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雇主受僱之日起計算。
也就是說,與工人建立勞動關係。
建立勞動關係。
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雇主的情況是什麼
我可以終止與雇員的僱傭合同嗎?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式,解除與勞動者簽訂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限期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達成協議的;
(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就業條件的;
(三)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四)勞動者嚴重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五)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嚴重影響用人單位完成工作任務,或者根據用人單位的要求拒絕改正的;
(六)勞動者以欺詐、脅迫或者利用他人危險等手段,違背用人單位真實意圖訂立、變更勞動合同的;
(七)勞動者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八)勞動者非因工作原因生病或受傷,在規定的醫療期限屆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或者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的;
9)勞動者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經培訓或崗位調整後仍不能勝任本崗位的;
10)訂立勞動合同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無法履行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後未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一致意見的;
(十一)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的規定進行重整的;
12)用人單位生產經營困難嚴重;
13)企業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員,或者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員的,需要裁員;
14)其他因勞動合同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條件發生重大變化而不能履行勞動合同的情形。
勞動合同終止後
工資必須一次性支付嗎?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規定,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時,用人單位應當一次性支付勞動者的工資
本期編輯:王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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