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因為還款協議上的簽字被別人加在了'擔保人'這幾個字上,我就'躺'了3年,如果不是檢察院查清真相,恢復真相,不知道這冤冤債務哪一天會回來! 近日,孫某來到江蘇省寶應縣檢察院,對承辦此事的檢察官表示感謝。
申請監管
“化名”很煩人
我只是按照鄭某的要求擔任法定代表人,怎麼會同意為公司這麼大的債務提供擔保? 2021年7月6日,孫某來到寶應縣檢察院12309檢察服務中心,憤憤不平地向檢察官講述了自己的遭遇。
孫某告訴公訴人,2020年10月下旬,法院執行法官到老家執法時,知道自己成了被執行人,去法院查詢案材後得知自己捲入了一起官司。
原來,孫某跟著鄭某做生意,同時還擔任鄭某的司機。 隨著業務越來越大,鄭某決定成立一家通訊公司,但由於他被列為不誠信人士,當時被法院執行,不能擔任通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於是鄭某提議讓孫某指定通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並表示自己不會增加工作量,但當需要與外界簽訂合同時,孫某只需以法定代表人的名義簽字,不會有風險,並承諾會給孫某加薪。孫氏以為鄭某平時對他很好,就答應了。
2020年1月9日,通訊公司被債權人李某起訴,要求按照雙方簽訂的《還款協議》償還欠款84萬元及欠款3%,並要求孫某、鄭某作為擔保人承擔連帶責任。 由於當時的訴訟材料是以公告方式送達的,孫某無法參加庭審答辯。 法院於2020年9月28日作出判決:通訊公司向原告李某支付欠款84萬元,並支付違約金252萬元; 鄭某、孫某作為擔保人,欠通訊公司李某84萬元及違約金252萬元承擔連帶責任。 逾期未履行清償義務的,依法加倍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判決生效後,通訊公司、鄭某、孫某未履行判決認定的還款義務,2021年1月8日,李某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公訴人了解了案件的基本事實後,認為在還款協議書上的簽名等內容是審查的關鍵。 當被問及孫某的情況時,孫某告訴檢察官,他當時確實代表公司簽署了還款協議。 孫某還表示,在擔任被提名人的法定代表人後,他還特意詢問了相關法律規定——如果只是代表公司簽字,一般情況下是不承擔責任的,但是在去法院查詢案件資料後,他發現,在李某在庭審時提交的《還款協議書》中, 他簽字後有“為擔保人”字樣,法院裁定他應承擔擔保責任。
2021年5月12日,孫某向上級法院提出再審申請。 法院駁回了他的再審申請,理由是沒有證據證明“擔保人”一詞是在他不知情的情況下新增的。
孫某最終成了“老人”,銀行賬戶被凍結,出行和消費受到限制,無奈之下,他向檢察院申請監管。
筆跡識別
偏好評估意見明確了方向
保應縣檢察院公訴人受理案件後,及時到法院取取原審卷宗並仔細查閱,發現原告李某在提起訴訟後已追加季某為被告,並提交了季某撰寫的保證書,要求季某承擔連帶責任, 然而,在休庭期間,李某撤回了對姬某的訴訟。
本案關鍵證據《還款協議書》是A4紙手寫,協議書主要內容由季某手寫。 公訴人仔細對比發現,導致孫某陷入糾紛的“擔保人”四個字,在筆跡和書寫風格上與孫某的簽名不同,但與協議左下角的“本協議由丙方擔保”字樣非常相似,從筆跡形式推斷應為同一人所為。
隨後,公訴人將這一發現告知了孫某,孫某申請了筆跡鑑定。 檢察官告訴他,他需要提供類似日期的筆跡樣本。 然而,孫學歷不高,很少寫字,也沒有留下與“保證”字相關的筆跡。 公訴人諮詢了法醫鑑定機構,對方表示,本案只能出具傾向性鑑定意見。 對此,孫中山表示願意接受。 檢察官遂委託南京某司法鑑定所依法進行筆跡鑑定。 經鑑定,代理機構傾向於認定“作為擔保人”不是孫某所為,傾向於認定這四個字與“本協議由丙方擔保”為同一人所為。
由於筆跡鑑定意見是傾向性意見,證明力不足以推翻原判認定的事實。 不過,這一鑑定為公訴人指明了調查的方向,即“擔保人”二字極有可能是協議起草人季某所寫的,也可以與原告李某追加季某為被告後無故撤訴相印證。
調查和核實
同時提問以查明真相
案件辦理過程中,由於疫情防控影響,相關調查取證工作一再拖延,直到2023年7月12日,調查取證工作才得以順利進行。 為保證訊問有效,檢察官分別制定了季某、李某的審訊方案,決定同時審問兩人。 面對公訴人提出的筆跡鑑定意見和環環相扣的質問,季某最終承認了幫助李某捏造證據的事實。
季某說,自己是李某與通訊公司之間業務的介紹人,通訊公司欠李某後,多次去找李某討債,並為雙方起草了《還款協議》。 然而,當約定的還款時間到了2019年9月22日,通訊公司還是沒有還款,於是李某讓季某寫了乙份“保函”進行還款。 為確保其債權得以實現,李某指示季某在提起訴訟前,在《還款協議書》中孫某簽字處加上“作為擔保人”字樣,並憑該協議向法院提起訴訟。
為了免除自己的擔保責任,我聽從了李某的要求,但李某在起訴時還是將我追加為被告,多次與他協商後同意退出。 姬氏覺得很委屈。
在另乙個審訊室,在公訴人的不斷追問下,李某終於承認協議內容是季某起草的,在協議書簽署時,孫某的簽名背後並沒有“擔保人”字樣,孫某本人當場明確表示不想當擔保人。 然而,李某還是狡辯說,他不知道為什麼季某在孫某簽字後加上了“作為擔保人”,以及這些字是什麼時候加上的。
法院推翻了這一判決
申請人不承擔擔保責任
經綜合研究判斷,承辦案件的公訴人認為,李某雖然對事實陳述有所保留,但其承認的事實基本上可以與季某的陳述和鑑定意見形成證據鏈,確認“作為擔保人”字樣並非孫某署名,孫某未表示有為公司債務擔保的意向。
在完成所有偵查取證工作後,2023年8月7日,寶應縣檢察院依法向法院下達了再審的檢察建議書。 2023年10月11日,法院裁定再審,負責此案的檢察官到庭發表監督意見。 結合調查證據,承辦調查的公訴人證明,原審的關鍵證據“還款協議”被原告篡改,導致原審錯誤地認定孫某負有連帶還款責任。 同時,主管檢察官建議法院對李某指使他人作偽證、季某幫助偽造證據、嚴重擾亂司法秩序的行為給予司法處分或移送刑事責任。
2023年12月25日,法院再審改判,撤銷要求孫某承擔擔保責任的判決,責令通訊公司償還李某拖欠款和違約金,鄭某承擔連帶責任,並將李某、紀某違法犯罪線索移送公安機關查處。 目前,公安機關已接受線索,展開初步調查。
公訴人陳述:傾向性鑑定意見在監督中如何發揮作用
一般情況下,鑑定意見不同於證人證言等證據,是由專門鑑定人根據科學技術手段作出的,不僅可以作為司法辦案的證據,而且具有很強的證明力。
檢察機關在辦理民事檢察監督案件過程中,申請人往往無法提供足夠的鑑定所需筆跡樣本,鑑定機構不能直接出具明確的鑑定意見,只能根據申請人當場書寫的樣本出具傾向性鑑定意見。 但是,偏好鑑定意見也是以科學鑑定技術為基礎的,其中也包含一定的確定性,具有專家證言的屬性,可以輔助其他證據證明事實的存在,可以起到審查判斷其他證據和佐證的作用。 檢察機關可以利用傾向性鑑定意見的特點,為民事檢察監督辦案提供證據收集方向的指導,並與其他證據相結合,達到確定的證據效果。
本案中,傾向鑑定意見書指出,協議的起草人極有可能是寫“擔保人”字樣的人,這讓檢察官明確了進一步調查的方向,並成功“突破”了季某的口頭證據,與傾向鑑定意見相互印證。 最終,法院採納了檢察院的再審建議,否認了孫某為“擔保人”的事實,切實維護了孫某的合法權益。
*:檢察院**民生週刊 作者:關英、劉淼、唐勇漫畫:姚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