極目新聞。
極目新聞評論員吳雙健
2006年,蔡某(男)和王某(女)在朋友的婚禮上相識,次年,兩人正式登記結婚,並分別於2012年和2014年生下了長子蔡某A和次子蔡某乙。 一開始,夫妻倆的關係非常融洽,生活得很幸福。 但隨著時間的流逝,雙方在子女教育等家庭問題上的分歧越來越明顯,夫妻關係也逐漸破裂。 經過400多天的分離蔡某起訴離婚,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及相應以蔡A、蔡B名義支付的銀行存款共計26萬餘元
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法院認為,雙方關係確實已經破裂,支援蔡某的離婚請求,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由兩人平分,但不支援蔡某某以蔡某某、蔡某某B的名義分割押金的請求。 (據《紅星報》2月10日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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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人結婚還是離婚是他們的自由選擇,別人只有尊重,但從法律角度分割孩子的財產,實在是不合理。 法院認為,離婚分割的財產應為夫妻共同財產,年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以未成年子女名義分割儲蓄的要求沒有法律依據。
雖然法律就是法律,但在現實生活中,並不是每個父母都對孩子的紅包有正確的認識。 有些人認為孩子的錢是自己的錢,花那麼多錢養孩子,花孩子的紅包是理所當然的。 也有人認為,孩子收到的紅包也是父母送的,兩人的關係被抵消了,收到的紅包是他們付出的錢,應該屬於自己。
在這種情況下,蔡的思想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代表性。 他辯稱,他也給親戚的未成年子女送了相應數量的紅包,親戚的禮物應視為對整個家庭的禮物,因此積蓄應為家庭的共同財產。 但是,從法律角度來看,如果將親戚或朋友捐贈給特定的人,則屬於其個人財產,監護人無權占用或處置,因為該兒童是未成年人。
一般來說,家庭關係和睦,親子關係和睦,誰擁有紅包不是什麼大問題。 無論是父母把孩子存起來供教育**,還是為孩子用,還是把支出當成整體的家庭資產來考慮,都是自然而然的事情。 因此,由於家庭變更和財產分割問題而產生訴訟或衝突。
不過,這裡也要強調的是,孩子的紅包是屬於孩子的。 作為父母,即使家庭和睦,也應該尊重子女的財產權,不要主張隨意處置。 一方面,通過紅包的保管和使用,可以教會孩子如何理性消費或管理資產,讓他們對金錢有正確的認識。 另一方面,也是把孩子當成乙個獨立的主體,能讓他感受到父母的尊重,有利於建立良好的親子關係,有利於孩子獨立人格的成長。
夫妻離婚,孩子是無辜的,要求分割孩子的財產,無疑會讓孩子疑惑不解。 從孩子的角度來看,當父母離婚時,他們不能說話,也沒有決定權,但分割財產的提議,是不是給孩子乙個“父母不愛我們”的暗示? 從年齡上看,兩個孩子,乙個12歲,乙個10歲,都不是無知的年齡。
父母離異是對孩子本身的傷害,提出分割孩子的財產無異於雪上加霜,給人一種冷淡的感覺。無論如何,作為父母,你應該有法律意識,應該尊重孩子的財產權,這也是對他們的愛和支援的表現。
*:極目新聞(評論員:吳雙健) 編輯:劉思宇 審稿:謝立奎 實習生:謝瑩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