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位於中國大陸南端,面積達330萬平方公里,是乙個巨大的海洋生態系統,因其豐富的漁業資源而受到國際社會的高度關注。
它環繞越南、柬埔寨、泰國、印度尼西亞、馬來西亞、新加坡、菲律賓等國家,有20多條河流入海,大陸海岸線長達4,823公里。
南海有許多亞生態系統和棲息地,其熱帶氣候和豐富的降水為魚類的繁衍提供了極好的環境。 然而,南海豐富的漁業資源也引發了一系列海上經濟競爭的衝突,甚至到了外交緊張局勢和地區安全不穩定的地步。
在這種背景下,許多國家,特別是越南和菲律賓,經常捕撈漁民。
縱觀歷史,中國與南海國家的交往更多是利益問題,而不是領土爭端問題。 因此,所謂“南海問題”的提法並不準確。 "
南海油氣資源豐富、海域劃定引起周邊國家關注,漁業資源爭奪尤為激烈。 南海北部大陸架漁業潛在漁獲量約121萬噸,北部灣漁場約60萬-70萬噸。
南沙群島的漁獲量更是驚人,每平方公里水域有7條魚5噸,每噸經濟價值最高可達800美元。 此外,南海海水魚數量佔中國海水魚類總數的7764%,北部大陸架上有魚類生物1064種,其中主要經濟魚類80餘種,主要經濟對蝦17種,主要經濟藻類162種,主要經濟貝類150多種。
南海漁業資源豐富,品質優良,成為吸引周邊國家漁民的重要因素。 漁業對南海周邊國家具有重要的戰略意義,關係到糧食安全、經濟效率和主權。
對於一些高階產業欠發達的國家來說,漁業是重要的支柱產業。 在菲律賓,南中國海約佔該國海洋漁業總產量的一半,同時,漁業也佔該國國民生產總值的6%以上。
另一方面,越南每年從漁業出口超過65億美元,創造了500多萬個就業機會,並在相關行業雇用了數百萬人。
南海豐富的漁業資源,引來了鄰國的覬覦,在不同程度上非法控制和占領了南海。 據統計,印尼非法占領3在5萬平方公里的海域中,汶萊非法占有5萬平方公里海域,馬來西亞實際控制著17萬平方公里的海域,菲律賓非法占有62萬平方公里的海域,越南非法占有多達117萬平方公里。
這些行為對中國漁民構成了威脅和不法行為。
資料顯示,1989年至1998年間,中國漁民在南海遭到襲擊和拘留92起,導致31名中國漁民**。
然而,進入21世紀,這種現象並未得到緩解,被扣留的中國漁船數量有所增加,數以萬計的漁民權益受到嚴重侵犯。
事實上,漁業衝突不僅存在於中國與爭議國家之間,也存在於南海沿岸國家之間。 例如,越南與菲律賓、越南與印度尼西亞以及菲律賓與印度尼西亞之間也經常發生漁業衝突事件。
印尼在南中國海問題上採取強硬立場,經常以“非法捕魚”為由扣留來自鄰國的漁船。 據統計,僅在2014年底至2016年4月期間,印尼就從越南、菲律賓和中國扣押了153艘漁船。
2017年5月21日,越南和印度尼西亞在納土納群島對峙後扣押了5艘越南漁船和11名越南漁民。
越南也不甘示弱,採取了相應的措施。
儘管南海周邊國家對這一地區豐富的漁業資源有著強烈的渴望,並採取了一些嚴厲的措施,但中國對越境漁民的抓捕措施比越南和菲律賓少。
南海是乙個地理位置特殊的海域,南北長2000公里,東西長約1000公里,面積330萬平方公里。
這種地理特徵使南海漁業具有公共池塘資源的特徵,即非排他性和競爭性。 雖然我們在空間距離上存在天然劣勢,難以100%控制整個南海,但我們仍在努力管理和保護南海的漁業資源。
在南海漁業生態系統中,非排他性的存在使得難以排除或限制潛在受益國對漁業資源的利用。 競爭力體現在南海周邊國家對資源儲備“倉庫”的長期掠奪上。
此外,從技術能力和成本的角度來看,從需要大量人力、物力和財力資源的有關國家捕獲漁民並不划算。 例如,入侵南海最多的越南,在南海西側的“九段線”沿線有一條狹長的領土,這意味著“九段線”可以很容易地從越南的任何地方越過進入南海。
但是,中國無法確保沿線監管監測隨時隨地進行,這將帶來巨大的人力和物力成本,難以達到預期的效果。
即使南海非法捕撈的漁民不僅限於越南、南海西側的菲律賓、南海的馬來西亞和印度尼西亞,如果這些國家的漁民被抓獲,除了物質損失外,還會對日本的國際聲譽產生負面影響。
中國在南海的定期巡邏主要針對重點海域和島嶼,同時採用無人機等高精度、尖端技術進行監測。 這兩個方面主要從客觀的技術角度進行討論,而法律因素的影響更為重要。
漁業爭端的實質是各國爭奪海洋主權的鬥爭。 南海漁業衝突有的是由《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專屬經濟區制度實施後各國專屬經濟區與漁區重疊引發的,有的是由一國反對另一國養護或管理漁業資源的措施引發的衝突。
僅僅依靠從別國抓捕漁民,根本解決南海漁業衝突,無視主權來解決是不現實的。 現代主權社會更加注重主權的實際行使,這表現在國家對領土、資源和居民等物件的實際控制上。
主權不僅表明了法律的主體,而且體現了國家主權的主動性,這體現在領土管轄權和資源專有權等主權權利以及在另一國領海捕魚的歷史權利上。
因此,要解決南海漁業爭端,首先要解決南海島礁主權問題。 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中國有權在南海島嶼上劃定200海浬專屬經濟區,而中國與南海周邊沿海國家之間的海域不超過400海浬。
管轄權的確立和行使是充分彰顯主權的最重要途徑,因為管轄權是主權的象徵和體現。 如果乙個國家想要有效地表達其對海域的主權,它必須首先確立對爭議海域的管轄權。
管轄權可進一步分為立法管轄權和行政管轄權。
立法管轄權是確立國家行使管轄權的權力的基石和基礎; 行政管轄權是立法管轄權的實現和體現,它直接體現了立法管轄權的行使和維持,關係到主權的保護和堅持。
在立法管轄權方面,中國於2013年修訂了《漁業法》,明確規定“外國人和外國漁船進入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水域進行漁業生產或漁業資源調查活動,必須獲得有關主管部門的批准。 ”
違反本法規定,擅自進入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水域從事漁業生產和漁業資源調查活動的,將被強制出境或者驅逐出境,並可能處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甚至沒收漁船。
改進文案:草案的不足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條款的適用範圍不夠明確,特別是“其管轄的所有其他海域”的定義,特別是是否適用於九段線以內的整個南海,這還有待進一步明確; 二是沒有對“沒收”、“罰款”、“刑事問責”等具體處罰型別作出詳細規定,可能使執法機關在實踐中無法準確判斷和執行,從而影響管轄權的行使。
南海的漁業資源面臨枯竭的危險,但各國仍在爭奪漁業。 據研究,自20世紀50年代以來,南海漁業資源減少了70%-95%,僅在21世紀,捕撈率就下降了66%-75%。
例如,近年來,原本是優質漁場的南海北部沿海地區漁業生態環境遭到嚴重破壞,漁業資源呈現出年輕化、小型化、低質量化,漁業資源大幅下降。
更令人擔憂的是,具有重要經濟意義的魚類種群持續減少,漁獲量比例下降。 如果這些趨勢得不到有效遏制,南海最終將無魚可捕。
面對南海不確定的未來,要理性看待,合作治理,實現漁業可持續發展。 作為乙個負責任的大國,中國始終堅持互利共贏的原則,積極與包括爭議國家在內的東南亞國家開展合作。
事實上,中國已經與越南在相關問題上開展了制度化合作。 《北部灣劃界協定》和《中國與越南北部灣漁業合作協定》是中國簽署的第乙份海洋劃界協定和漁業合作協定,也是與亚细安國家特別是與海洋領土爭端國家簽訂的首份海洋劃界協定。
隨後,中國先後與印尼、馬來西亞、菲律賓等國家(地區)相關機構簽署了漁業合作協議。
在共同努力的同時,我們不能忽視從法律角度維護國家利益。 一方面,中國需要及時完善和修訂相關法律法規,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
不僅要擴大法律的覆蓋面,使其有效適用於包括南海和釣魚島在內的中國主張主權和權益的所有相關海域,而且要細化相應的管轄法規,針對不同的違法行為和犯罪行為制定不同層次的行政或刑事處罰措施。
另一方面,在國際層面,要通過外交渠道向有關國家施壓,要求其及時揭露其違法行為,改變被動保護權益的思維,主動在法律層面保護。
面對漁業衝突,越南和菲律賓等國家善於利用《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等國際海事規則為其非法行為辯護,並在國際社會中宣傳其行為的“合法性”。
針對這種行為,中國採取了“貼片”策略,不僅消耗大量精力,而且在法律對抗中往往處於被動地位。 因此,中國需要加強執法,更巧妙地運用法律手段,先發制人。
1.余文泉在《東南亞研究》2021年第4期上發表文章《南海漁業衝突的多重情景與政策應對》,描述了南海漁業衝突的各種情況和相應的政策選擇。
2.邵麗麗的《主權理論在南海漁業爭端解決中的應用》發表在《政治與法律》2018年第3期,詳細介紹了主權理論在南海漁業爭端解決中的應用。
3.黃棉2017年發表於《亞太安全與海洋研究》第4期的《中國外交中南海“航行自由”話語分析》,對中國在南海“航行自由”問題上的外交話語策略進行了深入研究。
4.張航的碩士論文《南海漁業合作與中國在南海的作用——以北部灣為例》,對漁業合作在南海和中國的作用進行了具體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