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氣和法律。
作者:彭志軍。
年末年初,許多居民搬遷到新家,急於通風,通風工作量急劇增加,燃氣公司人手不足。 無論是自己的員工還是其他人員,都不可避免地會因通風工單排程不當、疲勞操作、違反規章制度等原因造成煤氣洩漏,或造成**、火災事故、人員和財產損失,責任追究是少不了的,甚至刑事責任也少不了。作者改編了多篇文章,將乙個事故案例重新改編為警示。
一、事故情況介紹
2019年(農曆)1月8日上午,錫林郭勒盟MJ燃氣公司2名員工在SD嘉源A棟2號機組401室開啟天然氣,因未確認通風管道狀態,造成天然氣洩漏,**造成1人受傷,部分房屋財產受損,直接經濟損失150餘元。
二、事故處理過程
卜某某(錫林郭勒盟MJ燃氣公司安全督察)和劉某某(錫林郭勒盟MJ燃氣公司安檢員兼客服)前往SD佳源A棟2號機組401室開啟天然氣,開門前未通知部門負責人和A棟2號機組西側的燃氣管道連線居民, 違反開通天然氣不壓制室內燃氣管道作業規範,劉某某填寫了家庭安全檢查表,卜某某開啟了A棟西側燃氣管道主閥進行通風。
由於SD佳源A棟2號機組西側101室、201室天然氣進氣管路端部未堵塞,管路端部開啟,天然氣管道通風後直接洩漏。 A棟2單元101室住戶葛某某在家中用明火熔化黃油時點燃了洩漏的天然氣,導致事故發生。 事故造成葛某某受輕傷,A棟、21號樓部分房屋及室內設施受損,直接經濟損失達153366128元。
在賠償方面,MJ燃氣公司與受傷的葛某某達成賠償協議,MJ燃氣公司賠償受傷的葛某某各項經濟損失共計220萬元,受傷的葛某某出具諒解書,4名責任人得到寬恕。 (實際賠償金額在600萬元以上)。
3. 直接原因
SD佳源A棟2號機組西側101、201室天然氣進氣管路末端未堵塞,天然氣管道主閥門開啟後從末端洩漏。
卜某某, 劉某某違反天然氣作業規範,A棟西側燃氣管道主閥開啟通風,未對室內燃氣管道進行壓力測試; 該建築物在通風後沒有進行氣體洩漏測試,導致事故。
四、管理問題
1)王某(錫林郭勒盟MJ燃氣公司法定代表人),MJ燃氣公司安全管理缺失,對員工的安全教育培訓只是形式上的,隱患排查不到位,單位管理混亂,員工職責不明確, 分工不明確,存在一人多崗的現象。
2)戴某(錫林郭勒盟MJ燃氣公司工程部主任,又稱市場開發部部長)為公司工程部部長,安全生產主要責任不到位,2017年發現SD嘉源社群A棟2號機組西側有煤氣洩漏點, 且戶檢未及時安排,並採取有效措施予以阻斷,公司內部未上報資訊。
王先生和戴先生是燃氣公司的經理,他們負責管理公司的各項業務,對卜、劉某違反作業規範的行為沒有監督管理。
5、四人責任人犯重大責任事故罪
一審法院認為,這四名責任人在被帶去後自願如實供述了罪行,存在供述情形。 與葛某某達成和解協議,賠償損失,並獲得葛某某的原諒,因此4名責任人可以判處緩刑
卜某某犯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劉某某犯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他因代為犯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六個月。
王某因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個月,緩刑六個月。
6. 上訴
一審判決宣判後,戴某不服,提起上訴。 提出:
從位置設定進行分析戴某是市場開發部的負責人,可以在公司正常工作時間內監督員工,但公司員工外出維修時上訴人不在場,員工也未經上訴人指示進行通風工作,事故發生時上訴人不在工作, 因此,他無法受到監控,維修人員的行為不受上訴人的控制。因此,上訴人不應承擔監督責任,因為監督只是在公司受僱期間。
從主要職責分析,戴某負責“工程部或市場開發部”,具體負責專案和城市管網的建設,不負責公司的安全生產工作。 其次,在正蘭旗市應急管理局對本案作出的行政處罰中,認定未涉案的戴某某、常某同等責任,正蘭齊市應急管理局移交本案時,並未將戴某的行政處罰案作為犯罪線索移送正蘭旗市公安局。 因此,戴某認為,當未涉案的張某與戴某在本案中地位和影響力相同,職責相同,與結果無因果關係時,兩人也應承擔同等責任,即未涉案的常某某不構成刑事犯罪, 而戴X也應該是無辜的。
經過上述分析,上訴人認為,“重大責任事故罪”中的安全生產責任主要是配備必要的安全生產設施裝置,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如果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系統或操作過程層面的問題, 那麼上述人員就有可能成為重大責任事故罪的主體。反之,如果企業生產部門有完整的操作流程,而重大事故純粹是由於一線操作人員的違法操作造成的,則主要責任承擔者應為一線操作人員和現場承擔監督職責的基層管理人員。
四名責任人向傷者支付了超額賠償金,賠償金額高達600萬元,遠超實際損失數十倍。 該公司的賠償只是為了減輕公司和雇員的責任,但在本案中,上訴人的責任並沒有因超額損害而減少,賠償金額增加了上訴人的責任。
結合本地區及全國各地區同一案件的先例,對於創作者的案件,法定代表人被審判判刑,判處緩刑。 與其他案件相比,僅有一人受輕傷,財產損失僅限於某幢建築物的一樓,沒有其他嚴重情節。 因此,判定戴某應承擔刑事責任,實在是量刑過重。
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戴應該不熟悉以下規定:
《關於辦理危害安全生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5年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65次會議通過,2015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二屆檢察委員會第44次會議通過,自2015年12月16日起施行) 簡稱《司法解釋2015》)。第1條: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了犯罪主體(重大責任事故罪),包括對生產經營負有組織、指揮、管理責任的負責人、管理人、投資人和其他負有組織、指揮、管理責任的人員,以及直接從事生產經營的人員。
所以戴某聲稱,事故發生時,一是員工在公司外工作,二是正在休假,無法履行監督職責,這種說法是站不住腳的。 如何履行監管責任:
由於很多地區燃氣發展較晚,相關行政認定培訓空白或很少安排,導致許多燃氣從業人員無法持有行政認可的資格證書上崗。 但是,這不應將培訓的責任留在公司內部。 戴某是部門負責人,他應該為他們兩人組織公司部門級的安全培訓和考核,還應該定期組織再培訓,可以是理論知識、實踐技能和事故預警等,也可以組織勞動競賽,再培訓也應該考核。 日常工作績效可通過行為安全觀察、計畫抽查、不定期抽查、神秘客戶調查等方式進行,做好完整的記錄,並給予評價,對不足之處或違規行為進行經濟考核,視情況而定。 屬於燃氣公司自營職業以外的就業形式的,應當依法依規進行法律風險認定和評估,從制度和流程上提出防範措施。
2015年《司法解釋》第六條:
執行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重大責任事故)、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五條。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因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的行為發生安全事故的,應當認定為“造成嚴重後果”或者“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對有關責任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致人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造成三人以上重傷的;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3)其他造成嚴重後果或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經評估,事故直接經濟損失超過150萬元,在下列情形下(2),無論是檢察院還是法院,均認定其具有重大責任事故罪的法律依據至於他認為刑期過重,可能是他見過很多類似的事故,或者比事故性質更嚴重的事故,像他這樣擔任管理職務的人沒有被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刑期較短。 我們以某燃氣公司密閉空間作業的窒息事故為例
2021年7月30日,北京某燃氣集團第三分公司一名員工在朝陽區某小區中低門井2號發生中毒窒息事故,造成3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635人442萬元。 調查報告僅提出對相關責任進行行政處罰,或追究黨政紀律責任。
2021年10月18日,邯鄲某燃氣公司外包救援維修隊在叢台區某醫院燃氣閥井疏浚管道、更換閥門時發生大型窒息事故,造成3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約400萬元。 調查報告提出,除黨紀政紀問責外,還對相關責任處以行政處罰,或追究多人刑事責任。
七、建 議
(1)關於燃氣公司的內部機構和職責
天然氣公司由於規模不同,內部組織也不同。 除法律法規明確要求的部廳外,基本都會按照經濟適用的原則設定,而分工(責任分配)往往是由於主要負責人的許可權、主要人員之間的關係、“爭利推諉”的慣性而存在不同程度的重疊或差距, 而且往往容易出現“多做多錯”的局面。曾有員工幫助同事代班(未經過相關審批或指定程式),發生事故時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例。
實踐中,特別是在縣級或小型區域燃氣公司,內部機構一般設有綜合辦公室、財務部、市場客服部、工程運營部、安全管理部等,乙個部門本身就有很多職能和職責,且不說專業分工,都需要乙個人才能兼任多個崗位, 往往在培訓、任職資格等方面存在諸多漏洞;通常協調管理往往形成“排他性言論”,使得正當制度程式的實施失控。
所有氣體從業者都應該有乙個基本的了解如果實施良好的系統和流程,您可以保護自己,不僅可以保護現場安全,還可以保護法律、刑事和其他責任風險。
(2)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等)如何履行職責
就是這樣牢牢抓好《安全生產法》規定的七條:一是建立健全、落實單位全體職工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安全生產規範化; 二是組織制定和執行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作業規程; 三是組織制定和實施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計畫; 四是確保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落實; 五是組織建立實施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管理雙防機制,對單位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六、組織制定和實施單位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七、及時如實報告安全生產事故。
更多操作建議:參與《通風作業中四起生產安全事故刑事責任及防範建議分析》(原載於《城市燃氣》2022年第7期(第569期):29-3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