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網上有關“助理警察手銬見習律師”的資訊,菏澤市公安局迅速成立調查組,對反映的問題進行全面核查。
經查,牡丹分局牡丹南路派出所民警、輔警未按規定出示警證,違規使用警用裝備。
經調研,對當天值班的派出所負責人竇某玲予訓誡,對張某警官記過一筆,對涉案的兩名輔警予以開除。
*通知後,派對@捍衛者小柴凌晨回應:此事至此結束,感謝您的關心與支援。 希望這一事件能鼓勵執法人員依法施政,發自內心地尊重公民的權利,牢記沒有法律授權,任何事情都不能做。 我希望這次事件能讓大家意識到,我們是正直的公民,我們的權利值得尊重和珍惜,沒有什麼是法律禁止的。 再次感謝您的關心和支援。
縱觀整個事件,引發了公眾對公共權力的深刻反思。 在現實生活中,一旦警察讓你辦案,大部分人都會積極配合,畢竟估計找你也沒什麼好事。 在這個過程中,執法人員的心態比調查人員要好。 從長遠來看,這也助長了一些人的傲慢。
根據《警察法》第十八條規定,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執行職務時應當佩戴警官身份證,並向被檢查人出示。
這種做法旨在保護公民權益,防止冒充警察的行為,也是公安機關執法的基本準則。 因此,要求巡視病房人員出示警官證是合理的要求,但輔警沒有這樣做,而是強行帶走了實習律師,屬於違法行為。
在執法過程中,公民有權要求執法人員在履行職責時出示公文。 這是為了確保執法人員合法行事,並確保公民了解他們的權利。 如果執法人員在履行職責時拒絕出示證件,公民有權質疑其身份和執法行動的合法性。
但是,因要求執法人員出示證件而被拘留是違法的。 在這種情況下,公民有權提出投訴或申訴,並尋求法律補救措施:
1.*記錄證據**:如果可能,記錄有關拘留的時間和地點、參與人員和證人的資訊。 如果當時有視訊或音訊錄製裝置,記錄整個事件可能有助於隨後的法律訴訟。
2.*尋求法律援助**:一旦被拘留,請盡快聯絡律師或法律援助機構。 律師可以幫助評估情況並就如何採取法律行動提供建議。
3.*提出投訴**:向負責監督執法人員行為的機構提出投訴。 這可以是警察局、監督機構或司法機構。 投訴應詳細說明事件,並要求對執法人員的行為進行調查。
4.*公眾支援**:在某些情況下,可以尋求公眾的支援以提高對該問題的認識,這可能有助於促使當局採取行動。
隨著我國法治建設的穩步推進,公民的守法意識不斷提高,了解和維護自己的權利是每個公民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