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我在旅行中受傷,我該怎麼辦?
法院: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在剛剛結束的春節假期裡,很多人選擇長途旅行或短途旅行。 如果在旅行中發生人身傷害,誰負責? 責任分工應遵循哪些原則? 2月18日,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通過多起案件,對遊戲過程中人身傷害的責任和權利問題進行了分析。
案例1:一名遊客在“雪地摩托”上受傷,操作員沒有發出安全警告,需要賠償。
新京報記者了解到,有一次,吳女士在某場地買了一張冰雪嘉年華的門票,參加了滑雪遊樂專案“雪橇”,即騎輪胎從雪坡頂上滑下來。 然而,吳女士被診斷為左腳踝因坡度狹窄而左腳踝韌帶受傷,導致她的腳因坡度狹窄而被斜坡壓傷。
吳女士辯稱,遊樂專案存在安全隱患,A公司作為冰雪嘉年華的經營者,應承擔未提供相應安全提醒的賠償責任,劉先生作為A公司的唯一股東,應承擔連帶責任。 B公司作為場地的出租人,還應當承擔與A公司共同經營的連帶責任。 於是,吳女士將三人告上法庭。
A公司和劉先生沒有作出答覆。 B公司辯稱,只是場地出租人,而不是經營者,不承擔保證安全的義務,不同意吳女士的主張。
經審理,法院認為,娛樂場所或者其他經營場所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本案中,吳女士在涉案場所受傷,A公司作為事發場所的經營者、經營者,在吳女士參與滑雪遊樂專案“雪地摩托”過程中,未履行安全警示等安全保護義務,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同時,吳女士作為成年人,在參加娛樂活動的過程中,也要有一定程度的刺激,履行自己的注意義務。
綜上所述,法院認定A公司應承擔的責任比例為80%。 吳女士向B公司主張侵權責任的主張缺乏依據,不能成立。 由於劉某作為一人有限責任公司A公司的股東,沒有證據證明該公司的財產和股東是相互獨立的,因此吳女士關於劉某某和A公司應當承擔連帶責任的主張是有依法依據的,並得到法院的支援。
法院最終判令甲公司及劉某賠償吳女士的醫療費(含醫療防護用品費)、營養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共計15635元53元。
法官提示。 作為消費者,您應該合理評估參與該計畫的風險,並在力所能及的範圍內行事。 特別是對於老人和兒童來說,在選擇風險太大的遊樂專案時,要更加謹慎,以免發生人身傷害事故。 在選擇遊樂專案時,還應注意遊樂場所是否有足夠的安全和風險應對能力,以降低人身傷害風險。 作為遊樂園的經營者,應確保場地設施符合相關安全要求,向遊客提供書面安全提示,同時可以購買意外保險,如發生意外,可以向保險公司索賠。
案例2:一名兒童從公園觀景台墜落,父母和公園均有責任。
在另一起案件中,宋女士和她七歲的兒子小明去森林公園玩耍,在參觀觀景台時,小明從兩公尺多高的觀景台上摔傷了自己,後來被醫院診斷為頭部外傷、顱骨骨折、顱內出血、下肢外傷, 需要支具固定,為此小明的家人支付了3791的醫療費用52元(含支撐費490元)。 事發時,觀景台內沒有護欄等安全防護設施,也沒有危險警告標誌。 小明的家人將經營該公園的公司告上法庭。
運營公司辯稱,涉案觀景台是乙個場地,如果設計護欄,場地可能會損壞。 公司確實在安全保障方面有一定的責任,但小明作為未成年人,和父母也應履行照顧責任,因此公司同意承擔50%的醫療費和交通費,不同意支付護理費、**和整容費、缺課補課費, 和精神慰藉基金。
庭審後,法院認為,一方面,父母有義務撫養、教育和保護未成年子女。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本案中,小明未滿8周歲,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宋女士作為監護人,帶小明去山遊,沒有盡到應有的照料義務,導致小明摔倒受傷, 宋女士承擔相應責任。另一方面,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未履行安全義務,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本案中,運營公司作為運營者和管理者,未在觀景台設定護欄等安全防護設施,也未設定危險警示標誌,應認定其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對小明墜落受傷承擔相應責任。 結合以上兩個方面,法院判決經營公司應承擔50%的責任。
法院最終裁定,運營公司應賠償小明2231的醫療費和交通費76元。
法官提示。 帶孩子旅行時,家長要注意環境,高度注意孩子可能的危險行為。 如果孩子在事故中受傷,家長應注意保留消費券、醫院病歷、診斷證明、醫療發票、合理照顧孩子費用證明等證據,為日後的維權做好準備。
新京報記者 張靜姝 通訊員 楊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