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29日,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修訂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將於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以下簡稱“公司法”)。
為什麼要修改《公司法》? 此次修訂的意義何在? 新《公司法》有哪些亮點?
今天,北京市易發律師事務所王青律師在這篇文章中,我將簡要介紹要點。
中國《公司法》於1993年12月29日制定頒布,並於1999年、2004年和2018年進行了修訂。 此次修訂的目的是進一步規範公司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股東、員工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完善中國特色現代企業制度,弘揚企業家精神,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
修改《公司法》既是為了適應實際發展的需要,完善公司法制,也是為了完善中國特色的現代企業制度,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
公司資本體系完善
新《公司法》完善了註冊資本認購等級制度,認購制度改為限時繳費制度。 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出資期限不得超過五年。 對新法實施前已註冊設立的,出資年限超過本法規定期限的公司,設立過渡期,要求其逐步調整出資期限至規定期限內。 首次明確允許用資本公積金彌補損失,公積金補損的公積金應由任意公積金和法定公積金優先使用; 仍無法補足的,可以按規定動用資本公積金。 公司可以按照規定減少註冊資本來彌補損失,但不得向股東分配,也不得免除股東繳納出資或股份的義務。 增加未按時繳納出資的股東喪失權利制度和股東認繳出資提前到期制度。
完善公司設立和退出制度
新《公司法》對公司登記設定了新的章節,明確了登記的設立、變更和登出事項和程式,要求公司登記機關優化登記流程,提高登記效率和便利性。 充分利用資訊化建設成果,明確電子營業執照的法律效力,通過全國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發布公告,採用電子通訊方式召開會議表決。 擴大可用於出資的資產範圍,明確股權、債券可作為出資; 放寬設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限制,允許設立一人股份*** 完善公司清算制度,明確清算義務人及其責任; 增加了建議的登出和強制登出制度,以方便公司退出。
完善國資企業相關規定
關於設立國有公司組織特別規定的專門章節,將適用範圍從國有獨資有限責任公司擴大到國有獨資企業、國有資本持股、持股的有限責任公司,要求國有獨資公司董事會外部董事的過半數應當被要求; 國有獨資公司設立由董事會董事組成的審計委員會行使監事會職權的,不設監事會、監事會。 增加了關於依法建立健全國資企業內部監督管理和風險控制制度的規定。 堅持黨對國有企業的領導,強調中國共產黨對國有企業的領導作用。
完善公司債券相關規定
國家發改委公司債券審查職責移交中國證監會,刪除授權部門公開發行債券登記的規定。 明確了公司債券可以向公眾或非公開發行。 發行可轉換債券的公司由上市公司擴大至所有股份*** 增加債券持有人大會決議效力規定,增加債券受託人相關規定。
優化公司治理
如果允許公司只設董事會而不設監事會,公司只設董事會,則應當在董事會中任命一名審計委員會成員,行使監事會的職權。 簡化公司的組織設定。 對於規模較小或股東人數較少的公司,可以不設董事會、董事一人、監事會一人; 對於規模較小或者股東人數較少的有限責任公司,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可以不設監事。 規定,員工人數超過300人的公司,除依法設立監事會並有公司職工代表的外,董事會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 公司董事會的員工代表可以成為審計委員會的成員。
加強股東保護
加強股東的知情權。 擴大股東查閱資料範圍,允許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查閱會計憑證,符合股份要求的股東查閱會計賬簿和會計憑證,允許股東查閱和複製全資子公司相關資料。 如果公司控股股東濫用股東權利,嚴重損害公司或其他股東的利益,規定其他股東有權要求公司按照合理的**收購其股份。 規定,公司減少註冊資本的,應當按照股東出資額或者股份比例減少出資額或者股份,但法律另有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全體股東另有約定或者股份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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