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嚴格落實煤礦分管領導和各部門的安全責任。 煤礦企業應當明確領導分工煤倉安全管理部門和具體牽頭管理部門,機電管理、生產技術、安全監督、總防、排程等部門分工,並分別明確各煤倉具體使用者的安全管理責任和安全責任。
2.改進和完善系統。 煤礦企業應當建立健全煤倉管理制度,包括設計、施工、安全管理、日常檢查、檢修維護、風險識別、隱患排查、應急響應、監督檢查、筒倉堵塞防範、退役回用管理等,並定期開展安全檢查。
3.創新的筒倉設計。 嚴格按照煤礦設計規範要求,根據圍岩特點和煤倉容量的合理設計,從煤倉形狀、砌築方式和材料用途、筒倉壁上耐磨防懸牆材料的應用等方面進行工程設計創新, 預留煤倉卸料孔、預設清淤裝置等,增強防堵、防坍能力。
4.改進儲存系統和裝置。 煤室或操作台應與煤倉下口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或與出煤口採取可靠的隔離措施,嚴禁直接放置在煤倉下口處,傾斜巷道應沿巷道上坡方向布置。 推廣煤倉防塌閘門或給煤裝置和煤倉底部給煤機的遠端控制技術的應用,實現無人值守。
5.加快無人清理疏浚技術裝備的研發和應用。 加快煤倉和筒倉堵漏疏浚機械人日常清掃的研發應用,實施機械化、機械人化改造,盡快實現無人化作業。
6.加強施工風險管控。 應選擇一支具有較強安全管理能力和豐富施工經驗的專業團隊。 施工前應當對高空墜落、裝置不穩定、有毒有害氣體等危險因素進行風險分析評估,制定專門作業規程,制定嚴格的安全技術措施。
7.加強對施工過程的監督。 要求施工單位嚴格按照煤倉施工作業規程進行施工。 使用天井鑽機挖掘煤倉和煤孔時,嚴禁人員在擴孔作業中停留、通過、觀察或清除下方的渣。
及時清理矸石孔內的矸石,防止堵孔,必須制定特殊措施處理堵孔,嚴禁站在孔的矸石上。
8.加強安全預警和設施分配。 煤倉附近應設定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明確存在的風險和控制措施。 煤倉上口應設定防止人員、物料墜落等安全設施。
9.加強監測和監督。 煤倉周圍應安裝監控、人員接近保護裝置、紅外熱成像、一氧化碳感測器、CH4感測器、煤液位計等監測儀器裝置,並與礦井排程系統聯網,對異常積煤及時預警。
10.加強煤流源和過程控制。 加強運輸系統中大型煤矸石和異物的識別和處理,破碎機應安裝在工作面的第一台機器上,除鐵器應安裝在煤流輸送系統中,爐排應安裝在煤倉入口處。 推廣應用**AI異物識別等技術,加強煤流運輸監測,嚴防大塊煤矸石、鐵器、木屑等雜物進入煤倉。
11.合理確定儲煤量**。 煤倉的裝載能力和空容量應控制在規定範圍內。 如果礦井停機檢修超過24小時,必須控制在最低位置,嚴禁無施工任務清空。 煤倉長期不使用時,儲煤時間不得超過15天,應採取防火措施,超過15天後應採取防止風流和短路的措施。
12.加強煤倉退役和回用管理。 當煤倉長期停用時,需要組織現場檢查驗收,確認符合安全條件後方可投入使用。
13.做好煤倉防水工作。 嚴禁將煤倉作為流水道使用,煤倉上口應高於巷道底板。 煤倉浸泡時,必須採取堵漏、排水等措施,處理不當不得使用。 如果原煤含水量較大,應在主煤流輸送系統中安裝煤水分離裝置,並在煤倉下口採取截流、排水等措施。
14.加強煤倉設施裝置的管理和維護。 定期檢查裝置設施的完整性,規範檢測和檢測,加強維護保養,及時檢修。
15.加強日常維護作業的風險管控。 煤倉的維護、清洗、修理和加固必須制定專門的安全技術措施,並應自上而下逐步進行作業。 應使用成像掃瞄器、攝像儀等裝置進行探測,避免人員進入煤倉。
如確需進入倉庫加工,應嚴格執行特殊的安全技術措施,現場必須配備安全衛士,嚴防墜落、煤矸石塌陷、窒息等風險。 在煤倉下口檢修給煤機時,應在煤倉上口設定警示,防止煤流和雜物進入煤倉,並應採取應急措施,防止風流短路。
16.加強安全風險管控。 對堵塞、坍塌等情況的應急響應,嚴禁擅自盲目處理,應立即啟動應急預案,並由礦長組織現場勘查、研究制定專項安全技術措施,經礦長批准後方可進行施工。
17.規範倉庫堵塞流程。 處理堵塞物時,要自上而下,嚴禁人員自下而入,優先使用固定機械裝置進行疏浚,人員必須全程繫好安全帶,有可靠的固定點,嚴防煤倉疏浚時形成負壓,人員參與, 鼓勵使用新技術和裝置,如空氣炮、超聲波和堵塞清潔器。
18.規範倉庫坍塌處理流程。 在處理坍塌時,要明確給煤機柱塞的執行流程和現場安全衛士的職責,加強對煤倉內水煤和給煤機柱塞的觀察,並在施工區域設定警戒線,防止其他人員誤入, 從而保證施工人員的安全和給煤機柱塞的可靠執行,從而嚴格防止二次坍塌事故的發生。
*: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