簡訊、即時通訊工具、電子郵件等方式侮辱、誹謗、威脅羅女士。 人身安全保護令發出後,依法送達雙方和轄區內公安機關、村委會、婦聯。 如果王某違反保護令,法院將視情節輕重處以罰款和拘留,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我國《反家庭暴力法》的有關規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以毆打、殘害、限制人身自由、經常辱罵、恐嚇等形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 家庭成員之間或者家庭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間實施家庭暴力的,可以適用人身安全保護令。 人身安全保護令是《反家庭暴力法》為遭受家庭暴力的一方尋求司法救助而提供的司法救濟。
2024年1月1日,修訂後的《婦女權益保障法》正式施行。 該法第29條明確規定,禁止以戀愛、交友為由,或終止關係、離婚後騷擾婦女、洩露、傳播婦女的私隱和個人資訊。 婦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臨上述侵害行為的現實威脅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該規定將人身安全保護令的適用範圍從家庭成員擴大到已婚交往、終止關係或婚後結交的非家庭成員,並將保護價格範圍擴大到戀愛、交友、終止戀愛關係、離婚後等不同時期,進一步優化了遭受暴力侵害的弱勢婦女群體的有效保護措施。 為受害者提供強有力的維權**。
律師提醒,家庭暴力案件只有零,而且數不勝數,如離婚後不幸的家暴或騷擾、威脅、前任恐嚇等,可以留存相關證據,盡快向公安機關、村(居)委會、婦聯等單位求助, 如有必要,您也可以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以保護自己的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十三條 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威脅,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當事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因強制、恐嚇等原因不能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其近親屬、公安機關、婦聯、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救助管理機構可以代為申請。
第二十七條 發出人身安全保護令,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a) 有明確的答辯人;
b) 有具體要求;
3)遭受過家庭暴力或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風險。
第二十九條 人身安全保護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聯絡申請人及其近親屬;
(三)責令被申請人遷出申請人住所;
(四)其他保護申請人人身安全的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
第二十九條 禁止以戀愛、交友為由,或者在解除關係、離婚後糾纏、騷擾、洩露、傳播婦女的私隱和個人資訊。
婦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臨上述侵害行為的現實威脅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