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297條規定,不動產或者動產可以由兩個以上組織或者個人共同所有。 共同所有權包括共同所有權和共同所有權。 第二百九十八條規定,共有人應當按照其份額共同擁有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第303條規定,共有人可以隨時請求分割,共有人喪失共有權基礎或者有嚴重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請求分割。 第三百零八條規定,共有人未約定共有的不動產、動產共有股份或共有,或者約定不明確,視為共有共有財產,但共有人有親屬關係等的除外。 第三百零九條規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共有人享有共同不動產或者動產的份額,按照出資額確定; 出資數額無法確定的,視為等額享有。
根據上述規定,拆遷後離婚、分割家庭財產等常見案件,實質上屬於共同財產分割案件。 雖然拆遷和徵用協議通常只寫乙個人的名字,要麼是戶主,要麼是家庭成員的代表。 但是,此人只是代表,拆遷和徵用所得的財產由家庭成員共享。 具體而言,在確定分割份額時,應結合政策檔案、拆遷協議等證據綜合判斷共有財產的性質、共有人名單、共有份額,有的以戶籍份額的增加為依據,有的以獨生子女獎勵的份額為依據, 有的則以舊房置換取得的安置面積為依據,拆遷取得的共有財產份額,按其對拆遷所得收入的“貢獻”確定。如果協議比較明確,可以按照協議確定普通股。 如果協議不明確,可以根據出資額確定。 不能具體說明出資數額的,視為等額享受。
在此類案件中,獨立於離婚或財產分割的個人起訴原家庭的其他成員,即拆遷取得的共同財產的其他共有人均為被告,在拆遷地基層法院提起一審訴訟,訴因可以是共同財產的分割, 家庭和財產的分割,或離婚後的財產糾紛,視情況而定。
如果拆遷所得款項已經到位,則以幣種為先付款,且該財產以不動產證為準,可直接分割,訴訟因由為分割共有財產。 如果協議僅簽字但尚未履行,則只能提起財產分割訴訟,確認雙方的共同份額,且尚未滿足分割條件,需要在若干年內兌現賠償金,方可單獨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