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實體責任的落實。
1.礦業集團公司每週對其下屬煤礦進行檢查,看它們是否符合要求。
2.煤礦企業是否按要求開展每週安全自檢工作。
3.煤礦集團公司和煤礦企業開展的檢查自查過程是否真實有效,是否切中要害、切中要害,是否存在走過場、辦手續的情況。
4.煤礦集團公司和煤礦企業是否按照要求驗收了鑽孔。
二是基礎管理。
1.生產煤礦許可證是否齊全有效; 礦山建設程式是否齊全,是否按設計進行建設;
2.是否成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否齊全,“三崗人員”是否具備培訓考核合格條件;
3.法定代表人、礦山經理、生產副礦長、機電工程副礦長、安全副礦長、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是否取得安全資質證書,是否按規定進井帶班;
4.特種作戰人員人數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具備相應資格;
5.是否制定了崗前安全培訓計畫,安全教育培訓是否符合要求;
6.安全生產責任制是否建立健全,是否落實;
7.是否存在“五虛”和“五過”行為等;
8.是否建立以總工程師為首的技術管理制度,是否落實技術管理職責,是否設立礦山技術管理、“一過三防”、地質勘測、水防治等安全技術管理機構,專業技術管理人才齊全;
9.是否採用國家禁止或淘汰的生產工藝;
10.是否貫徹落實煤礦安全監督監察部門行政執法指示,開展隱患排查管理。
11.煤礦企業自查自強是否認真,是否走過場; 對安全體檢中發現的隱患和問題,整改是否落實“五次”,重大隱患是否由當地政府監管;
12.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新標準新辦法是否已經宣傳培訓,是否開始達標,是否建立了安全風險分類控制體系,煤礦正常生產是否達到安全生產標準化一級;
13.煤礦企業是否嚴格按照新版《煤礦安全條例》開展了標桿檢查和整改實施;
14.礦山是否對停產、停產的煤礦落實了專人監督檢查的職責,復工復產的煤礦是否嚴格執行驗收內容、標準和簽字程式,是否存在違反停產停工指令的違例生產施工行為; 品位9萬噸以下的礦山是否納入淘汰和退出產能計畫;
3.通風系統。
1.礦區有無生產水平及無分割槽通風;
2.礦山、礦區、採工作面通風系統是否符合規定;
3.高瓦斯、煤、瓦斯突出礦井各礦區和易發生自燃煤層的礦區是否至少設定一條特殊回風通道,在低氣礦煤層群、層狀開採聯合布置的礦區是否設定至少一條專用回風通道;
4.無論是突出礦、礦區帶突出煤層、突出煤層工作面、礦區變電站、地下裝料室、第一物料庫實現獨立回風;
5.有否違反串聯通風;
6.在高氣、煤、瓦斯突出煤礦施工進入專案二期之前(其他建設礦山進入專案三期之前),是否形成主通風機供風的全氣壓通風系統;
7.總風量是否不足或主要風力利用場所如採井工作面,以及巷道內風力不足、微風和風流不穩定。
8.地下風門、風橋、密閉設施等通風設施的位置和數量是否符合通風安全需要,施工質量是否達標,突出煤層採工作面風門是否裝有防反轉裝置等;
9.是否安裝備用主通風機,兩台主通風機的工作能力是否匹配;
10.煤巷道、半煤巷道、岩石巷道的區域性通風機是否以高瓦斯、煤、瓦斯突出的煤氣、煤氣突出實現“雙風機雙電源”,是否實現自動切換。
四是氣體防治。
1.是否按規定掌握井田範圍內的瓦斯發生引數和煤、瓦斯突出危險,是否按規定繪製瓦斯地質圖;
2.採氣系統是否按規定建立,採氣系統正常執行是否得到保障,燃氣控制關鍵環節是否有保障措施;
3.採氣工程(包括鑽井場地、鑽孔、管道、採氣巷道等)是否按照規定建設;
4.是否實現氣體流量、負壓、濃度等引數的自動測量;
5.採煤氣率是否符合《煤礦採氣基本指標》的規定;
6.採氣井有無假孔現象;
7.是否存在因氣體超限疏散人員未停電、誤檢氣體漏檢、未嚴格執行“一槍三檢”制度等情況;
8、煤氣突出礦是否按照規定設立煤氣突出防治專門機構;
9、煤氣突出礦是否按照規定編制了煤氣突出防治專項設計、防突出措施和應急預案;
10、是否按照規定採取區域和地方綜合防爆措施,並進行首次預報、措施效果試驗、區域驗證;
11、在石門、豎井、斜井等突出煤層開挖前和突出煤層開挖前,是否準備了特殊的防突出設計;
12、效果試驗後允許作業的開挖工作面是否存在超挖、超挖作業現象;
13、是否採取遠距離放電、停電、回風系統抽真空等安全防護措施,暴露突出煤層和突出煤層的脫殼開挖工作面;
14、所有地質資料不明的開挖巷道和突出煤層周圍修建的道路(包括鑽井地點等),應當制定防止煤層意外穿越的措施;
15.是否實行氣體超限分析處置和防突出預警制度,氣體超限和伴流處理是否符合要求。
五是水源防控。
1.是否結合實際情況開展致災因素和地質因素總調查,確定生產、備、開發的水文地質條件、水災型別和引水渠道,調查採空區頂(底)含水層、岩溶水、塌陷柱、老窯水和積水情況;
2.是否存在按照規定留下的防水煤柱,或者是否存在未經許可開採防水煤柱的情況。
3.水文地質型別複雜、坑坑極其複雜的礦山是否設立了專門的水防治機構,配備了專門的水勘探排汙作業隊伍,並配備了專用的水勘探排汙裝置;
4.平靜水域防控措施和水勘探釋放措施是否按照規定執行;
5.礦山施工前是否按設計建造永久性排水系統進入工程三期。
6.是否按照規定編制水防治圖,建立水防治基礎台賬。
7.是否建立在發生暴雨、洪水等洪澇等事故時及時疏散人員的制度。
8.水災防控是否落實“三專、兩探、一避”等措施,汛期安全措施和應急工作是否到位;
六、防火。
1.是否準備了防止自然點火的設計,或者是否沒有按照設計組織生產和施工;
2.礦井開採自燃易自燃煤層是否建立了防火滅火體系,是否有綜合措施防控自然火災;
3.是否預測了自然點火煤層的開採情況,並建立了火災監測系統;
4.使用頂煤開採自燃煤層時,是否準備了採空區自然燃防治的設計措施;
5.是否按照規定對地下火區和封存進行管理,是否在採掘工作面結束後45天內進行永久封存;
6.易發生自燃和自燃的煤層採煤工作面是否採用反向開採;
7.地下電纜、膠帶、吹風機、採氣管道等裝置設施的材料是否阻燃、抗靜電;
8.是否採用不燃材料支撐井筒連線、平板與各層與井底的連線、主井下絞車與主運輸車道及回風車道的連線、機電裝置室與主巷道內皮帶輸送機頭的連線,每20m各20m以內;
9.如遇自然火徵,是否採取相應的安全防範措施。
7.監測和監測。
1.礦井安全監控系統是否按規定配備,主機後備是否實現;
2.礦長和技術人員是否每天對燃氣表和燃氣監測表進行複核,是否按規定及時處理問題;
3.感測器的種類、數量、安裝位置是否符合規定;
4.各類感測器及可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表等儀表是否按規定定期校準;
5.地下監測資料是否存在造假、未上傳天然氣超限、無預警等情況;
6.煤巷道、半煤巖巷道、湧出瓦斯的岩石巷道開挖工作面是否按規定裝有氣電、風電鎖定裝置,鎖緊功能是否正常;
7.感測器是否存在非法移動或遮蔽。
8.人員位置監控系統的身份證和讀卡變電站能否正常工作,人員所在位置能否正常監控。
9.安全監控布局圖、斷電控制圖是否如實繪製並及時更新;
10.是否對燃氣超限實施停電疏散,分析原因,查明原因;
8、粉塵防治。
1.是否根據開採煤層中煤塵的鑑別結果採取相應的安全措施;
2.是否制定和組織了煤塵綜合防塵措施、防治隔離措施和管理制度;
3.礦井防塵供水系統是否建立,是否按照規定執行了煤層注水、濕法作業、點噴、定期除塵和個人防護措施;
4.煤塵開採煤層是否採取防塵隔離措施,防爆設施的安裝位置、數量、水量是否符合要求。
煤礦企業是否開展了職業病危害的日常監測檢測,是否發放了符合標準的個人防護用品,是否開展了職業健康監測;
9.屋頂管理。
1.採掘工作面支護設計是否符合要求,支護方法、材料、質量、強度是否符合要求;
2.採煤工作面是否準備並實施了初期封頂、精整、穿越地質構造帶、通過舊巷道、採工作面安裝等專項措施;
3.採礦作業規程和措施是否及時簽署、批准和實施;
4.採煤工作面和採煤工作面下安全出口的高度和寬度是否符合規定,安全出口20m範圍內的高階加固支護是否符合規定;
5.採掘工作面是否有空頂作業;
6.是否對錨、網、噴灑等主動支撐的巷道進行頂板分隔監測;
7.採空區頂板未坍塌且懸垂距離超過作業規程規定時,是否停止採煤並採取安全措施進行處理。
10.機電運輸。
1.礦山是否實現“雙迴路”供電,礦山主通風系統、排水系統、採氣系統,以及礦區地下配電站和礦區配電站是否採用兩條供電線路供電;
2.防爆電氣裝置是否有產品合格證、煤礦產品安全標誌,進礦前是否進行防爆檢查;
3.是否使用已明文禁止或過時的裝置;
4.地下主要行人層1以上5km,當主斜巷道垂直深度超過50m時,是否安裝機械運輸裝置;
5.絞車、皮帶、機械運輸車、電池電力機車、全機械化礦山機械、全機械化挖掘機等保護裝置是否齊全有效;
6.機電裝置的安裝、使用、試驗、維護和改造是否符合規定;
7.斜軸吊裝防跑車裝置和跑車保護裝置是否符合規定。
十。 1.開發部署和採礦生產組織。
1.礦井設計、礦區設計、主幹道布置是否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煤礦防控條例》《煤礦用水防控條例》《煤礦工業礦井設計規範》等相關規定,是否按照採採工作面數量組織生產; 批准的生產能力,以及設計中規定的批准的人工配額;
2.礦山、水平、礦區、礦工作面的主要安全生產系統和設施是否符合規定;
3.礦山開發、準備、開採、安全用煤量是否均衡,是否存在“採、挖、抽”的連續張力,是否存在“剃光頭下山”的採煤;
4.採礦專案平面圖、上下豎井對比等圖紙是否如實填寫;
5.採空區和廢棄道路是否及時封存,是否編號歸檔;
6.是否存在越界施工行為,礦山安全支柱,危害鄰近礦山安全;
7.是否採用國家禁止的採煤方法和工藝,如開挖代替開採;
8.地下採掘工作面和巷道養護作業是否存在非法分包或分包;
十。 二是安全投入。
1.是否有關於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的規定; 是否建立並嚴格執行管理台賬;
十。 3.應急響應和救援。
1.當出現煤氣、水、火災、屋頂等災害跡象時,是否按照規定採取應急措施;
2.是否按要求制定應急救援預案,是否按照規定進行演練;
3.是否按照《煤礦安全條例》要求組建救護隊,無條件組建獨立礦井救護隊,與就近救護隊簽訂救護協議的,是否組建兼職救護隊;
4.是否在所有地下作業地點設定避災路線,是否在道路交叉口和車行道設定避災路線標誌;
5.生產現場班長、班組長、排程員是否被賦予直接決策權和指揮權,在發生危險時盡快下達停產、撤工命令;
十。 4. 其他。
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規定的其他內容(**礦山安全天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