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企業家借錢後錢全都輸光了,卻被指責為“黑惡勢力”,不敢回國

Mondo 財經 更新 2024-02-01

作者 |劉胡

在廣東省東莞市辛勤工作多年,積累了一定的財富後,創辦行業的李先生和夫人,在一位律師同事的建議和幫助下,於2024年做了人生中最遺憾的事情之一:借貸。

貸款到期後,李某沒有還錢,李某發現,很多借錢的人,其實都是被法院認定的“老人”,或者是銀行的信用黑名單。 借出現金約1億元,但沒收本金8000多萬元。 2024年,李某等人因放貸催收被控為“惡勢力犯罪集團”,檢方稱其為騙取貸款、非法討債、尋釁滋事罪。

他一生的大部分積蓄都被浪費了,他正面臨重罪指控。 如果我是一股邪惡勢力,那麼我就是中國最弱小的邪惡勢力。 事發時,李某正好在海外,當他聽說自己突然成為“惡勢力幫”的頭目時,他感到不可思議。

李某從海外寫信給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陳述了案件的有關事實。 受訪者供圖

律師“建議”民營企業家放貸

李先生,2024年出生,東莞市民營企業家。 2024年創立東莞市徐開實業,主要從事安防及電子裝置的生產和銷售。

從2024年到2024年,公司累計創收超過10億元,27億元,累計納稅749萬餘元,先後被授予“發展內生經濟貢獻獎”、“納稅貢獻獎”、“廣東省守合同重信用企業”等榮譽稱號。

經過多年的努力,李先生積累了不少財富。

李先生創辦的公司被認定為廣東省“高新技術企業”和“守合同重信用企業”。 受訪者提供

據李說,2024年,他在一次商會活動中認識了同村人黃榮建律師出於同鄉的友情和對律師身份的信任,李某逐漸將公司的法律業務交給了黃榮建。

李某表示,黃榮健先是慫恿他投資止贖房,但因為止贖房回報不高,風險高,黃榮建在下了幾筆訂單後就停止了投資。 2024年,黃榮健繼續慫恿李某放貸,稱其具有懂法、規避風險、開發客戶的優勢。

黃榮健表示,目前市場資金短缺,貸款普遍良好,回報很高。 李某回憶說,自己不缺錢,也不需要借貸賺錢,但是他經不起黃榮健的一再勸說,他相信黃榮健作為律師會幫他控制風險,於是他把資金拿出來,由黃榮建借了錢。

李某還介紹,自己沒有借貸行業經驗,是一時茫然進入借貸行業,一切都按照黃榮建的建議來操作黃榮健設計了全套借貸模式,製作了合同模板,積極開發客戶。

根據東莞市第三區檢察院的指控:2024年5月,李某成立銀邦公司開展借貸業務,“為獲取非法經濟利益,以民間借貸的名義,以公司成員的名義作為貸款人簽訂借款合同,並採取砍頭計息等措施, 等,從事非法放貸業務,月利潤由3%至7%不等”。李說,這些指控都不是真的。

東莞市第三區檢察院。 劉胡 攝

“我覬覦別人的利益,別人看重我的本金。”

貸款後不到一年,李某發現債務人陸續違約,收回貸款尤為困難。 了解後,李某發現,很多向他借錢的人,在借錢之前就已經負債累累,在法庭上已經成了不誠信的人,或者在銀行裡有不良的信用記錄;有的人甚至到別處借高利貸,但還不上來,就來找李某借錢堵住其他高利貸的漏洞,李某對他們一無所知。

眼看鉅額資金追不回來,李某急剎車,停止對外借貸,開始催收。 此時,李某已借出約1億元現金,8000多萬元本金未歸還。

對於催收行為,東莞市第三區檢察院指控,李某公司的催收人員通過言語威脅、挨家挨戶騷擾、張貼大字海報等“軟暴力”方式催收,並多次在借款人家中、店鋪進行“尋釁滋事”。

催收貸款是一種正常行為,但債務人要麼消失了,要麼拒絕放心償還貸款“,李說,個別人在催收貸款的過程中未能保持理性,與債務人發生了一些矛盾,採取了一些激進的措施,但總體上仍然保持克制,沒有採取最有力的手段, 沒有打人,沒有傷人。“大部分的徵集工作都是由黃榮健指導,並安排其他人完成。 ”

來回催促,大量欠債人死死活不還。 無奈之下,從2024年開始,李某等人決定通過民事訴訟依法追回借款。

根據筆者掌握的案件資料,李某提起民事訴訟數十起,要求借款人償還欠款;法院亦作出相應判決,責令相關借款人償還相應欠款。

儘管法院做出了判決,但這筆錢仍無法追回。

他一生的大部分積蓄就這樣被浪費掉了。 李某苦說,自己是做借貸的,本來是想賺別人的利息,沒想到的是,別人盯上了他的本金。

如果你不把錢拿回來,你就被迫不敢回國

據李某介紹,在民事訴訟的審理和執行過程中,一切都很平靜,沒有人質疑他借貸的合法性,因為對於執行判決和調解的人來說,他確實使用了李某的貸款,償還本息是理所當然的對於那些逃避還款的人來說,如果不白借,他們就不會白借,反正他們老了,無意還款。 因此,即使在2024年至2024年三年的“反黑反邪”運動中,也沒有一次針對他的舉報或指控。

然而,2024年2月,東莞**突然對李某等人提起訴訟,與李某有工作關係或合作關係的黃祖麗等7人被東莞市公安局黃江分局刑事拘留。 ** 李某等人被認定為“惡勢力犯罪集團”,涉案行為包括非法放貸、催收、虛假民事訴訟等。

當時,李某恰好在海外,沒有出庭。

東莞市公安局黃江分局. 劉胡 攝

2024年12月,東莞市第三區檢察院向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指控李某為“惡勢力犯罪集團頭目”,黃祖麗為“重要成員”,劉學平為“其他成員”。

檢方指控,上述人員分工明確,組織相對固定,長期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聚集在一起,多次共同蓄意實施“日常借貸”詐騙、尋釁滋事、非法拘禁等犯罪活動。 形成惡勢力犯罪集團,嚴重擾亂當地社會生活和經濟秩序,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

在該案一審中,多名被告人的辯護律師指出,相關被告人不構成犯罪,涉案所謂“被害人”借了鉅額資金後無力償還貸款,因違約而成為違約者。

所謂“被害人”拖欠債務,相關被告人以債務糾紛為由實施追債行為,不具備無中生有、惡意擾亂社會秩序的犯罪特徵,更不具備形成非法影響、謀求強勢地位的“惡勢力”特徵。 辯護律師說。

辯護律師還指出,李某等人的借款方式並非“常規借貸”,而只是為了借款利息,不存在騙取他人財產的目的,也不存在任何欺騙或脅迫。

身在海外的李說,他的行為是普通的高利貸,不是“例行公事”。 雖然超出法定利益的部分不受保護,但絕對不是欺詐行為,因為他沒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沒有捏造事實,隱瞞真相,沒有引誘或脅迫他人借錢。 所有來找他借貸的人都知道這是高利貸,想提前扣除利息,於是主動給他發了借條,拿到貸款後,主動提前把利息轉回給李某。

《關於辦理“騙取借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明確規定,“騙取借貸”是指以私人借貸為名,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誘導、強迫被害人簽署“借款”或者變相“借款”、“抵押”、“擔保”等相關協議,通過虛增貸款金額形成虛假債權債務。 惡意製造違約、任意認定違約、毀滅還款證據等,利用訴訟、仲裁、公證或者使用暴力、威脅等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財物的違法犯罪活動。李某認為,根據這一規定,其借貸行為完全不構成欺詐。

李被貼上“惡勢力”的標籤,不敢回國。

李某在給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的信中說,父親去世後,不敢回國履行孝道,後悔了一輩子。 受訪者供圖

承認虛假訴訟罪,不承認“惡勢力”。

2024年6月9日,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2022)粵1973行初第4333號,黃祖麗等7名被告人被判犯“詐騙罪”和“追收非法債務罪”,判處十二年至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不等。

法院在判決書中表示,李某與黃祖麗等人成立公司,不具備借貸資格,卻以公司名義大肆宣傳借貸業務,實際上採用個人借貸模式,以“減息”等費用為主要盈利點,明顯不符合民間借貸習慣。 “反映了該團夥通過非法手段收錢的目的。” ”

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劉胡 攝

法院還認為,本案被告人利用被害人急於用錢,以口頭協議等方式替代標準合同,故意不告知唯一指定還款賬戶、違約條款等重要內容通過資金劃轉的形式,製造銀行流向痕跡,獲取與借據、借款合同等相符的證據,為他們日後向被害人提起虛假訴訟、索要錢財做好“充分準備”。

無論被害人是否知情,均不影響對行為人非法占有目的的認定。 法院認為,被告人在本案中的行為不僅符合虛假訴訟罪的構成要件,而且構成詐騙罪,應以“詐騙罪”定罪處罰,從重處罰。

同時,法院還稱,本案被告人從事非法金融經營活動,經常聚攏非法收款......通過暴力和威脅它滋生成黑惡勢力,引發各種關聯和次生的違法犯罪活動。

一審判決(部分)。受訪者供圖

李某對一審判決完全不服。 他說,如果說是“邪惡勢力”,那就是中國最弱的“邪惡勢力”。

他們隱瞞真實債務,不良信用資訊,向我借錢,不還貸款,但他們不是罪犯;我向他們要錢,我犯了罪。 李認為,這些人已經從民事案件中的“失信失信者”跳到了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這是極其荒謬的。 “一審判決認定我惡意製造違約,任意認定違約,完全沒有根據。 ”

筆者指出,在一審判決確定的24起詐騙案件中,對所謂被害人有乙個共同的描述:貸款到期未按時償還。

李說,他一生的大部分積蓄都被浪費掉了,他還面臨詐騙和黑惡勢力的刑事指控,“這對我來說是無法接受的。 ”

我的想法很簡單,就是借錢,收利息,沒有誘惑或脅迫,沒有欺詐,沒有套路。 “李斌說。

根據筆者掌握的資訊,李某在通過訴訟、現場催收等方式向債務人催收貸款的同時,也為一些困難、家屬生病、無還款能力的借款人免除了近千萬元的債務。 其中,債務人陳某明借款600萬元,經過多次談判,李某免除其貸款本金545萬元,利息全部免除。 陳某明對李某感激不盡,通過微信表達了自己的感激之情,說:“謝謝哥哥的大恩大意,如果有一天翻身,我一定懂得感恩。 我就不多說了,謝謝你,夥計!龔某英借款100萬元(提前扣除部分利息,實際交付72萬元),經協商,李某免除龔某英借款27萬餘元,全部免收利息。 債務人黃某華借了40萬元,但到期後無力償還,多次請求寬限,李某同意了,但黃某華沒有兌現承諾。 這期間,黃某華的兒子考上了大學,沒有學費,於是主動找到李某,向他求助。 李某覺得可憐,給了黃某華兒子幾萬元的紅包。 此後,黃某華與兒子失聯,再也沒有提過還款。

李說,沒有乙個“惡勢力”團夥會這麼善待不還債的人。 這也證明他沒有非法占有的犯罪意圖。

黃榮健律師也被逮捕,並被指定為“組織和領導者”。

一審判決後,黃祖麗等被告人提出上訴。

黃祖麗的《申訴書狀》指出,他不構成詐騙罪或惡性勢力罪;此外,一審判決遺漏了同案被告人的律師黃榮健,黃榮健是高利貸的提出者和經營者,也參與了催收,黃榮建的作用遠大於其他人。 但在一審判決出爐之前,黃榮健毫髮無損,逍遙法外。

據悉,2024年5月,在對涉案人員採取強制措施時,黃榮健也被帶到了辦案地,黃榮健在備案後立即獲准離開。 黃祖麗等人在被辦案人員訊問時,主動陳述了黃榮健組織發行高利貸的事實,但辦案人員沒有記錄,或者冒充。 在一審刑事判決書中,只有一次提到黃榮健,是債務人徐某通過黃榮建的銀行賬戶向李某償還了借款,但判決書並未對黃榮健的行為作出任何評價。

黃榮健有什麼樣的能力躲避司法機關的偵查、起訴、審判?黃祖麗等人疑惑道。 公開資料顯示,黃榮健是廣東伊索律師事務所律師,2024年取得律師執業證書,2024年2月起在深圳執業。

幾名被告聲稱,黃榮健律師是該案的關鍵人物。 受訪者供圖

知情人士告訴筆者,一審宣判後,2024年8月,黃榮健被東莞**刑事拘留,同年9月被捕;黃榮建被捕與本文描述的“例行貸”案有高度關聯。

黃祖麗等人指出,黃榮健是本案的罪魁禍首,但至今尚未得到司法機關的判決,“希望二審法院查明事實,將案件發回重審。 ”

身在海外的李某,並沒有放棄對“正義”的追求。 2024年11月,二審前,李某致函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澄清相關事實。

李某在信中表示,雖然自己被黃榮健誤導從事借貸,但主要關注點始終是實體企業的經營。 他承認短期借貸是非法的,也承認自己向法院提起了虛假訴訟,願意承擔相應的責任,但他不是“惡勢力”,也沒有對“受害人”實施任何欺詐行為。

李在信中指出,此案之所以發生,正是因為與他發生經濟糾紛的黃榮健聯絡數十名債務人進行誣告並陷害他,“黃榮健作為本案的關鍵人物,在本案的調查、審查起訴和一審判決中被遺漏了, 導致大量事實沒有得到澄清或故意歪曲。 ”

李在微信上和黃榮健聊天時說,“我無法想象你這麼壞。 受訪者供圖

幾年沒有回國,不敢回國的李說,他是中國人,他熱愛祖國,在中國有他的親戚和企業,“只要案件能夠公正審理,真相得到查明,我願意隨時回國接受處理。 ”

2024年12月22日,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進行二審審理,尚未宣判。 有家屬認為,這是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貫徹落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開展推進提高刑事案件二審率專項工作的通知》精神的重大舉措,二審可能迎來重大轉折點。 因為,一審判決確實存在太多漏洞,經不起推敲。

庭審參與者表示,庭審期間,多名被告人和辯護律師要求一起審判黃榮健,以澄清案件事實。 出庭公訴人在法庭上表示,黃榮健已被逮捕,並被定性為“邪惡勢力”集團的“組織者和領導者”。

在向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交的辯護材料中,李某請求將該案發回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再審,並合併審理黃榮健案。 “只有合併審理案件,才能查明案件事實,明確被告人的地位和責任。 ”

李認為,黃榮建深度涉貸既有客觀證據,有黃祖麗等人的供述,也有債務人的身份,應由司法機關查處、起訴和審判。

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 劉胡 攝

根據李某的宣告,2024年下半年,黃榮健控制的公司非法侵占其資金1300多萬元。 當時疫情期間,他在國外,向黃榮健要錢,但黃榮健拒絕了,兩人發生了衝突。 黃榮健慫恿債務人控告他,可能是想阻止他通過犯罪手段回國,完全占有1300多萬元。 但他打錯了算盤,情況並沒有朝著他預期的方向發展。 ”

李補充說,黃榮健在持有止贖房屋期間還騙取了自己60多萬元。 兩人發生衝突後,他向司法局投訴黃榮建。 黃榮健擔心受到行政處罰甚至刑事處罰,於是在李某撤回申訴之前,他退還了60多萬元。 李認為黃榮健對此懷恨在心,對他進行了舉報,現在他被抓了,這是“害人,終害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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