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網際網絡經濟的浪潮下,平台企業與個體工人的關係日趨複雜。 以“閃送”為例,閃送人與平台企業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係,成為勞動法領域的熱點話題。 近日,一宗相關案件引起廣泛關注。
作為“閃送”APP平台的運營者,某公司吸引了大量個人加入成為閃送工。 這些快遞員通過平台接收訂單,為客戶提供快遞服務。 然而,在法律層面,關於如何界定這些個人與平台企業的關係,存在諸多爭議。
本案中,俞某作為閃光快遞員,在完成註冊後與科技公司**簽訂了《合作協議》。 該協議明確規定,雙方建立商業關係並非旨在建立勞動關係。 同時,協議還約定,任何一方均無與另一方建立勞動關係的意向,如有,應立即向對方提出書面申請,雙方應平等協商確定。 服務期間,科技公司沒有詢問俞某的線上下單時間,俞某根據平台傳送的訂單資訊,通過搶單的方式獲得了服務機會。
面對這種情況,法院在庭審中指出,建立勞動關係應當滿足以下條件: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資格條件,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 勞動者由用人單位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償勞動,勞動者提供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在網送行業,平台企業對快遞員和外賣派送員有多種組織管理模式,是否認定勞動關係應堅持事實優先的原則,根據勞務管理的相關要素做出判斷,綜合考慮人格從屬的存在和強弱, 經濟從屬和組織從屬。
法院認為,本案中俞某與科技公司的關係不符合勞動關係認定標準。 雙方雖然存在經濟交易,但缺乏足夠的個人依賴性和組織從屬性,因此不能認定為僱傭關係。
這個案例為我們理解當前平台經濟下的勞動關係帶來了新的思路。 在網際網絡時代,許多個人通過平台提供服務,與平台公司形成了一種新型的合作關係。 這種關係往往不同於傳統的勞動關係,更多地體現在靈活自主的合作模式上。 然而,這也給勞動關係的確定帶來了困難。 如何界定平台企業與職工個體的權利義務關係,如何保護職工個體的合法權益,已成為亟待解決的問題。
對於平台企業來說,應充分意識到自己在合作關係中的責任和義務。 在制定相關規則和協議時,要確保其合法合規,尊重職工個人的權益,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糾紛。 同時,平台企業也要積極探索與個體工合作的新模式,促進雙方利益的共同發展。
對於個體工來說,要增強法律意識,保障自身權益。 在提供服務的過程中,您應了解自己的權利義務,注意與平台公司的合作協議和規則,確保您的合法權益得到保護。
綜上所述,閃送員工與平台企業的關係是乙個複雜多樣的問題。 在網際網絡經濟背景下,要積極探索適應新型合作關係的法律框架和制度安排,保障各方權益,促進經濟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