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的回報問題 好處 第 2 部分
問3:是否構成不當得利?
不當得利是指在沒有法律依據的情況下獲取利益。 在戀愛關係中,為了培養感情,不超出日常交往範圍的付出,大多被視為送禮行為,而不是沒有法律依據的行為。
如果贈與無效,則失去獲得財產的法律依據,並被視為不當得利。
導致贈與無效的主要原因是:1贈與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大致如:贈與人未滿八周歲或精神病患者;
2.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例如:騙取愛情的款項無效;
3.違反公序良俗,例如:婚外情支付。
其中,婚外情福利根據不同情況有不同的返還規則。
假設 1A已婚,A在婚外愛上了B,A給了B財產。 由於甲擅自處分夫妻財產,甲的配偶有權要求乙將甲無權贈與的那部分歸還給甲的配偶,通常是一半的份額。 對於甲方自己的半份份額,(2023)雲05民中第163號認為,共有財產的處分應延伸至整個財產,夫妻雙方應共同協商。 違反公序良俗的,贈與無效,贈與人認為贈與人有過錯,應當判定贈與人返還部分贈與。 (2023)E07民中416號判決認為,以男女不正當關係為目的向受贈人贈與的,超出了日常生活需要的範圍,其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受贈人的行為不僅違反了法律規定, 但也損害了配偶一方的財產權益,贈與依法無效。本案中,受贈人無償取得該財產,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法定構成要件,判決全部返還。
假設 2A已婚,A在婚外愛上了B,B給了A財產,而B卻不知情。 由於甲隱瞞了自己的婚姻狀況,並與乙有關聯,她可能涉嫌欺詐。 根據浙江省有關規定,違法金額超過6000元屬於犯罪。 在(2020)E Min Shen第4184號案中,法院認為,贈與人與受贈人在關係存續過程中互相贈與對方財產,但贈與人在與受贈人戀愛期間,在受贈人隱瞞已婚事實時,為了與受贈人結婚而贈與受贈人財產, 受贈人接受贈與人財產沒有法律依據,應當返還。這實際上是有條件禮物的回報。
假設 3判例(2022)雲05民中第1744號認為,贈與人明知受贈人未離婚,轉讓的目的是要求受贈人離婚,以達到與受贈人結婚的目的,違反公序良俗,自始無效。由於原告和被告均有過錯,過錯程度不難確定責任的大小,雙方平分過錯,並退還了50%的金額。
溫英凱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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