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採購法》**(徵求意見修正案草案)分別於2020年和2022年發布。 就修改內容而言,我認為最具“顛覆性”的是評標委員會的組成。
初稿第四十九條 【確定評審專家】 採購需求明確,可通過客觀指標量化評審因素的採購專案買方應當在評標委員會、談判小組和評審小組中確定評審專家。對採購需求難以準確描述,需要主觀判斷評價因素的採購專案,應當嚴格審查評價專家的遴選標準和程式。
第二稿第四十八條【審查委員會的組成】 買方應當依法設立審查委員會。 本法所稱評審委員會,包括招標方式評標委員會、競爭性談判和創新採購方法評審組、詢價方法評審組、框架協議採購方法評審組。 評審委員會可完全由買方代表組成它也可以由採購人代表和採購審查專家組成。 採用競爭性談判和創新採購方式的,由採購方代表和採購評審專家組成談判小組,負責談判和評估工作。
現行採購相關規定:評審委員會由採購方代表和**採購評審專家(以下簡稱評審專家)組成,評審專家不得少於委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也就是說,現行採購法律制度更強調第三方審查專家的作用,而修訂後的採購法則更強調甲方採購人代表的作用。
在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採購法**(徵求意見稿)》的說明中,還特別強調了“修訂的主要內容”的第六點:加強採購主體地位。 擴大採購方在採購方式、程式和採購方式的選擇上組建審查委員會等的自主權增加了採購方在內部控制管理、需求管理、政策職能、績效和驗收方面的主要職責。
的確,我們不斷調整採購方的主要地位和作用,而目前的採購法律制度似乎不允許採購方充分發揮其主體作用,因為採購方在採購活動中的“話語權”確實比較弱,採購結果往往無法滿足自己的採購意願。
但是,如果修訂草案“加強了採購人的主要地位”,甚至“審查委員會可以完全由採購人的代表組成”,那麼採購的立法目的和宗旨能否得到實施? 在最初的採購活動中,經過嚴格的審查和評估,現在非常“看好”的評估專家們,都怕自己要退出歷史舞台了?
我的另乙個“關注點”是,買方代表的保單水平是否能達到“專家”標準? 雖然第九十七條【採購商和集中採購機構人員要求】強調:“採購商和集中採購機構的採購人員應當具備相關的專業素質和專業技能,並符合採購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專業崗位要求。 採購商和集中採購機構應當加強對員工的教育和培訓; 定期對採購人員的專業水平、工作業績和職業道德進行考核。 採購人員考核不合格的,不得繼續從事採購工作。 但組織實施這種“教育培訓”和“考核”的難度,恐怕比現在的**採購評審專家倉儲再就業考試要大吧?