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地下管線搬遷的法律風險分析與管理建議

Mondo 社會 更新 2024-02-03

介紹

根據《辦公廳關於加強城市地下管道建設和管理的指導意見》,城市地下管道是指城市內的給排水、燃氣、供熱、電力、通訊、廣電、工業等管道及其附屬設施。 管道搬遷改造專案風險管理在基礎設施建設中占有重要地位,本文從法律角度分析了主要風險型別,並提出了管理建議,以供實際借鑑。

安全管理風險

(1)風險表現

城市地下管理安全與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息息相關,從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國家部委、省市多次發文加強城市地下管線建設管理; 在處理地下管線施工損壞事故過程中,施工單位難以免除責任。 由於地下管線的搬遷改造涉及的事項很多,安全管理風險需要高度重視。

1、施工單位將管道勘查審查責任移交給施工單位

《建設法》第四十條規定,建設單位應當向建設企業提供與施工現場有關的地下管道資訊,建設企業應當採取措施加以保護。 《建設工程建設合同範本》(GF-2017-0201)第2條。4.第三條規定,用人單位在移交施工現場前應當提供地下管線資訊,並對所提供資訊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根據上述規定,建設單位是負責管道現狀調查的主體但在具體專案中,施工單位往往通過合同明確表示,不對所提供資訊的真實性承擔任何責任,施工單位應履行施工前的審查義務,並承擔相應的責任。

2、管道現狀調查難,但責任主體多在建設單位

《城市燃氣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武漢市城市管道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等有關規定,管道所有權單位應當提供管道現狀資訊。 但由於部分專案地下管線佔比較高,很多管線在建時間較長,難以找到完整的資料,給前期搬遷改造調查帶來不便,出現實際現狀與資料不符的情況。 根據《辦法》,施工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對管道現狀進行調查了解,所有權單位應當提供真實狀態資訊。 然而,在實踐中,建設單位作為直接責任主體,往往需要承擔對管道現狀進行審查的義務。 例如,《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關於進一步加強施工現場地下管線保護的通知》第二條規定,施工單位承擔地下管線保護的直接責任,包括“機械開挖前必須進行人工坑洞勘探,並設定現場管線識別”。 在勘探坑範圍內未找到管道資料標示的管道時,應當立即停工並報告施工單位,經地下管道所有權單位和施工單位現場核實確認並補充相關資料或施工方案後方可繼續施工。 該規定將地下管線“情報”不準確的重任放在了施工單位的肩上。

3、施工單位是直接負責管道施工安全管理的主體

《建築法》第45條規定,建築企業對建築工地的安全負有責任。 施工總承包的實施由總承包商負責。 分包商應對總承包人負責,服從總承包人在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 根據規定,施工單位是管道施工安全管理的直接責任單位。 同時,結合上述文章的分析,部分省市關於管道管理的具體政策進一步強調了施工單位在施工前對管道現狀進行審查的義務。 此外,省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也對建設單位的具體職責作出了明確規定,如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關於進一步加強施工現場地下管線保護的通知》第二條規定,建設單位必須向相關機械部門開展安全教育和安全技術公開操作人員和施工人員確保一線操作人員掌握和了解地下管道的防護措施。

4、總承包企業在實踐中被公認為安全管理主體

在處理施工違章案件的過程中,經常會出現專案無法準確界定總承包人、管道搬遷改造分包商、管道權屬單位之間的安全管理責任,如安全圍欄維護的主體是誰? 誰負責管道土建過程中的安全防護? 誰負責管道安裝過程中的安全保護? 對於不能一次性搬遷的內容,搬遷過程結束後,誰負責那些裸露的管道和施工現場的安全防護? 同時,由於職責分工不明確,容易出現管理盲點。 在司法實踐中,有的法院認為,在總承包範圍內無法證明具體施工主體的,應當由總承包人承擔安全管理責任。

(二)案例簡介

案例 1

在專案建設過程中,一條天然氣管道被破壞,引發了煤氣洩漏,大約2000名住宅使用者被切斷。 市經濟和資訊化委員會、市建設委員會、市安監局、區安監所對施工單位、總承包單位、施工單位進行面談告警; 區建設局責令該專案停工整頓,並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對建設單位進行行政處罰; 施工單位對總承包人違約處以50萬元罰款。

[案例 2]。

如果專案配合管道搬遷單位按照施工單位的要求破路面鋪設鋼板,但搬遷完成後未明確後續維護責任主體,專案部門和管道產權單位不進行日常維護, 而發生侵權糾紛的,法院認定總承包人承擔相應的安全管理責任。

(三)管理建議

1、高度重視對管道現狀進行審查的義務

1)開工前,及時與管道產權單位對接,詢問地下管道的有關資訊。

2)施工前,應採用物探、地質勘查等程式,掌握地下管道鋪設的實際情況,做好施工前的充分準備。例如,北京要求“機械開挖前,必須進行人工坑勘探,並設定現場管道識別”。

3)施工期間,按規定通知管道產權單位人員到現場監護。

2、高度重視總承包商的安全管理責任

1)嚴格履行對分包商的安全披露義務。

2)注重相關機械操作人員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技術揭曉,確保一線操作人員掌握和了解地下管線的防護措施。

3、明確職責分工

1)分包合同約定了分包商的安全保障義務和責任,明確了與分包商的安全管理介面劃分;在實施過程中,明確界定雙方的安全管理範圍,固定現場交接時間節點,確保在發生違章事故時,通過增加具體的施工單元,可以分擔風險。

2)做好權屬單位之間的責任分工和場地轉移工作,特別是已經完工但實際投入使用的工作面。

4、積極申報保險理賠

第三者責任保險的承保範圍包括第三者在保險期內因發生與本保險合同所承保工程直接相關的事故而在建築工地及鄰近區域及鄰近區域內及鄰近區域發生的人身生命、疾病或財產損失。 發生此類事故,專案應及時確定是否屬於專案的保險範圍,並按照保險合同約定的程式及時通知保險人申報保險賠償。

合規風險

(1)風險表現

主要體現在以下規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占用、開挖道路,或者架設、增設道路通關設施,應當事先徵得道路主管部門的同意; 影響交通安全的,還應當徵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同意。 施工作業單位應當在批准的路段和時間內進行施工工作,並在施工現場與來車方向保持安全距離處設定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並採取防護措施; 施工作業完成後,應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礙物,消除安全隱患,經道路部門交通管理部門、公安機關驗收合格,符合交通要求後方可恢復通行。

《武漢市管線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 單開挖現有城市道路進行管道施工的,城管部門應當要求管線建設單位了解施工區域現有管線情況,制定管線保護措施,簽訂管線保護協議後方可辦理道路開挖手續。 與新建(改擴建)城市道路同時建設的管線工程,無需辦理道路占用和開挖許可證手續,無需繳納道路占用開挖維修費。

(二)管理建議

專案進入現場後,應及時辦理道路占用施工和交通分流手續,確保施工活動合法; 辦理手續前,應加強相關路段的交通引導和安全措施,以降低違法事故發生的可能性。

久期風險

(1)風險表現

同時,由於管道現狀的不確定性和諸多不可預見的因素,總承包商難以完全控制專案的建設進度。 但管道搬遷一般在施工合同範圍內,約定施工單位承擔管道搬遷、改建造成的工期風險。

(二)管理建議

1.在專案實施過程中,應充分預測從測繪、設計到施工和驗收各個階段的持續時間和關鍵節點。 詳見《公司搬遷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2.如因管道搬遷改造影響施工工期,應參考場地交接記錄表、移交前後影像記錄、場地審批的固定時間、實際場地提供時間等關鍵資訊,並計算受關鍵線路施工週期影響的天數。

相關法律條文摘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第四十條 施工單位應當向施工企業提供與施工現場有關的地下管線資訊,施工企業應當採取措施加以保護。

第四十五條 建築業企業應當對建築工地的安全負責。 施工總承包的實施由總承包商負責。 分包商應對總承包人負責,服從總承包人在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

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 對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為規避施工許可證擅自拆解工程的,由主管發證機關責令停工,限期改正的,對施工單位處合同價款1%以上2%以下的罰款; 對施工單位處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五條 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對單位處以罰款處罰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罰款金額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 受到單位和有關負責人處罰的,作為不良行為記錄上報。

建設工程建設合同範本(GF-2017-0201)。

第2節4.第三條 發包人應當在移交施工現場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現場和工程建設所必需的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廣播電視等地下管道資訊、氣象水文觀測資料、地質調查資料、相鄰建築物、構築物和鄰近區域的地下工程等資訊; 並應對所提供資訊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城市燃氣管理條例

第三十七條 施工單位在施工前,應當查明建設專案施工範圍內地下燃氣管道的有關情況; 燃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單位應當及時提供有關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二條 占用、開挖道路,或者在公路上、公路上架設、增設管道、設施,應當事先徵得道路主管部門的同意; 影響交通安全的,還應當徵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同意。 施工作業單位應當在批准的路段和時間內進行施工工作,並在施工現場與來車方向保持安全距離處設定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並採取防護措施; 施工作業完成後,應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礙物,消除安全隱患,經道路部門交通管理部門、公安機關驗收合格,符合交通要求後方可恢復通行。

《武漢市管道管理辦法》。

第二十條 建設單位對既有管道進行勘查時,相關管道所有權單位應當如實提供相關管道資訊。

第二十六條 開挖既有城市道路進行管道施工,城管部門在辦理道路開挖許可手續時,應當要求管道施工單位查明施工區域內已有的管道,制定管道保護措施,簽訂管道保護協議。 與新建(改擴建)城市道路同時建設的管線工程,無需辦理道路占用和開挖許可證手續,無需繳納道路占用開挖維修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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