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口市科技和工業資訊化局印發了《海口市支援研發機構建設實施細則》。 《實施細則》明確支援標準,對新成立的國家重點實驗室給予500萬元補助,其中50%按核准的製劑認證情況兌現分配; 對新認定的國家技術創新中心和國家製造業創新中心給予300萬元一次性補助; 對新認定的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國家技術轉移中心、國家級企業技術中心給予200萬元一次性補助。 詳情如下:
海口市科技和工業資訊化局關於印發《海口市支援建設實施研發機構》的通知。通知
各相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海口市人民關於印發海口市加快推進科技創新促進高質量發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海府規2024年第3號)的有關規定和要求,1.《支援企業創新能力建設》,現印發實施《海口市支援研發機構建設實施細則》,請貫徹實施。
海口市科技和工業資訊化局
12月 28, 2023.
海口市支援研發機構建設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海口市人民關於印發海口市加快科技創新促進高質量發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海府規2024年第3號)(以下簡稱《若干政策措施》)精神,加快海口市科技創新體系建設, 本實施細則根據《若干政策措施》有關規定制定。
第二條 本規則所稱研發機構包括重點實驗室、技術創新中心、製造創新中心、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工程實驗室、工程研究中心、企業技術中心、院士工作站、院士團隊創新中心等創新平台。
第二章 配套標準
第三條 支援企業或產學研聯合建設的市級研發機構,擬設立的市級研發機構,經認定後給予研發裝置實際投入30%的後期補貼,最高不超過30萬元。
第四條 鼓勵企業申請認定省級研發機構,對規模以上工業企業和設立認定為省級企業研發機構的高新技術企業,按省級補貼金額按1:1給予扶持,最高50萬元。
第五條 吸引國內外知名企業、高校科研院所和科研機構在海口設立或聯合設立國家級研發機構,對新成立的國家級研發機構給予一定的補貼和獎勵。
1)對新成立的國家重點實驗室給予500萬元補助,按批准編制認可的50%發放;
2)對新認定的國家技術創新中心和國家製造業創新中心給予300萬元一次性補貼;
3)對新認定的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國家技術轉移中心、國家級企業技術中心給予200萬元一次性補助。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不扶持最低、不重複扶持”的原則,執行獲得最高認可的扶持標準,不得追加扶持:
(一)同一單位在同一年申報兩個或兩個以上級別並獲得指定的。
2)在發現它是較高階別後,將其指定為較低級別。
第三章 申報要求
第七條 市級研發機構資本補助申請條件:
1)研發機構經海口市科技主管部門批准,並通過認證;
2)遵守《海口市重點實驗室認定管理辦法》和《海口市工程技術研究中心認定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
第八條 省級企業研發機構配套獲獎申請條件:
1)省級企業研發機構依託單位為規模以上工業企業或高新技術企業,註冊位址在海口;
2)申請配套獎勵的省級企業研發機構,由負責初步審批的市級科技廳設立(認定),由海南省科學技術廳或有關部局批准;
3)遵守《海南省企業研發機構認定備案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
第九條 國家級研發機構補貼獎勵申請條件:
1)國家級研發機構的依託單位為註冊位址在海口境內、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事業單位;
2)申請補貼獎勵的國家研發機構,應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科技部和上一年度有關部委批准設立(認定);
3)國家級研發機構需要在海口建設,並按照相關規定和標準完成載體空間建設,組織架構和職能條件齊全,管理制度健全。
第四章 申請流程
第十條 研發機構扶持資金申請按照申請、審核公示、經費分配等流程組織實施,符合條件的支援單位向海口市科技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海口市科技主管部門全年受理,集中審核分配。
第十一條 市級研發機構補助資金申請按照每年印發的《海口市創新指導計畫專案申報指南》執行。
第十二條 省級企業研發機構支援獎勵資金申請所需材料:
1.省級企業研發機構配套獎勵申請表;
2.省科技廳批准檔案影印件;
3.其他需提交的材料。
第十三條 國家級研發機構申請資助和獎勵資金所需材料:
1.國家研發機構資助申請表;
2.國家級研發機構申請材料;
3.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部批准(驗收)證明檔案影印件;
4.國家研發機構相關建設計畫、合作協議、任務合同;
5.其他需提交的材料。
第五章 資金用途
第十四條 支援資金用於研發機構科研基礎設施建設,以及課題研究、技術創新、科技成果轉化的執行費用,但不包括工廠、實驗室等不動產建設費用。
第十五條 資金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資金管理制度,加強資金管理,實行分列核算、獨立核算、專項資金支援,確保在資金使用和財務檢查過程中提供真實、合法、完整的會計核算資訊。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實施細則由海口市科學技術工業資訊化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實施細則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資訊** 海口市科技和工業資訊科技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