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時間,李女士在朋友的介紹下,將一輛她名下的賓士汽車寄售到一家二手車經銷店。 但車子賣出去後,李女士發現自己可能在路上了。
價格高於約定** 店主覺得被騙了。
李女士有一輛2018年的短軸距版梅赫西迪-賓士E200。 2024年1月,在朋友的介紹下,她把車放在福州車源二手車經銷店,希望能以25萬元的價格寄售。 過了一段時間,汽車經銷商告訴她,有人想買車,但只出價22輛5萬元,扣除業務員1500元,李女士收到22350,000。
雖然手頭的價格相差很大,但出於對朋友的信任,原本說車商只收1500元兩分,她以為是被照顧好了,於是李女士就和車商簽了合同,把車賣出去。但她後來發現,她的車實際上以更高的價格出售。
李女士認為,根據之前與汽車經銷商的溝通,即使他們收取2%的服務費,實際收費也應該在229,320元。 因此,李女士希望車商能退還差價。
二手車經銷:不是寄售方式。
汽車經銷負責人張先生告訴調解組,根據前期雙方的溝通,賣車有兩種方式:一種是車行為賣方尋找買家並洽談銷售**,車商收取2%作為中介服務費, 車輛狀況檢查、車輛整修、車輛所有權轉讓等其他事項由買賣雙方協商處理;另一種是賣方以某**將汽車賣給汽車經銷商,然後汽車經銷商將其轉售給買家,後續的車輛維修和保修由汽車經銷商承擔。
李女士認為自己是賣寄售車輛,所以車商只能按照第一款車型收取服務費,服務費不會超過1萬元。
張先生聲稱,李女士與汽車經銷商簽訂了銷售合同,李女士將汽車賣給了汽車經銷商,而不是將汽車寄售,因此,由於她同意將汽車出售給22賣了35萬,所以價格上的差異與她無關。 同時,張先生列舉了中途10500元差價的去向:當汽車賣給買家時,要對汽車做三檢查,噴漆,所有權轉讓,以及運營車輛的公關費和停車費, 共計約5000元。
李女士認為,既然後續費用這麼多,就應該提前通知他們。 張先生辯稱,李女士最終將這輛車賣給了經銷商,而經銷商又將這輛車賣給了買家。 所產生的服務費以外的費用,實際上是買方為車行向買方提供的服務而向汽車經銷商支付的服務費。
李小姐。 如果你認為這是來自買家的,你應該要求買家向你支付額外的金額,而不是從買家給我的錢中扣除這筆錢。 你不能這樣兩邊都出軌,這裡我壓低我的**,說對方只願意出去到2250,000,那邊舉起他的**,說我一定是23歲4萬。
調解員:買賣雙方都應有遵紀守法的精神。
李女士說,在10500元的差價中,車商扣除了2%的服務費和修車費,然後退還了她3000元。 張先生辯稱,經銷商在其責任範圍內幫助買賣雙方協商了最優惠的銷售價格,他不能接受退款。 調解員建議雙方遵守合同。
雙方互相道歉並握手。
經過調解團隊的勸說,李女士同意了最終的銷售模式,不再堅持退款。 汽車經銷商還向李女士道歉,並送了一些慰問和禮物。 雙方握手言和。
調解說明。 希望二手車經銷商未來能夠更加注重營商環境的建設,完善銷售模式,提高資訊透明度,與客戶建立信任關係; 也希望賣車的客戶能給予車商更多的信任,讓交易過程更加順暢、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