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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履約不符合約定,稱為不當履約或有缺陷的履約。 也就是說,它並不完全符合合同的要求。 例如,我讓你稱一磅水果,但你只稱了八兩。 你想讓你稱一磅好果子的重量,但你滲出兩個爛果子。 無論是缺兩斤還是以次充好,都是瑕疵,應承擔違約責任。 《民法典》沒有對缺陷單獨設定保修,而是將缺陷作為違約責任的理由。 對如何承擔違約責任沒有具體約定的,則按照慣例對缺陷的後果進行賠償。 例如,如果你給了不好的東西,你會修補它,直到它可以使用為止。 如果您真的無法修復它,請將其退回。 如果你給兩個爛果子,你會扣除這兩個爛果子的相應價格。 本來應該工作三天,但僅僅兩天後,相應的報酬就減少了。
釋義:我沒有實現,但我被說服了,又實現了; 最初,它沒有正確執行,但後來被說服並採取了補救措施以正確執行它。 在所有這些情況下,從現在到未來的過程本身就是乙個拖延的過程。 如果因延誤造成其他損失,如預期利益、定期利益等損失,遭受損失的一方可以要求賠償。
釋義:本條與前條(第583條)一併閱讀。 如有不履約或有缺陷的履約,不管有沒有補救措施,只要給對方造成損失,就必須賠償! 那麼如何支付呢? 標準是什麼? 本條給出的標準是將違約造成的損失封頂,包括預期收益,但不包括預期損失。 比如我要你稱一斤水果,你滲出兩個爛的,我把它折回去,要你還兩塊爛錢,這是意料之中的。 但是如果我說你那兩個爛果子惹我媽生氣,你就得付醫費了。 這是出乎意料的。 那麼預期的好處是什麼呢? 說白了,有一定的相關性,等你執行得好,我就得到連續性的好處。 比如我是做裝修的,跟你們訂了一批裝修材料,你們的材料正常到位,可以正常裝修,正常收業主裝修錢。 但是如果你沒有好好執行,那就耽誤我的裝修,老闆會不滿意,我就收不到老闆的裝修錢了,而且會造成我裝修錢的損失。 這種利益關係是相互關聯的、連續的。 從合同的相對性來看,這筆裝修款的損失與我要求你訂購的裝修材料的供應合同並不在同乙個法律關係上。 但是,確實因為你們在供應方面的違約,導致我蒙受了損失,這種損失就是預期收益的損失。
解釋:違約金的設定不是無限的,上限一般以損失為限。 我國的違約金不具有懲罰性,僅具有賠償損失的功能。 因此,當事人可以根據可能的損失估算違約金的金額,也可以設定損失計算公式來確定具體的違約責任金額。
約定的違約金不足以彌補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要求增加違約金的損失金額。 如果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甚至承擔了兩倍的損失,這顯然對違約方具有一定的懲罰性,這與我國違約金的性質相悖,當事人可以要求將違約金減少到損失金額。
如果只是遲延履行只是在期限內損害了一方當事人的利益,那麼在這部分期限內的利益損失得到補償後,一般應繼續履行。 除非受害方在期限內利益重大,即使得到賠償也沒有必要繼續履行,否則合同終止並要求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