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助和教唆信託的案件可否准予保釋候審?
協助、教唆罪屬於故意犯罪,即必須明確明知他人正在利用資訊網路實施犯罪,但僅對具體犯罪型別有模糊認識就足夠了,否則可能被懷疑為上游犯罪的共犯或者構成掩蓋、隱瞞犯罪所得罪。 雖然《助信罪司法解釋》規定了可以直接推斷主觀知曉的七種情形,但實踐複雜,七種情形以外的情形層出不窮,難以一一窮盡。 在本案中,趙某與朋友的熟悉和信任,以及他沒有直接操作交易轉賬,與前任接觸不多的事實,都可以作為砝碼,雖然可能不足以直接撬動案件的走向,但可能會影響檢察官內心的信念,即即使被判有罪, 他可以增加討價還價的籌碼,以獲得較輕的刑罰。
與上游犯罪相切。
由於助教信託罪與上游的界限比較模糊,而且在實踐中,隨著訴訟的進行,罪名發生變化的案件不計其數,所以辯護律師應該將案件從上游犯罪中切開,防止其陷入上游犯罪或重罪的深淵。 這包括審查現有證據是否證明被幫助人實施了犯罪,以及行為人是否構成上游犯罪的共犯:在前者的情況下,如果上游行為不構成犯罪或僅構成行政犯罪,則行為人不構成協助和教唆罪; 如果上游確實構成犯罪,但處罰較輕,那麼從量刑平衡的角度來看,案件往往會走向從輕處罰和從輕處罰。 對於後者,主要看犯罪人是否與上游勾結,了解程度,辯護律師應重點關注對犯罪人有利的線索,及時提出辯護意見進行切入,防止犯罪人落入嚴重犯罪的陷阱。
較少的進攻防守策略。
協助、教唆信託罪屬於非暴力犯罪,法定刑期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有緩刑適用的自然條件,辯護律師應當綜合綜合考慮,在犯罪人對犯罪無異議的前提下, 從案件涉及情節、從犯等輕微犯罪的角度出發,爭取不起訴或緩刑也是一種明確可行的辯護策略。
有點跑題了。
從檢索到的判例來看,這起犯罪嫌疑人大多是沒有深度涉足這個世界、經驗不多的年輕人,對他們來說,可能只是被朋友迷惑了,以為會把銀行卡借給朋友使用,而自己並沒有參與其中, 所以他們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他們因為不懂法不懂法而鬆懈,最終導致入獄。在這種情況下,趙也是如此,這讓辯護人嘆了口氣。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 【協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明知他人利用資訊網路犯罪,為其提供上網、伺服器託管、網路儲存、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援,或者提供廣告宣傳、支付、結算等協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或者單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審判、量刑從重的規定執行。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非法利用資訊網路、協助利用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行為人明知他人利用資訊網路實施犯罪,但有相反證據的除外:
(一)經監管部門通知後實施相關行為;
(二)接到舉報後未履行法定管理職責的;
3)交易明顯異常或方式異常;
(四)提供專門用於違法犯罪的方案、工具或者其他技術支援或者協助;
(五)經常採取隱蔽上網、加密通訊、銷毀資料、使用虛假身份逃避監管調查等措施的;
(六)為他人逃避監督、調查提供技術支援或者協助的;
(七)其他足以認定行為人明知的情形。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明知他人利用資訊網路實施犯罪,並協助他人實施犯罪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向三個以上目標提供援助;
2)支付結算金額超過20萬元;
(三)通過廣告宣傳等方式提供5萬元及以上資金的;
(四)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
(五)最近兩年內曾因非法利用資訊網路、協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或者危害計算機資訊系統安全,再次協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受到行政處罰的;
(六)援助物件實施的犯罪造成嚴重後果的;
(七)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由於客觀限制,確無法查實援助物件是否達到犯罪程度,但有關數額達到前款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的標準的五倍以上的, 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對犯罪人依法追究協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的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被協助物件實施的犯罪行為可以認定,但尚未入案、未依法判決或者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等原因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不影響協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的認定。
第十四條 單位實施本解釋規定犯罪的,按照本解釋規定的相應自然人犯罪定罪量刑標準,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定罪處罰,並處罰款。
第十五條 認定犯罪情節較輕,綜合考慮危害社會程度、認罪悔恨等情節後,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的,不按犯罪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