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早上刷了一條新聞,感覺人家真的可以到沒有底線的地步! 張三(化名)於2018年向好友李四(化名)借款61萬元,簽訂《借款合同》,約定借款期限為一年,並以自己的一處房產作為抵押,辦理了抵押登記手續。 之後,債主李四心想,反正自己手裡有房產的抵押權,所以從來沒催債人張三借錢,也沒有採取其他方式主張自己的權利。 這是亮點! 四年後,債務人張三不僅沒有歸還貸款,還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債權人李四取消房屋抵押登記手續並返還房屋所有權證,而李四則要求張三退還貸款。 是的,你沒看錯! 是債務人張三在未償還貸款的情況下,要求債權人李四歸還自己交付的抵押財產! 顛覆你認知的部分就在這裡!
庭審後,法院裁定支援張三的訴訟請求,即債務人張三無須返還60萬貸款,債權人李四返還張三抵押財產!
01 法院判決的理由。
讓我們來看看法院判決的原因:
該筆貸款於2018年借款,約定的貸款期限為一年,三年訴訟時效從貸款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即從2019年開始計算,已於2022年屆滿。 在三年的訴訟期間,債權人李四從未催促債務人張三退還款項,也未行使抵押權,也無理由中斷或中止訴訟時效,三年訴訟時效期限已屆滿,債權人李四喪失了勝訴權, 債務人張三行使訴訟時效抗辯權,債權人李四敗訴。看到這一幕,朋友們是不是很為債主李思明生氣和心煩意亂!當你情緒低落時,我會幫助你,但你會報仇的! 61萬不是61元,你說不還就不還! 我們可以在道義上譴責張三的無恥行為,但在法律層面上,以本案的情況,確實無法判斷他的還款。 02 李四應該怎麼做才能避免借出的錢付諸東流 那麼,在這種情況下,債權人李四應該怎麼做才能避免借出的錢白費的情況呢? 債權人李四應當督促債務人張三在三年期限內借款。 李思梅如果貸款要求一次,訴訟時效將中斷,並重新計算三年的訴訟期限。
本本案中,抵押財產已登記,債權人李四也可以在三年時效期限內行使抵押權,抵押財產協議的折價、拍賣、出售所得款項優先償還。 例如,張三在2018年1月2日借款,約定的借款期限為一年,則三年訴訟時效從2019年1月1日起計算。 即債權人李四應當督促張三在2019年1月2日至2022年1月1日期間借款或行使抵押權。 如果債權人李四在2020年8月1日,無論是通過打電話**、傳送簡訊或其他提醒,還是向法院提起訴訟,還是申請仲裁,三年訴訟時效將從2020年8月1日重新計算至2023年8月1日。 子馨從銀行做了抵押,每個月的還款日前幾天,子馨都會收到銀行發來的提醒資訊,就是每個月重新計算三年的訴訟時效。 銀行要求我還款的權利永遠不會超過三年的訴訟時效。 03 我們從這個案子中得到的啟示我們也應該從這個案子中得到啟示,如果以後向別人借錢,一定要督促債務人在三年訴訟時效內借錢。 或者簽訂並登記抵押擔保合同,並在三年時效期限內行使抵押權。 經過子欣的分析,朋友們明白了! 因為債主李四不懂法律,又遇到了乙個的人,所以他借出去的60萬錢就賠了! 真可惜! 和紫鑫一起,每天學習一些法律知識,維護您的合法權益! 以上就是今天的分享,感謝您的閱讀,歡迎點讚、收藏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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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步是什麼? 你和《火辣辣》裡的樂英一樣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