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29日修訂的《公司法》將於2024年7月1日起施行,一些規定,如五年內繳納的典型認購和出資,將對現有公司和擬設立公司開展業務的潛在股東產生重大影響。 而且還有很多規定會對律師的執業產生很大的影響,比如以下兩條規定:
1、第五十四條 公司無法清償到期債務的,公司或者到期債權的債權人有權要求已認繳出資但尚未完成出資期的股東提前繳納出資。 目前,在司法實踐中,被強制執行的股東和申請執行人申請增加未滿出資期限是被執行人,受到的限制很多。 根據新《公司法》第54條的規定,當公司無力清償到期債務時,債權人可以直接要求認購的股東提前繳納出資,但如何判定公司未在判決規定的期限內履行的,是否被視為“無力還清”, 或者執行法院在申請執行後作出終審裁定時是否“無法還清”,仍需由最高人民法院進一步解釋或在實踐中探討。
二、第一百九十一條 董事、高階管理人員履行職責,給他人造成損害的,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董事和高階管理人員如有故意或重大過失,也應承擔賠償責任。 在目前的司法實踐中,責任行為的後果由公司承擔,因此大多數原告在提起訴訟時可以將公司列為被告,董事和高階管理人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這也在公司內部或單獨訴訟中解決。 未來在191條的情況下,當原告起訴公司、董事和高階管理人員作為共同被告時,法院將如何判決? 董事及高階管理人員是否與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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