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自2020年6月21日新版《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以下簡稱《檔案法》)正式頒布以來,筆者作為長期從事檔案資訊化工作的老手,一直想在資訊化專題章節中寫一篇文章,闡述“資訊化七條”。
在此,筆者仍得列舉《檔案法》中的“資訊化七條”,向起草者致以崇高的敬意:
2024年1月2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實施條例》(令第772號,以下簡稱《實施條例》)正式發布,其中關於資訊化的專章也是七章,但相對而言,比《檔案法》詳細得多,這也為筆者完成了寫一篇關於“七條”的文章的夙願提供了契機資訊化”。
下面我們來逐一分析《實施條例》中的“資訊化七條”。
第38條第1款。
無需贅述,《檔案法》相應條款中的描述基本都引用了。
第38條第2款
這是對《檔案法》相應條款內容的擴充套件和完善,在此特別要求”。加強辦公自動化和業務系統歸檔功能建設”。進一步明確歸檔功能屬於前端系統(辦公自動化系統、業務系統),而不是電子檔案管理資訊系統。 關於這個問題,筆者曾經寫過一篇文章《從前端控制的角度看歸檔模組的歸屬》,結論是一樣的,歸檔模組屬於前端系統,應該是“前端”的。
第38條第3款
特別強調檔案資訊保安,要求遵守“國家網路安全、資料安全和保密規定”。
第三十九條實際上是對《檔案法》關於電子檔案“可靠、程式規範、要素合規”的12個字要求的解釋。
第40條第1款
《檔案法》相應條款的擴充套件和細化,進一步強調了通過網路**和通過儲存介質離線傳輸時的安全管理要求。
第40條第2款
除了重申檔案館在接收電子檔案時對四種性別進行檢測的要求外,還特別強調了“”。採取管理措施和技術手段,確保電子檔案在長期儲存過程中的真實性、完整性、可用性和安全性這與DA T 70-2018《儀器類電子檔案檢測通用要求》的規定高度一致。 有關DA T 70-2018的介紹,請參閱文章“儀器類電子檔案檢測通用要求的解釋”。
第40條第3款
補充了關於在移送期限前提前錄入電子檔案的有關規定。
第41條第1款
除了繼續強調重要電子檔案的異地備份和對安全性和保密性的要求外,重點是”磁性介質、光學介質、縮微膠片“三種型別的儲存介質。 有關各種電子檔案儲存介質的介紹,請參閱文章“常見存檔資料儲存載體的介紹和比較”。
這裡再補充兩點。
電介質
沒有“電介質”(SSD、USB 快閃記憶體驅動器、快閃記憶體等)表明“電介質”仍然被認為是不適合備份和長期儲存重要電子檔案資料的儲存介質。
縮微膠片
雖然其市場和應用大幅萎縮,但仍被列入榜單,說明“縮微膠片”在重要的電子檔案備份領域依然占有一席之地,畢竟膠片是唯一被歷史證明能夠可靠儲存資訊100多年的儲存介質。 此外,膠片儲存技術本身也在發展和完善,其中數字膠片技術在繼承了縮微膠片固有優勢的基礎上,突破了縮微膠片只能儲存影象格式的侷限,可用於任何格式的電子檔案的異構備份和長期儲存。 數字膠片的原理如下圖所示:
有關數字電影技術的詳細介紹,請參閱文章《數字電影技術在數字檔案資源長期儲存中的應用》。
第41條第2款
強調重點”。重要電子記錄及其管理系統的災難備份”。一方面,由於災備系統特別是系統級容災的建設成本高,一般沒有必要搭建檔案系統等對實時性要求特別高的資訊系統; 另一方面,歸檔系統中最重要的是資料,保證歸檔資料的安全是第一位的,可以通過對異地儲存進行多組備份來實現,不需要搭建容災系統。
第42條第1款
主要是關於傳統載體檔案的數位化,特別強調“.確保檔案數位化的質量和安全
第42條第2款
結合檔案數位化現狀和人工智慧技術的發展,提出“””開展文字、語音、影象識別工作,加強檔案資源的深度挖掘和開發利用“。 也就是說,通常所說的“從數位化到資料”、“OCR識別”和“資料探勘”。
其中最基礎的任務是檔案數字副本的OCR識別,特別是歷史檔案的智慧型OCR識別(手寫、非標簡繁體、豎排、圖表混合排版、無標點符號等)。
關於AI在檔案管理中的應用場景,請參見本文《AI在檔案管理中的應用場景分析》。
《檔案法》第43條”。數字檔案建設“。數字檔案建設這也符合《國家檔案館發展“十四五”規劃》的要求。 數字檔案館、事業單位數字檔案館、企業數字檔案館(室)可分別參照《數字檔案建設指南》(檔案處2010號116號)、《數字檔案建設指南》(2014號檔案)和《企業數字檔案(室)建設指南》(檔案處2017號)的要求進行建設。
《檔案法》第四十四條在“促進檔案數字資源共享利用”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縣級以上地方檔案部門“主要責任,特別強調”。國家檔案主管部門應當制定資料共享標準”。截至目前,我國似乎還沒有乙個完整、系統的“檔案資料共享標準”,未來檔案資訊化的重點任務之一是什麼? 前不久,本期刊登了一篇關於檔案資料共享協議的文章《元資料採集協議OAI-PMH簡介》,可作為相關部門的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