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被告吳某某以銷售員身份進入成都中塔科技***,該公司位於成都市高新區天府二街蜀都中心14樓。 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傅某某(被起訴)、工作人員盧某某1(已判刑)等人,與吳某某某等銷售人員一起,編造了買家想購買受害人“3G關鍵詞”的方式,在贏得受害人的信任後,以公升級“3G關鍵詞”為由騙取受害人的公升級和維護費,以順利銷售。 其中,吳某某作為銷售人員,參與了受害人韓某的詐騙案,騙取了2萬元,並獲得了相應的佣金。
2018年1月21日,吳某某在成都火車東站被警方抓獲。
1.吳某某是被單位人員安排實施詐騙罪,只收了一部分佣金,在共同犯罪中起小作用,是共犯。
2.吳某某無犯罪記錄,無不良記錄,是初犯。
3.吳某某在法庭上對指控的所有事實均表示認罪,認罪態度一向良好,並表現出悔意。
4.希望法院考慮將本案定性為合同欺詐罪的可能性。
1、被告人吳某某犯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7個月,並處罰金3000元。
2、責令被告人吳某某賠償被害人韓某的違法所得。
欺詐罪中的欺詐表現為行為人向受騙人表達一些虛假資訊,在我國刑法的解釋中習慣使用“行為人捏造事實、隱瞞真相”的表述。 所謂“虛構事實”,是指捏造客觀上不存在或者根本不可能發生的事實。 需要注意的是,行為人捏造的事實既可以是全部事實,也可以是部分事實; 行為人捏造的事實,可以由行為人提出某種證據來證明,也可以不提出任何證據。 如果行為人提出的所有事項都屬實,則欺詐罪中的欺騙行為不成立。 所謂“隱瞞真相”,是指行為人故意不告知對方真實情況,導致對方不斷陷入誤會,當然,這是以行為人有義務告知對方真相為前提的。
還應當指出,由於欺詐罪侵犯了財產的合法權益(立法者將欺詐罪列入侵害財產罪可以證明這一點),因此欺詐罪中的欺詐也必須是導致被欺騙人陷入或繼續保持對財產處置的誤解的行為。 也就是說,雖然行為人客觀上也實施了某種“欺騙行為”,其內容不會導致對方做出某種處置財產的行為,但並不構成欺詐罪中的欺騙行為。 因此,即使對方當事人實施了錯誤行為,如果不是導致對方當事人基於錯誤實施交付或者其他財產處分行為的行為,也不能說該行為是實施欺詐罪的“欺騙”行為。
欺詐罪是一種自然犯罪,是一種明顯違反倫理道德的犯罪。 它不同於違法但不明顯違反倫理道德的法定犯罪,乙個具有正常理性的普通人不需要依靠法律知識,依靠自己的社會生活經驗和簡單的倫理道德觀念,他可以判斷哪些行為是欺詐行為。 因此,直覺和經驗在判斷非法占有欺詐罪的目的中的作用比概念分析和邏輯推理要大得多,也要準確得多。 例如,如果從概念上簡單分析拆遷安置過程中以欺騙手段獲取安置利益的行為,則似乎是捏造事實、隱瞞真相以騙取財產的行為,可以定性為欺詐罪; 但是,如果我們用普通人的直覺,就會發現,這種行為與常見的街頭騙局、電信網路騙局、經濟生活中的騙局相去甚遠。 這個時候,我們應該相信普通人的直覺,而不是概念分析。 因此,通過概念分析和邏輯推理得出的結論必須經過經驗的驗證,而未經經驗驗證的邏輯結論是不可靠的。
相關法律知識:
遇到合同欺詐怎麼辦
無論是合同中的民事欺詐還是合同中的刑事欺詐,都是違法的,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根據《民刑法典》關於合同欺詐責任的規定,如果出現問題,可以採取以下補救措施:
1. 協商合同的變更和終止。 協商變更,包括對合同內容的修改或補充。 協商終止是指雙方在合同關係有效期屆滿前提前終止合同。 協商變更和協商取消這種補救措施有其侷限性,欺詐方往往拒絕這些補救措施,在這種情況下,被欺詐方應採取其他措施。
2.不履行。 不履行適用於被欺詐方發現已簽訂的合同不符合法律規定,對方涉嫌欺詐,雙方簽訂的合同可能具有欺詐性、無效的情形。 在這種情況下,受騙方應暫時中止合同的履行,如不交付、不付款等,以免造成財產無法歸還。
3.暫停履行。 受騙方已經開始履約,但尚未完成履約,發現合同可能存在欺詐行為,對方涉嫌欺詐行為的,適用中止履行。 在此情況下,受騙方應當暫時中止履約。
4、請求人民法院確認合同無效。 受騙方在履行合同前或履行過程中發現合同存在欺詐行為,對方涉嫌欺詐,且雙方未訂立書面仲裁協議的,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確認欺詐性合同無效。 在請求人民法院確認合同無效的過程中,應注意:對方涉嫌欺詐的,應及時起訴; 在提出投訴之前做好充分的準備,包括收集證據和撰寫投訴; 發現欺詐人可能處分、轉移已經履行的財產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訴訟財產保全。
5、及時向司法機關報告案件。 許多合同欺詐案件屬於刑事犯罪,應追究欺詐方的刑事責任。 在發現欺詐方無法履行隱蔽資產或者欺詐方潛逃後,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報案,並積極提供各種線索,收集合同欺詐證據,協助司法機關快速偵查合同欺詐案件; 以彌補因合同欺詐而遭受的經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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