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採購活動中,首家企業提供的貨物、專案或服務符合以下條件的,享受中小企業扶持政策:
1)在採購貨物時,貨物由中小企業製造,即貨物由中小企業生產,並使用了中小企業的商號或註冊商標;(2)在專案採購專案中,專案由中小企業承辦,即專案建設單位為中小企業; (三)服務採購專案,服務由中小企業承擔,即提供服務的人員應當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訂立勞動合同的中小企業職工。 在貨物採購專案中,第一企業提供的貨物既是生產貨物的中小企業,也是製造貨物的大型企業,均不享受中小企業扶持政策的規定。 聯合體各方以聯合體形式參與採購活動,聯合體各方均為中小企業的,視為中小企業。 其中,如果聯合體的各方均為小微企業,則該聯合體被視為小微企業。 採購方在採購活動中應當合理確定採購專案的採購需求企業的註冊資本、總資產、營業收入、員工人數、利潤、納稅額等規模條件和財務指標不得作為第一經營的資質要求或考核因素,不得使用企業對中小企業在所有制結構和經營年限方面實行差別待遇或歧視性待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無需為中小企業預留採購份額:
(一)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明確規定優先向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其他非企業主體採購或者應當採購的; (2)因需要使用不可替代的專利、專有技術、基礎設施限制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務,只能從**中小企業以外的**企業購買; (三)按照本辦法規定保留的採購份額不能保證充分競爭,或者存在可能影響採購目標實現的情形的; (四)框架協議採購專案; (五)省級以上人民財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情況外,所有其他情況都適用於中小企業。 為中小企業保留的百分比:如果採購額度超標,200萬元以下的貨物和服務採購和400萬元以下的工程採購專案適合中小企業,採購人應專門為中小企業採購。 如果採購超過200萬元的貨物和服務適合中小企業,則該部分採購專案總預算的30%以上應預留給中小企業,其中預留給中小微企業的比例不低於60%。 對於適合中小企業400萬元以上的工程採購專案,在堅持公開公平競爭原則、統一質量標準的前提下,預留份額在40%以上,其中預留給小微企業的比例不低於60%。 未預留中小企業份額的採購專案中小微企業扣除比例:對經主管預算單位統籌規劃後不為中小企業預留的採購專案,以及預留股份專案中採購包的非預留部分,採購方和採購機構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小微企業給予10%-20%(專案3%-5%), 並參與審查並扣除。採購工程建設專案採用招標投標方式的,採用綜合評價法,不採用低價優先法計算第一分,評標應當以原分的3%以上5%作為第一分。 接受大中型企業與中小微企業聯合體或者允許大中型企業分包給一家或多家小微企業,且聯合協議或分包意向協議約定的中小微企業合同份額佔合同總金額的30%以上, 採購方和採購機構對聯合體或大中型企業給予4%-6%(專案1%-2%)的扣除,並扣除**參與評審。採購工程建設專案採用招標投標方式的,採用綜合評價法,不採用低價優先法計算第一分,評標應當以原分的1%以上2%作為第一分。 組成聯合體或接受分包的小微企業與聯合體內其他企業、分包企業存在直接控股或經營關係的,不享受**扣除的優惠政策。 小微企業的扣分比例或加分比例一視同仁,不作區分。 具體採購專案的扣分比例,由採購方根據相關行業的平均利潤率和採購標的的市場競爭情況,在本辦法規定的範圍內確定。 發布《中小企業申報函》。中小企業參與採購活動,應當出具《中小企業申報函》的規定,否則不得享受相關的中小企業扶持政策。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要求首家企業提供《中小企業申報書》以外的中小企業身份證件。 中小企業引入信用擔保鼓勵各地區、各部門允許中小企業在採購活動中引入信用擔保手段,為中小企業提供投標(響應)擔保、履約擔保等專業服務。 鼓勵中小企業依法依規通過採購合同融資。 以上內容摘自《關於採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管理辦法》(財庫〔2020〕46號)和《財政部關於進一步加大中小企業採購支援力度的通知》(財庫〔2022〕1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