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分局。
介紹。 作為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民法典》是整個國家的母親。 為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深入開展法治宣傳教育,強化全民法治理念”的要求,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三分院打造了“民法典巡查”微信法律普及平台, 從乙個人的生活與民法典的關係出發,通過檢察官的解釋和用案例解讀法律,使民法典走向群眾,走進民心,積極回應人民的急、困、希望,努力踐行檢察院為人民的感受。
春節快到了,孩子從長輩那裡領過年錢,誰有權利控制呢?
場景 1.
場景 2.
在很多家長的認知中,長輩給孩子年錢。
應該由父母“保留”,所以這個想法是否正確,讓我們聽聽檢察官的陳述!
據檢察官說。
檢察官。 新年將至,相信所有在家有孩子的父母都會發現,孩子的“口袋鼓鼓的”,收到了長輩的紅包。 在法律概念上,這種年錢的性質是“禮物”,受贈人就是這些孩子,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孩子對自己的年錢擁有所有權。
那麼,孩子們可以自己決定如何使用他們收到的紅包嗎?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未滿八周歲的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未滿八周歲的兒童不能花自己的年錢,其購買行為在法律上是無效的。 年滿8周歲但未滿18周歲的兒童屬於“民事行為能力有限的人”,可以實施與其年齡和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該行為的效力在法律上得到承認。 也就是說,花少量的錢是可以的,但如果是大量消費,孩子就無法體會到這筆錢的真正含義,需要事先得到監護人的同意或事後的認可,否則這種行為是無效的。 如果兒童已年滿18周歲,並已成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 或年滿十六周歲但未滿十八周歲,但以自身勞動收入為主要生計的,依法將其視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可以自由處置所收到的紅包,父母不能再干預。
技巧。 對於年滿8周歲但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對於超出認知的大量消費,家長仍應注意及時干預教育,必要時可以通過法律手段保護未成年人的財產權益。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八條:成年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可以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年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計**的,視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九條 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民事行為能力有限的人,民事法律行為的實施應當由其法定人或者經其法定人同意、承認; 但是,他們可以獨立實施純粹有利於或適合其年齡和智力的民事法律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條: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其法定人**應當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是否適合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最高人民法院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是否符合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最高人民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是否符合其年齡; 智力或心理健康,以及該人的智力或心理健康狀況是否能夠理解他或她的行為並預見相應的後果,以及主題、數量、價格或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