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進明代法治的心臟

Mondo 歷史 更新 2024-02-21

吳元年(1367年)10月,明太祖朱元璋指示左丞相李善昌與帝史中期劉驥商議制定法律。 經過深入討論,同年12月,編纂了該法令的430條,其中包括該法的285條和該法令的145條。 為確保該法令的實施,發布了該法令的直接解釋,以解釋其含義。 洪武六年十一月,朱元璋再次調派刑部書記劉維謙等人,在《法令》的基礎上,仔細修改大明法。

次年2月,修訂完成並在全國範圍內公布。 《法典》各章結構以《唐法》為藍本,分為“戒禁”、“打官司”、“詐騙”、“雜法”、“逮捕”、“破監”、“名案”等12條。 它由三十卷組成,包含六百零六條法規。 二十二年後,法典進行了大幅修改,將《名律法》放在章節的開頭,按照六項職責分為官法、戶法、禮法、兵法、刑法、工人六法,共30卷,460條。 迄今為止,中國傳統法律制度的形式發生了重大變化。 三十年5月,它重新頒布,同時規定廢除所有其他禁令和禁令,並將該法典用作司法裁決的依據。

鑑於朱元璋明文禁止繼位繼承人“篡改既定法律”,在《大明法》重新頒布後,鍾明一代沒有再修改。 如有必要,法律可以通過頒布法令或法令來輔助。 弘治十三年(1500年),頒布了《刑罰條例》279條。 嘉靖二十九年(1550年),改建,增設三百七十六條; 萬曆十三年(1585年)再次重建,增設382條。 從那時起,法律和法令齊頭並進。

《名法》卷共47條,是全部法律的概要。 刑法和法律名稱的縮寫,明確了對不同級別和型別犯罪行為定罪和量刑的基本原則。 其中,“五罰”一章規定刑罰分為五種,分別是鞭刑、杖刑、監禁刑、流放刑、死刑; 在“六大法”的具體規定中,也有處以凌遲、遠軍補軍、遷徙、紋身等刑罰; 至於“十惡”條款,則列舉了叛亂、大叛亂、叛亂、叛亂、不義、大不敬、不孝、不和、不義、不和、不義、內亂等10項所謂“大赦”罪。

“八論”制明確了皇室、貴族親屬和士紳的法律優惠地位,包括討論親屬(皇帝和國家的親戚)、論功、論功、論功、論才、論勤、論貴族(一等騎士和三等文武官員, 以及第二級或更多鬆散的官員)和議會的客人(繼承祖先並成為國賓的人)。按照這個制度,這八類人犯罪時,司法部門不得擅自審問,必須密封報案實際情況,由皇帝親自裁決。 不過,與上一代相比,《明法》中華武術**的優惠政策有所減少。

《官員法》共33條,分為《值班制》和《公式》兩卷,核心內容是規範文武人員的職業行為和職責遵紀守法。 其中,如“大臣壟斷選拔權責”、“文官授予公爵侯爵稱號”、“勾結黨內心腹擾亂政府”、“與親僕交朋友”、“擅自改法”等死刑條款,這些都是明代法律所獨有的, 揭示了君主的歷史特徵和當時權力的日益集中。

《家庭法》分為《家政服務》《農家》《婚姻》《倉庫》《課程》《錢債》《市場》七卷,共95條。 該法涉及人口、戶籍、宗族、土地、稅收、強迫勞動、婚姻、金錢法、財政、鹽法、茶葉法、明礬法、商業稅、對外貿易、貸款、市場和其他社會經濟和個人關係以及婚姻民事內容的立法。 其中,“課程”、“貨幣與債務”、“市場”三個專章明顯加大了經濟關係的調整力度,反映了明代封建經濟和商品貨幣關係的進一步發展。

從土地制度、奴役制度、個人依附關係和父權關係來看,每個時代都有自己的特點。 雖然對私有土地所有權的數額沒有限制,但嚴禁“騙取田糧”的做法; 允許土地買賣,但規定土地和房屋的買賣必須經過稅契和轉讓手續,禁止非正常土地出讓以外的土地兼併。 與唐法相比,明法加大了對錢財和食物的懲罰力度,但對“漏戶口”、“商人嫂子違法”、“國籍不同、財富不同”、“婚喪嫁人”、“嫁好”等行為的處罰比較輕。 此外,還規定老百姓不准養奴,地主不得隨意用佃戶抬轎子,佃戶只需送給地主“小而長”(即做兄弟)的禮物。

《禮法》分為《祭祀法》和《禮法》兩卷,共26條。 這部法律規定了對天地、廟宇、神社、山河的崇拜,以及君臣、父子、夫妻之間的各種儀式的法律要求。 其中,除了“惹事見朝”、“封口明”、“誣降邪神迷惑大眾”等直接侵犯皇權的行為外,對“不禮貌、廢節”等其他行為(部分屬於“十惡”)的處罰較輕。 比如“合和御藥誤不按自己的方方”、“烹調御膳違反禁食規矩”、“御氣船誤不強”等,雖然屬於“十惡”的範疇,但只被判定為杖罪。 “聽父母老公死不喪”也是“十惡”之一,但只是徒勞無功。

《戰爭法》分為《公威》、《軍政》、《關津》、《馬廄牧場》、《驛站》五卷,共七十五條。 對於軍事違規行為,懲罰更為嚴厲。 除了在《名案法》中增加“軍官犯罪”、“官兵犯罪免刑流放”等法律外,還設立了專門章節,作出特別規定。

《刑法》共11卷,包括《盜賊》《人命》《打架》《罵》《訴訟》《收受贓物》《詐騙》《通姦》《雜罪》《抓殺人》《破獄》等,共171條。 全文規定了刑事犯罪的刑事定罪和量刑原則,以及訴訟、追捕和審判的原則,是核心部分。

在刑法中,對“造叛”、“大造反”、“造惡記、搶劫”、“官吏收贓”、“姦淫”等罪行的處罰相當嚴厲。 例如,關於“陰謀反大叛亂”罪,唐朝法律規定,罪犯本人應被斬首,其後代年滿十六歲應處以絞刑明朝法律規定,罪犯本人應被“處死”,祖父、父子、孫子、兄弟和同居者,無論姓氏不同,還是叔叔兄弟的兒子,都要被斬首,十六歲以上的不能免除死刑。 此外,在“搶劫罪”中,獲得財產的罪犯,無論主犯是否為共犯,均被斬首。 明朝對“官收贓物”罪判處死刑的起點低於唐朝,此舉旨在加大對直接侵犯封建統治的罪行的懲罰力度。 同時,對“子孫違反法特瓦”、“子女和祖父母告發祖父母”、“通姦”、雇工毆打、侮辱、強姦、告發一家之主等間接危害封建著名宗教的罪行的處罰較輕。

《勞動法》分為《建築法》和《河防法》兩卷,共13條,主要涉及工程建設、政府製造、河防、道路、橋梁等法律法規。 值得注意的是,公廬獨樹一幟,有一篇特文,是明代獨有的。

此外,還有喪服和五罰。 五罰,顧名思義,就是對罪犯進行鞭刑、鞭刑、鐐銬、絞刑、絞刑等五種不同的刑罰。 這些懲罰不僅具有很強的懲罰性,而且具有很強的警示作用。 當乙個罪犯受到五罰之一的懲罰時,他的痛苦和屈辱無疑會給別人帶來極大的震撼,從而達到預防犯罪的目的。

喪服是一種特殊的懲罰,主要用於懲罰那些犯下嚴重罪行的人。 罪犯被判處喪服時,必須身著喪服,頭上孝,身上披上亞麻布,以示對死者的尊重。 這種懲罰不僅具有懲罰性,而且具有很強的侮辱成分。 罪犯在公共場合以這種方式受到對待,無疑將對他們的心理造成毀滅性的打擊。

《大明法》作為我國封建社會後期的代表法典,具有獨特的時代特色,突出了顯著的特色。 雖然它以唐法為基礎,但在形式和內容上都有了顯著的擴充套件。 在結構上,更合理; 文字更加簡潔明瞭。 從內容上看,經濟、軍事、行政、訴訟等領域的立法內容較為充實。 在定罪量刑方面,遵循“天輕重”和“輕為輕,重為重”的原則。 對於涉及禮儀、習俗和教育的事項,定罪相對較輕; 對於盜竊、金錢、食物和其他東西,定罪比較重。 法律的結構和量刑原則對大清法產生了很大的影響。

朱元璋十分重視法律的制定。 《大明法》是他花了近20年心血,深思熟慮,防範小隱患的結晶。 他將其視為維持朱明王朝長期穩定的關鍵法寶。 為確保《大明法》在社會各階層得到貫徹,朱元璋蒐集官員和公民的“犯罪”案例進行解法。 洪武十八年,《大旨》頒布; 翌年,頒布了《大訊息續》和《三部曲》; 二十一年,他頒布了《軍大臣大令》,命令全國官兵文人讀書學習。 其意圖是通過法律的教育和宣傳,使人民群眾服從封建統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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