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31日,今日宣告欄**報道了湖北**檢測到的“順線追案”節目。 “前案”是指犯罪嫌疑人利用軟體開賭場的犯罪,“後案”是指黑客破壞賭博軟體獲取財物的敲詐勒索罪。 其中,教授對“後案”評論的要點是,賭博等違法所得也值得刑法保護,“黑吃黑”是否值得保護值得探討。
“黑吃黑”是否值得保護,值得保護。
在司法實踐中,“黑吃黑”有多種型別,但從《民法典》的角度來看,“黑吃黑”可以分為兩種。 第一種是民事行為,例如,小偷盜竊他人的財產並將其留在外面,而另乙個人利用他或她的注意力不集中。 第二種情況是民事法律行為,例如,繼前乙個例子之後,另乙個人趁機向警方報案,脅迫他交出財產。
上述第一種情形可以評定為:他人不正當取得他人財物,依法構成盜竊罪,受害人仍為原財產的所有人。 第二種情形可以認定為他人以脅迫手段取得他人財產,被害人仍是原財產的所有人,其中小偷是非法占有人。
法律上承認對非法占有的保護與《民法典》第458條的規定不符,對腐敗等違法犯罪行為提供了保護。 第458條只有一句話,前半部分規定“占有......因合同關係等而產生的。“法律只保護合法占有。 後半句規定“合同中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有關法律法規”,是關於合法占有的損益歸屬的規定。
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第四百五十九條規定的“惡意占有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並不是指惡意占有人對原惡意占有人的責任,而是指對所有人的責任。 結合上述兩條法律條文的分析,可以得出結論,《民法典》並未保護惡意占有人的利益。
許多刑法專家認為,刑法中的概念與《民法典》等法律中的概念不同,刑法可以制定相應的法律術語,其目的大致如下:一方面,學者不需要深入研究《民法典》等法律中的術語。 另一方面,學者可以創造相關的理論並豐富自己的學說。
《刑法典》載有若干使用“非法占有”的條款。 例如,本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的合同欺詐罪。 專家認為,《刑法》將“占有”一詞擴大到盜竊和欺詐等犯罪。 《刑法》關於“使用非法占有”分項規定的法律規定規定,侵權物件是市場經營者,市場主體對占有財產非常重要。
《刑法》將占有作為特例加以保護,即只保護市場經營者的合法占有。 否則,如果遺失的財物被找回而未歸還,司法機關可能會認定不當得利行為人構成犯罪,刑法不能相應地保護非法占有。
由於刑法專家認為,對非法占有的保護受到保護,敲詐勒索罪在司法實踐中得到了非常廣泛的應用。 例如,如果妻子與另乙個人通姦,而丈夫要求精神損害賠償,他就被判犯有敲詐勒索罪。 不僅如此,被“戴綠帽子”的丈夫如果得不到“通姦者”的原諒,可能會被判處實際刑罰,丈夫也可能需要道歉才能獲得緩刑。
上述不協調行為與《民法典》的規定不符,理由是該法規定脅迫是一種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 對可撤銷的強制和刑事強制的區分應當以民法的有關理論為依據,否則,司法實踐可能不區分民法和刑法。
強制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在民事實踐中主要有兩種情形。 第一種是利用已經發生的事實來脅迫他人,例如,在上述“通姦”的情況下。 第二種情況是製造或製造脅迫性事實來威脅他們,例如,在上述案例中,丈夫故意允許妻子與另乙個人“通姦”。 第一種是民事脅迫,第二種是欺詐和敲詐勒索。
黑客破壞賭博軟體獲取金錢的本質需要從兩個角度來理解:破壞手段和脅迫內容。 從破壞手段上看,黑客破壞軟體可以認定為故意破壞財產罪、破壞生產經營罪、破壞計算機資訊系統的犯罪。 但是,由於軟體是犯罪工具,開設賭場是犯罪行為,司法機關無法確定黑客破壞賭博軟體是犯罪行為。
從脅迫內容來看,開賭場的“受害人”表示“手藝不如人,沒辦法”,受害人無法獲得犯罪所得不能被評價為脅迫。 最重要的是,被脅迫者並沒有通過報警等方式來脅迫他,即使他通過報警來脅迫他,既然破壞不構成犯罪,那麼黑客的脅迫也是一種可以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
賭博等犯罪所得不值得刑法保護,刑法也沒有規定違法謀取受法律保護。 此外,還值得討論的是1997年《刑法典》中對敲詐勒索罪的法定刑罰的增加,例如,1979年《刑法典》規定,對這種罪行的最高法定刑罰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而現行《刑法典》規定的最高法定刑罰為15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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